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条例2011 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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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汛条例2011 年 (1991 年 7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86 号公布,2005 年 7 月 15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 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
2、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组织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 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 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 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 立防汛办事机
3、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第七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 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 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 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 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第八条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 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
4、责做 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第九条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加 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第十条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队伍,并责成有 关部门将防汛队伍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河道管理机构和其他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可以结合平时的管理任务,组织本单位的防汛抢 险队伍,作为紧急抢险的骨干力量。第三章防汛准备 第十一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长江、黄
5、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制定后,经有管辖权的流域机构审查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或其 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 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第十二条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海河流域的永定河、大清河、漳卫南运河和北三河)、松花江、辽河
6、、珠江和太湖流域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 定,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 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没有设立 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的,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其他江河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管辖权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洪水调度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修改洪水调度方案,应当报经原 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三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 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
7、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后,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监督实施。第十四条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 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 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 案,并接受其监督。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 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有防凌任务的江河,其上游
8、水库在凌汛期间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 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第十六条关于河道清障和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的 改建或者拆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
9、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 市、县,制定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并予实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 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第十八条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 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 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风暴潮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海堤、闸坝、高压电线等设施和房屋 的安全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第十九条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
10、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 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第二十条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江河堤防、水库、蓄滞洪区等防洪 设施,以及该地区的防汛通信、预报警报系统。第二十一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商业、供销、物资部 门代储的,可以支付适当的保管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汛抢险物料。防汛抢险所需的主要物资,由计划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汛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 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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