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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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7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城市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在城市房屋装饰装修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2、、园林、广场、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四条本市实行“谁产生,谁付费”的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凡在本市范围内产生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城市垃圾处理费包括城市垃圾的收集、运输、垃圾场无害化处理全过程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垃圾处理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鼓励和支持城市垃圾有用物资的回收和综合利用,逐步实现城市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和减量化。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日常征收和管理工
3、作。财政、物价、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第七条城市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实际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实行价格听证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九条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下列范围和类别的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1(一)沿街各类营业门点;(二)各级机关、社会团体、驻兰部队;(三)企业、事业单位;(四)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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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市 城市 垃圾处理 征收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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