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降税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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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防控疫情 复工复产惠企纾困政策指南(降税篇)(本篇适用政策发布时间截至2020年3月13日)中国企联维权工作委员会中国企联雇主工作部 联合编写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说 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时刻关注疫情形势,亲自指挥、亲自部署。党中央及时制定疫情防控方针政策,确保疫情防控有力有序推进。当前,中央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广大企业积极响应号召,按照各级政府部署,有序推进复工复产。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2、(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和司法部发布的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南要求,为发挥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高质量支援服务的作用,帮助指导企业了解并用好用足税费减免延缴、援企稳岗、金融支持、房租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织中国企联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中国企联雇主工作部,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联合编写了惠企纾困政策指南 防控疫情 复工复产。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关善、杨贵生律师团队承担了主要编写任务。该系列将陆续推出,分别包括减费篇、降税篇、财政金融扶持篇、稳外资篇、对外投资合作篇、稳外贸篇等。降税篇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
3、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进口税收、出口退(免)税、税收征管等方面,以问题解答的形式,为企业诠释各项降税政策的具体适用,供广大企业在疫情应对和复工复产实践中参考。欢迎大家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期待说明或帮助解决的其他各种相关问题,反映给编写单位(联系方式见书末)。我们将视情与您联系并予以解答。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 2020年3月目 录一、企业所得税方面1二、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方面4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方面5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面9五、消费税方面12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4、附加方面13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15八、进口税收方面16九、出口退(免)税方面19十、税收征管方面27一、企业所得税方面(一)企业所得税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答: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和延长企业所得税最长结转年限政策。(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适用情形是什么?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适用以下两种情形: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2.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
5、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三)企业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手续?答:企业应按如下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手续: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
6、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2.企业捐赠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企业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四)企业所得税最长结转年限的优惠政策是什么?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五)延长最长结转年限适用对象有哪些?答:适用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
7、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六)企业如何办理延长最长结转年限手续?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解读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应在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
8、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七)上述优惠措施执行到什么时间?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和延长企业所得税最长结转年限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9号)【依据】1.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020.02.062.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
9、020.02.0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2018.08.2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2020.02.105.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20.02.10二、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方面(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有哪些优惠措施?答: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
10、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二)上述优惠政策执行到什么时间?答:上述优惠政策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2020.02.29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方面(一)什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
11、税人登记。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方面的优惠政策包括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免增值税政策。(三)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适用的对象和具体优惠政策是什么?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前述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四)增值税留抵退税手续应在
12、什么时间办理?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上述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五)免征增值税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免征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如下:1.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2.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
13、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3.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六)如何办理增值税免税手续?答:纳税人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
14、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如何开具发票?答: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开
15、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八)纳税人已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如何处理?答: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发布(2020年2月10日)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九)上述优惠措施执行到什么时间?答: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免增值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财
16、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9号)【依据】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 2018.02.012.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020.02.063.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020.02.0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2020.02.105.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17、的解读 2020.02.10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2016.05.017.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面(一)什么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2.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第1项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
18、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面有什么优惠措施?答: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征收率减免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减免优惠适用对象和具体政策是什么?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
19、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进一步规定,上述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办理减免手续?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
20、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五)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如何开具发票?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
21、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六)上述优惠措施执行到什么时间?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减按1%增值税政策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截至2020年5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1.11.0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020.02.28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
22、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2020.02.29五、消费税方面(一)消费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措施?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对符合规定情形的单位免征消费税。(二)免征消费税适用情形是什么?答: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消费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三)如何办理消费税免税手续?答:纳税人享受免征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
23、备查。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四)纳税人已经进行消费税申报的如何处理?答: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发布(2020年2月10日)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依据】1.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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