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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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件 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法野 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 ,指导各地妥善 处置在养野生动物, 经组织专家研究, 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总体要求 对列入禁食范围的在养野生动物进行妥善处置是贯彻 落实决定的重要内容。根据相关物种的生物学习性和 特点,现提出基本原则和思路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保护优先,严防危害自然生态。充分发挥在 养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在科学评估基础上,优先用于补 充野外种群、完善食物链结构、维护生态平衡,切实防止 随意放生、过量放生等对自然生态系统
2、造成破坏或危害。 二是坚持科学指导,分类确定处置方式。根据在养野 生动物的不同情况,科学研究明确处置方向,通过放归自 然、转变用途、收容救护、合理调配、无害化处理等多种 方式进行处置,有序消化存量,积极发挥其生态效益和社 会效益。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处置工作。把妥善处置 在养野生动物与野外保护、调整生产经营方向、维护公共 2 卫生安全、科普教育等相结合,将就地处置与跨区域处置 相结合,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分期分批采取措施,确保各 项工作有序衔接、协调实施。 (二)工作思路 一是科学实施放归自然。一是科学实施放归自然。对我国有自然分布的在养野 生动物,在严格遵守放归自然技术规范和开展科学论
3、证的 前提下,原则上就地选择生境良好的该物种原生地或历史 分布区实施放归自然;对当地无自然分布或存栏量大、超 出当地生境容量的,由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协调 跨区域、分期分批分散实施放归自然。严禁将杂交物种个 体放归自然。 二是转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二是转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对具有药用、观赏、标 本制作、科研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在养野生动物,积极 协助其对接相关行业或机构,依法依规加快行政许可和信 息服务等工作, 引导其调整生产经营方向, 加速消化存量。 三是做好种质资源保护、收容、代养或调配。三是做好种质资源保护、收容、代养或调配。对品质优 良养殖物种可部分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
4、移交量 应满足保存优良种质资源种群维系的最低要求。 对属于禁食 范围养殖户放弃养殖的外来野生动物,不得放归自然,可 委托代养或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今后根据科 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等需要进行合理调配。 四是安全有序进行无害化处理。四是安全有序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确不能按以上 3 种措 施进行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严格按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进行处置。 3 二、分类处置方向 对决定发布后不得以食用为目的养殖的在养野生 动物,现提出分类处置方向如下: (一)蛇类 现存栏在养的蛇类主要有 10 余种,其中:赤链蛇、乌 梢蛇、金环蛇、银环蛇、尖吻蝮、短尾蝮、眼镜王蛇、黑 眉锦蛇、双斑锦蛇等具有较高的药
5、用、皮张、蛇毒等非食 用性利用价值,且养殖量较小,总体上可调整到药用等合 法养殖经营方向;眼镜蛇、滑鼠蛇、灰鼠蛇、王锦蛇等具 有药用、皮张、蛇毒等非食用性利用价值,但因养殖量较 大,超出实际需求,可考虑部分调整到药用等合法养殖经 营方向,部分实施放归自然。 (二)蛙类 对属于禁食范围、停止养殖的蛙类,可考虑调整到药 用、观赏等合法养殖经营方向或放归自然、无害化处理。 (三)龟鳖类 主要养殖种类包括亚洲巨龟、红耳龟、蛇鳄龟、大鳄龟 和部分陆龟等约 10 余种。上述物种用作观赏展示用途日益 受到公众喜爱,总体上可通过调整经营方向予以消化;平胸 龟野外资源小,应当实施放归自然以补充野外种群。 (四)
6、雁鸭类 主要养殖种类包括斑嘴鸭、白眉鸭、鸿雁、斑头雁、豆 雁、灰雁、花脸鸭等,均为在我国有居留期的迁徙候鸟,除 少量可调配给动物园、野生动物园或用于制作科普标本外, 4 主体上实施放归自然。 (五)雉鸡类和其他鸟类 主要养殖种类包括石鸡、蓝胸鹑、灰胸竹鸡、蓝孔雀和 白骨顶、黑水鸡、灰斑鸠、山斑鸠等,其中:蓝孔雀为外来 物种,不得放归自然,可收容、调配用于动物园、野生动物 园观赏展示或制作科普标本等;其余雉鸡类和鸟类为我国原 生种, 除调配给动物园、 野生动物园或用于制作科普标本外, 总体上实施放归自然。 (六)竹鼠、豪猪、果子狸 上述物种养殖量大,非食用性利用需求小,但均为我国 原生种,在我国
7、自然分布范围广,除少量收容调配外,主要 通过分散实施放归自然和无害化处理进行处置。 (七)其他兽类 主要养殖种类包括狍子、赤麂、小麂、野兔、猪獾、狗 獾、 獐、 刺猬等, 非食用性利用需求小, 但均为我国原生种, 在我国自然分布范围广,除调配给动物园、野生动物园或用 于制作科普标本外,总体上实施放归自然。 三、放归自然技术规范 对在养野生动物实施放归自然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科学选择放归自然区域和地点。放归自然区域须 为该物种自然分布区或历史分布区,放归点生境符合该物种 生物学习性。具体开展放归自然活动,原则上就近选择放归 区域及放归点;当地没有适宜放归区域,或因放归野生动物 数量大难以就近
8、完成放归的,可报请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 5 管部门协调适宜的放归区域。 (二)严格控制放归自然的野生动物数量。按照不同物 种密度控制标准,根据放归点所在地的连续自然区域面积核 算环境容纳量,在环境容纳量范围内实施放归自然,防止区 域性放归数量过大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三)切实防止放归野生动物对人身安全或正常生产生 活构成隐患。在养野生动物放归点应当远离当地居民的住所、 道路或人员频繁活动区域,尤其是在养有毒蛇类的放归点应 选择禁止或限制人员自由进入的区域,防范人身安全隐患。 (四)加强对野生动物的健康观察与检疫检测。在养野 生动物放归自然前,须确定封闭场所进行隔离健康观察;对 隔离观察期
9、间出现非正常死亡或病症等情况的,在清除死亡 或患病个体的同时,还要进行疫病检测,确认放归自然的野 生动物个体不携带危害野外种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病原体。 (五)做好放归自然前野生动物适应性准备和实施放归 自然。为确保在养野生动物放归自然后能够适应新的环境和 生存繁衍,应根据各物种生物学习性和特点,在实施放归自 然前在放归点建立封闭设施对野生动物进行必要的适应性 锻炼,恢复其自然食性,提升其野外觅食及生存能力。根据 在养野生动物适应放归区域气候条件和自然食性恢复、行为 活动情况,适时去除封闭设施,由其自由出入,并逐步移除 其他人为设施直至全面拆除人为设施,实现在养野生动物回 归自然。 (六)实施放
10、归自然和强化后续监测评估。对在养野生 6 动物回归自然后的生存、繁衍等状况加强监测,及时评估其 对当地自然生态和当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一旦发现 不利影响,及时研究采取应对措施,消除不良隐患。 有关各物种自然分布区域、放归点生境要求、控制密度 等见附表。有关野生动物放归自然工作方案,由养殖动物所 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对带病、伤残或其他野生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须根据 本区域实际情况、条件、野生动物数量、人员力量和场地设 施,针对不同野生动物种类选择适宜的处理方式方法,分期 分批实施,确保卫生安全。 (一)主要方法 1. 焚烧法:在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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