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存量房交易网上备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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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存量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存量房经纪和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全国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的通知(建房20155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
2、所有权证书的房屋。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存量房交易均按本办法规定实行网上交易管理。 第三条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网上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存量房网上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各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存量房交易信息发布、档案信息查询、合同网上签约等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管理机构申请经纪机构备案。管理机构准予经纪机构备案的,应向经纪机构发放备案证明。 申请经纪机构备案
3、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三)负责人和规定数量的执业经纪人员身份证明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纪公司需5名以上,个体中介机构需2名以上);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包括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及经过房地产经纪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 第五条 经纪机构在取得备案证明后,应当向实施机构申请办理网上用户认证手续,取得登录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的操作资格。经纪机构的用户认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7日内向实施机构申请办理变更认证手续。 第六条 经纪机构申请办理网上用户认证,应当提供下列
4、材料: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用户认证申请表;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房地产经纪人员名册; (五)其它必要资料。 实施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规定要求的发放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账号。 第七条 经纪机构受理存量房经纪业务前,应当查验出售房源房地产权属证明和权利人身份证明,对权属不清、授权不明的房屋,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第八条 经纪机构接受存量房经纪业务的,应当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与委托人签订存量房经纪委托合同,指定房地产经纪人员为其提供服务,并在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发布委托出
5、售房源信息。 第九条 发布委托出售的房源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出售房屋主要自然状况和相关权属状况; (二)房屋交易的条件; (三)经纪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和主办经纪人员;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及其他应当发布的信息。 第十条 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存量房经纪委托合同的,经纪机构应当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更新经纪委托合同信息。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委托一家或多家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房源信息由第一家受委托经纪机构发布,其他经纪机构仅在房源信息中显示联系信息,不能修改房源信息。第十二条 经纪机构促成存量房交易的,应当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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