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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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 称 出厂检验记录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P-BLJ-0131.目的:为了保证公司产品的质量安全性,保证出厂产品质量,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依据中华人民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2职责2.1、质检部负责最终产品的检验。2.2、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质量检验员进行最终产品的检验。3内容3.1按产品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本公司生产的成品,出厂检测项目包括:代用茶:感官、净含量、水分;香辛料调味品:感官、净含量、水分,每10批次抽检一次灰分、酸不溶性灰分。依据代用茶DBS34/2607-2016、调味品GB/T
2、15691-2008及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净含量检验:按照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检验。水分检验:参照GB5009.3-2016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检验:参照GB5009.4-20163.2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3.3在产品的检验和监控过程中,将其结果予以记录,经授权人员审批才可放行。3.4除非得到有关授权人员的批准,试用时得到顾客批准,否则产品应在有规定的检验和监控活动完成后,方可交付给客户。3.5化验室对公司出厂的每批产品进行出厂质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与所执行标准规定的相关检验项目一致;专职检验人员根据国家标准、工艺
3、文件及检验作业指导书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有关质量安全指标委托第三方检验中心每年进行不低于两次的质量检验。3.6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状态进行标识(待检、已检待判定、合格、不合格)。3.7化验室检验人员须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化验室里所有检验设备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所有的试剂必须在有效期内。3.8出厂检验为最终检验,检测项目必须全部合格,包装、标识必须完整,附上合格证后方准出公司。3.9如检验结果不合格,则根据需要再次抽取样品复检(可采取增大抽样量和扩大抽样范围的方式),如复检结果合格,则判定为合格,如复检结果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执行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理。3.10检验记录必须按所规定的格式、内容认真填写,做到数据准确、字迹清晰。并按规定存档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出厂检验记录应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检验员等。3.11一旦发现半成品、成品出现不合格应立即进行有效控制,做好标记并隔离,由有关部门做出纠正决定,严禁不合格品注入下道工序和出公司。3.12对检验中实验室所需用到的一些标准溶剂可以从具有检验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购买,但需对方提供所购标准溶剂的浓度、标定日期、有效期等,并要求对方具有检验资质的文件或证明材料。生效日期页次2/2页序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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