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兽药GMP《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实施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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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93号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0第3号)已于2020年4月21日发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规定,现就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兽药GMP”)实施工作安排公告如下。一、所有兽药生产企业均应在2022年6月1日前达到新版兽药GMP要求。未达到新版兽药GMP要求的兽药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022年5月31日。二、自2020年6月1日起,新建兽药生产企业以及兽药生产企业改、扩建或迁址重建生产车间,均应符合新版兽药GMP要求。三、自2020年6月1日起,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受理兽药生产企业按照新版兽药GMP要求提出的申请,经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有效期为5年;受理兽药生产企业到期换证并按照2002年发布的兽药GMP要求提出的申请,经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核发至2022年5月31日。四、2020年6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申请,按原规定完成相关工作并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证书有效期核发至2022年5月31日。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2020年4月30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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