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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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精神,全面推进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部研究制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前 言 为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大力加强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1 范围 1.1 本规范规
2、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建设程序、公众参与、权属管理、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 1.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1.3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 各省可按照本规范,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省级细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50288-1999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 5084-2005 农田灌溉
3、水质标准 GB/T 50509-2009 灌区规划规范 GB/T 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3-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10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TD/T1032-2011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3 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农村土地整治 对农村地区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土地,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利用活动。 3.2 高标准 基本农田 一定时期
4、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包括经过整治的原有基本农田和经整治后划入的基本农田。 3 3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 总则 坚持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的基本国策,规范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坚持规划引导,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为依据,兼顾相关部门规划,统筹安排,规模整治,优先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建设。 . 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差别
5、化整治,根据不同区域自然资源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采取 “田、水、路、林、村 ”综合整治措施。 坚持数量、质量、生态并重,促进基本农田数量稳定、质量提高、景观优化、生态良好。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鼓励农民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工程建 设。 以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为引导,聚合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建设目标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实现集中连片,发挥规模效益。 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比重。 . 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完善田间基础设施,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加强生态环境
6、建设,发挥生产、生态、景观的综合功能。 建立保护和补偿机制,促进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持续利用。 建设条件 基础条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水资源有保障,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标准,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 . 建设区域相对集中连片。 具备建设所必需的水利、交通、电力等骨干基础设施。 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 建设区域 重点区域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确定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 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整理重点
7、县。 限制区域 水源保护区及水资源严重贫乏区域; 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严重区等生态脆弱区域;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损毁并难以复星为耕地的区域; 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的区域; 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 6 2 3 禁止区域 1 地形坡度大于 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 区; 行洪河道,河流、湖泊、水库水面。 涉及滩涂开发、湿地开垦、围海造田等区域,应经过相关部门论证,并获得批准。 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 一般规定 .1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以及其他等五项工程。工程体系详见附录。 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优化土地利用结
8、构,完善田间基础设施,提高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生态景观。 通 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现每个耕作田块直接临渠(管)、临沟、临路,保证每个耕作区与农村居民点相连。 . 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应不高于,基础设施使用年限一般不低于年。 建成后的耕地质量等级达到所在县的较高等级。 土地平整工程 土地平整工程是为满足农田耕作、灌排需要而进行的田块修筑和地力保持措施总称。包括耕作田块修筑工程和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通过实施土地平整工程,实现耕作田块集中,田面平整。 . 耕作层厚度应 达到 cm 以上,有效土层厚度应达到以上。土壤理化指标应满足作物高产稳产要求。 田块规格和平
9、整度应满足农业机械化生产要求,田块面积北方平原区宜不低于亩,南方平原区宜不低于亩;丘陵区水平梯田化率应不小于。 灌溉与排水工程 . 1 灌溉与排水工程是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而采取的各种措施总称。包括水源工程、输水工程、排水工程、喷微灌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和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通过实施灌溉与排水工程,合理利用水资源,形成 “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 ”的灌排体系,采取节水灌溉措施,增加有效灌溉面积。 完善灌排体系,充分利用水资源,灌溉水利用系数应不低于;灌溉保证率北方地区水浇地应不低于,水田应不低于;南方地区水浇地应不低予,水田应不低于。满足灌溉设计保证率的农田面积比例应不低于。 排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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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 关于 印发 标准 基本农田 建设 规范 试行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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