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思想的进化概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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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法思想的进化概论自然法思想的进化概论若木、自然法主义法律观。在富勒的程序自然法思想产生之后,产生一种自然主义的自然法思想,其代表人物就是菲尼斯。他比拟直接和大胆地向世人公布,hellip;直接违背任何基本价值而做出选择,始终都是不合理的,无论该价值是对个人而言的,抑或是对其别人而言的hellip;由此种要求所施加的相关的无例外的义务实际也是hellip;人类普遍的权利主张。因此该主张在本质上意味着,径直违背任何这些基本的好心而做出的选择将始终是错误的,而尊重这些善的义务也便产生了人类权利,对于这些权利,是不能有然后例外的。我们以为,菲尼斯将人类普遍的权利主张转化为不能例外的人类义务,在二者
2、之间建立等价关系,是非常技术和深入的思想。这样,自然法的权利和实在法的义务之间直接统一、沟通,达成一致性关系,进而使自然法获得神圣地位和科学意义,同时也使实在法遭到自然法的必然制约,有效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科学统一,为自然法思想的合法化提出了有力的价值支持理论和详细的实践方法。3、法律与道德同类观。在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学思想产生之后,有人愈加详细地讲明,法律就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的见解,其代表人物就是德里克;#8226;巴里维尔德与罗格;#8226;布朗斯沃德。他们提出了一种法律是直接建基于道德之上的见解,主张义务概念与有效性概念之间存在着一种固有的关联,进而在广义上自然主义与实证主义进路之间有着
3、共同的基础。但是,他们拒绝实证主义的核心论点,即法律与道德是与生俱来地相互分离的现象,而且也应当被如此对待。他们还主张法律规制的全部事业都是经过一种规则构造来处理社会秩序的问题的一种努力。对他们来讲,服从法律的义务与法律的道德品质直接相关。法律是在“类的一致性的原则之下的道德上合理的描绘,它们直接产生了法律道德义务。我们都知道,随着自然法的思想的科学化进程,人们关于自然法的认识愈加深入,越来越多的法律思想家直接肯定自然法是法律的必要基础之思想。德里克等人的这种“主张义务概念与有效性概念之间存在着一种固有的关联的思想能够讲就是法律道德化的最简单和最直接的注解。他们已经看到了法律是和道德具有类的一
4、致性,而不是完全对立的。这样,就为实证法律和自然法思想之间的融合提出了很充分的逻辑基础。我们以为,这是将自然法和实证法进行逻辑的统一方法,也是本体论上的发现。以上,我们最扼要地叙述了西方不同时期的几位自然法思想的典型代表人物关于复兴自然法的核心思想。总之,在西方法学思想系中,自然法也是从来没有消失并且随着时代的进步再不断发展着,而且和实证法学等法律思想逐步融合、相互补充、相映成辉。二自然法思想在当代中国的复兴自然法思想在西方生生不息的发展着,但是近代以来的主流法学思想界却一直否认在中国存在自然法。关于中国古代有没有自然法思想的问题本身就是一个伪问题。我们以为,与其恰恰相反,在整个中国法律思想史
5、中,能够讲绵延不息、最富有生命力、而又无所不在的法思想实际上只要伟大的自然法思想。我们知道,在中国历史上乃至于今天,即便在普通民众之中也常会由于不法损害而发出“天理何在的呐喊mdash;mdash;就是每当基本的人权被无情践踏之时的内心呼唤。中国人心目中这种所谓的“天理本质上在内容上无异于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天赋人权,由于在“天理之中,人无不同,没有等级贵贱和与生俱来的不平等,人人皆为天之子民,任何人没有特权,谁包括国家、最高统治者等都不能损害我的基本权利。这种“天理来自大道,而大道却又是产生于天人合一的境域之中的。人知道而后明理,存一道而多理,理是道的表现形式。所谓“天理则为大道,是最基础的道
6、理,万理之本源和根据,任何人都不可逾越。所以,人间的一切法律都不能超越它,这就是中国自然法最伟大的思想真理。那么,人们不禁要问:蕴涵有最普遍的自然法思想的中华法系为什么没有产生当代法制国家?我们以为,这和儒家文化的绝对政治化的统治直接相关。大家知道,在中国封建大统一之后的2000多年里,儒家礼仪道德被刑律所控制,大多数的人们遵循形式化的儒家礼仪伦常已经成为习惯而毫无自觉。尤其是中国学术界从孔子起就彻底误解了(周易)经典,把(周易)的卦象思维作了僵化的理解,完全没有看到卦象整体构造中的左右平等互助制约关系,只看到了其上下等级和制裁依附关系,进而把卦象构造单一化、平面化,构成绝对的尊卑等级观念和制
7、度伦理关系。造成这种局面的原罪在孔子片面解析的(周易),而后人尤其是封建帝王又把孔子奉为不可逾越的圣人彻底束缚了中国大多数人的思维,错误地去追寻王道乐土,所以在中国本土没有能够建立起法制国家。可是,在古中国老子的(道德经)的思想体系中却是充满了当代法治精神的,它已经远远超越了西方法制国家及其支持的自然法思想。我们完全能够讲,在中国古代是有着特别丰富和超越的自然法思想的,只不过其比拟缺乏法律技术的表达形式和程序法律制度的支持以及一种公共权利组织的保障罢了。这完全是封建大一统政治压制的原因,绝不是古代中国人的自然法思想本身的匮乏而致。而造成所有这一切知识的盲区,又是由于老子的思想没有被世人真正发现
8、和重视而导致的认识错觉。有兴趣的读者能够参看拙著(法治社会的道德原理)一书的有关阐述所以,我们这里必需要讲明一点,古代中国的道德法思想本质上是最伟大的自然法思想之一。我们以为,一切真正的合法的自由从来都不是征服自然、征服别人,不是上天入地、统治世界。对意识来讲,所谓的自由只不过是人有绝对的选择自由;对本人的身体来讲自由只是顺应自然;对人的精神来讲自由只是天人合一;对别人来讲自由只是能够不服从其统治能够异在共存。所以,任何法律的设立都必须在这种自由保障的基础之上才能够进行,而不是去限制这样的自由,否则,它就是无人性的、不人道、反天理的、不道德的,也就是真正意义上不法的法律。人们竭力主张的普遍的自
9、然法思想的最核心的精神实际上也就是主张保护这种合法的自由能够有效及时得以充分行使的权利罢了。在这样的天道自然法思想中,即便我是生来贫困、不幸的,但是我有选择改变这种境域的自由权利而不是必须接受这个现实。这也才是我们追求的真正意义上的自然法精神mdash;mdash;即排除一切非人本身包括身心以外的限制的任何人的基本自然权利都完全是平等的。它是超越过去走向将来而否认现实的权能。这种权能是绝对合法的,也就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权。一句话,自然法权是任何实在法律都不能剥夺的,以其他任何非法律形式更是不能剥夺它们的。当然,历史的看,中国学者梁启超也曾经最早认定过中国古代存在自然法,梁氏在1904年所撰(中国
10、法理学发达史论)中就断然宣称:儒家的法理学是自然法。但是我们以为,儒家学讲的蕴涵法理学还不是彻底的、非完好意义上的自然法思想,固然其中也包含者一些自然法思想的内容。至于在其他诸子百家的思想中,实际上也孕育着丰富的形式自然法思想。但是,我们以为,只要道家学讲才是真正的本质自然法思想的先驱,而且无出其右者。古代中国的道学思想是真正孕育着最伟大、最深入、最本来意义上的自然法思想的学讲,可惜中华后人开掘实在太少,世界文明更是错误失去了这最珍贵的文化资源。关于道学自然法思想的当代解读,读者能够参看本人拙著(法治之道),互连网至于在现代,固然也有极少数法律学人以为,中国古代没有形式自然法,只要本质“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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