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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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山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94号唐山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2月9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国鹰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南区、丰润区及市政府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各区)所辖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第三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处理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不
2、包括卫生清扫和运输到垃圾收集站(点)的费用。第四条本市各区所辖行政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在唐省、部属单位、部队、院校等)、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居民等,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免交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五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是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含)以上国家机关、直属企事业等单位和路南、路北、开平、丰南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其他各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区财政、价格、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3、征收管理工作。第二章 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第六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处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缴纳税金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垃圾产生者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第七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八条生活垃圾处理率和生产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的,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可经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向市价格行政部门提出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近两年的生产经营成本核算报告,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处理成本价格核算报表;(二)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方案、
4、征收标准及其依据;(三)拟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对相关行业、企业经营状况及当地居民消费支出的影响评价;(四)与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九条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和内容。第十条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成本监审。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制定或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当按照河北省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第十二条制定或调整后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和省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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