2022年不安抗辩权的局限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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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不安抗辩权的局限性 担心抗辩权的局限性 马美英 我国的合同法将大陆法系担心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担心抗辩权制度,体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融合的时代潮流,代表着世界民商法发展的趋势。本文对合同法中有关担心抗辩权的规定进行了分析,探讨了其优点和不足。 担心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一方有准确证据证明对方将不能履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供应担保之前,所拥有的拒绝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担心抗辩权源于德国法,又称拒绝权,担心抗辩权制度是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制度,它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一起,对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一方供
2、应了法律爱护。我国新修订的合同法在承继大陆法系担心抗辩权制度的同时,汲取和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传统担心抗辩权制度的不足加以改进,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救济方法、对行使权利的限制和对滥用担心抗辩权的补救措施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担心抗辩权制度体系。它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防止合同欺诈、保障交易平安、实现有序竞争的立法意图,也体现了我国合同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合同制度及国际商务合同贸易规则的接轨。 合同法对担心抗辩权制度的规定,我国的合同法对担心抗辩权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准确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3、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峻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躲避债务; (三)丢失商业信誉; (四)有丢失或者可能丢失履行债务实力的其他情形。LocAlhOst 当事人没有准确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担当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刚好通知对方。对方供应适当担保时,应当复原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复原履行实力并且未供应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中担心抗辩权制度的优点 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有关担心抗辩权的法律规定相比,我国的合同法有以下几个优点。 一、对行使条件作了更充分具体的规定。 根据传统理论,担心抗辩权的应用应具
4、备如下条件:(1)须因双务合同互负给付义务;(2)须合同双方特殊约定一方应先履行义务;(3)须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4)须对方财产显着削减,可能难以履行。然而财产的削减并不是相对人不能履行或不愿履行的唯一缘由和表现,商业信誉的丢失,技术机密的泄露以及其它诸多缘由都可能造成相对人履约实力的丢失。因此传统大陆法中对担心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仅限于“财产显着削减,有难以履行的可能”的规定就显得过于僵化,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须要。我国的合同法突破了这个限制,把商业信誉的丢失作为推断相对人失去履约实力的标准之一,体现了诚恳信用的立法原则。同时,合同法还通过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概括性的规定,把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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