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犯罪特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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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犯罪特征(一)逃避追缴欠税罪所侵犯的客体特征。税收是国家为实现社会经济目标,按预定的标准进行的非惩罚性的、强制地从私人部门向公有部门的资源转移。税收是国家正常行使国家职能的重要财力保证,税收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而逃避追缴欠税罪所侵犯的客体正是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应纳入国库的税金。(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客观方面特征。就危害行为方面看,本罪是典型的作为犯,即犯罪主体只有实施了刑法中所规定的转移或隐匿财产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消极地不作为或是纳税人本身的隐匿都不可能构成本罪;就危害结果方面看,本罪是结果犯,即只有形成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结果,才可能构
2、成本罪。1.必须具有非法欠缴税款的事实前提。欠税本身是法律事实,并非一种单一行为,其核心内容的实质是国家与纳税义务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欠税就其外延,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欠税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而尚未交纳的事实状态,既包括合法的欠税,也包括非法的欠税两种状态,而界定合法与否的界限则是欠税的状态持续时间是否超出合理期限(包括法定的纳税义务人可以申请延长的纳税期限部分)。狭义的欠税即为非法欠税,是指纳税人超出纳税期限,又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延期缴纳,以各种借口拖延履行纳税义务,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公开拖欠的行为。在实践中,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惩罚所针对的都是狭义的
3、欠税。至于上述合理期限,法律对不同税种的规定不尽一致,应视税法的具体规定而定。2.纳税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或提供担保而未提供担保。实践中往往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因财力不支,资金短缺,财产不抵欠缴的应纳税款,又无法提供纳税担保,即使对其实行强制执行措施也无法追缴所欠税款;二是纳税人有能力履行义务,不但不提供担保,还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就行为危害性而言,刑法惩处是后者。前者不符合本罪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不构成本罪。3.纳税人未履行义务或提供担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两种形式:一是由纳税人提供担保人进行纳税担保;二是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提供担保。一般情况下,纳税人
4、在依法提供纳税担保后,多数情况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但不排除纳税人与其所提供的纳税担保人共谋实施转移或是隐匿行为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可能与其提供的担保人构成本罪的共犯。4.实施了转移财产或隐匿财产的行为。在这一要素中又包含了几点内容:首先是转移或隐匿财产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税务机关的行政强制权无法实现;其次在实践中转移或是隐匿财产的形式可有多种,如转移开户银行,提取银行存款,转移分散存款、现金、货物、商品,隐匿货物、商品、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或者转移、隐匿包括个人及家庭财产在内的其他财产等。但是,采用何种方式方法以及转移和隐匿何种财产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再次,转移和隐匿财产并不丧失对财产
5、的所有权或者同等财物的所有权。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可能发生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之前或是之后,非法“欠税”状态与“逃避”行为的时间先后顺序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除此之外,纳税人自身的逃跑、隐匿行为,拒绝履行纳税义务公开拖欠的消极不作为以及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抵制追缴的行为均不构成本罪,而应依法作出其他行政或是刑事处罚。5.造成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的结果。本罪是典型的结果犯,即必须要求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所欠缴税款的结果发生,且逃避追缴的行为与无法追缴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构成本罪的既遂。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了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权的具体措施:首先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在
6、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前提下,依法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保全措施有两种: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并在必需时进行拍卖或变卖。本罪客观方面中所谓无法追缴指的是,税务机关上述强制措施难以奏效,换而言之,在对本罪的认定上,一定要考虑到税务机关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强制措施以及采取措施的结果如何。如果税务机关尚未充分采取法定强制措施进行追缴,或是纳税人虽采取转移或是隐匿财产的行为意图逃避纳税的,经税务机关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或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最终追缴到所欠缴税款的,均不应当以犯罪论
7、处。6.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欠缴税款较大,达到1万元以上。我国现行刑法203条中规定本罪起刑点是1万元。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对数额的理解,应指因纳税人的逃避行为而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欠缴税款数额即不可简单等同于纳税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数额,也不可等同于纳税人所欠缴的税款数额,这三种数额有时可能同一,但必须加以区分,不可混淆。此外,1万元的起刑点适用的主体不区分个人和单位。对于未达到法定数额的情况应当由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三)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特征1.我国现行刑法中本罪犯罪主体的外延。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刑法第203条规定的犯罪主体为纳税人,税收征管法第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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