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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kV及以上送变电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110kV及以上送变电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110kV及以上送变电基本 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的通知 (83)水电基字第4号 各电管(电力)局、华东、西北电力建设局、电力规划设计院、各直属电力设计院、超高压输变电公司。 35kV及以上送变电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自1962年颁发以来,对提高送变电工程质量和执行投产标准起了积极作用。最近,我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将其适用范围改为110kV及以上的送变电工程,现予正式颁发,请遵照执行。 1983年1月 第一条凡110kV及以上的送变电工程,包括已运
2、行线路的升压,不管资金来源如何,在投入生产运行之前,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启动验收。110kV以下送变电工程的启动验收可参照执行,或由电管(电力)局拟订补充办法。 第二条启动验收的目的和要求 启动验收的目的是以设计文件、规程规范、制造厂技术资料为依据,对竣工的基本建设工程和生产准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以保证工程质量合格、运行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并通过启动验收,总结经验,改进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验收过程中发现设计、施工及设备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分别加以解决,或由验收委员会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后,建设单位应主动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整理资料,为验收委员会的工作做好准
3、备。 通过启动验收和试运行,使运行人员熟悉操作,摸清设备特性,检查原订运行 规程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必要时进行修订。 试运工作完成以前,全部工程和整套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试运完成后即交由生产单位负责。 第三条启动验收工作的组织 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的验收,一般由省、市、自治区电力局主持,不宜再行下放。跨省(市、区)工程由大区电管局主持。跨大区工程由部指定一个大区电管局主持,特别重要工程或引进项目由部或报请国家主持验收。 主持验收单位,邀请地方领导参加,组织验收委员会,委员会由生产建设单位和施工(包括调试)单位的负责人和总工程师,设计单位、调度部门、建设银行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必要时请制造厂
4、代表参加。 验收委员会下设试运指挥组和验收工作组,一般前者由施工单位、后者由生产单位担任组长。 验收委员会应在工程竣工前一个月组成,并于带负荷试运完成移交生产,签订验收鉴定书后结束工作。 第四条变电站启动试运行的准备工作 验收委员会的试运指挥组应组织调度、运行、安装以及调试人员,参照规程规范的要求以及同类型工程的经验提出启动试运方案,经验收委员会批准后,按照批准方案进行启动试运行。 启动试运行前,验收委员会应听取施工、调试和生产单位负责人汇报,认真检查启动试运准备工作情况。 第五条变电站的启动试运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调试运行(包括远动和通讯)及检修人员均已配齐,进行了安全规程学习并经考试
5、合格,试运指挥组已将启动试运方案向参加试运人员交底。 2.生产单位已将运行所需的规程制度、系统图表、记录表格、安全用具等准备好,投入的设备和管道阀门等已有命名和标志编号。 3.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和生产区域的设施、变电站的内外道路、上下水、防洪工程等均已按设计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生产区域的场地应平整,道路需畅通, 平台栏杆和沟道盖板齐全,有碍试运的脚手架、障碍物、易燃物、建筑垃圾等已 经清除。 4.变压器及开关参数应有实测数据,记录齐全(三相变压器零序阻抗在定货时已提出要求并已由厂家测定,安装时可不再测量)。 5.设计规定的所有设备及其保护(包括通道)、远动与自动装置,以及相应的辅助设施均已装齐、
6、调试、整定合格且调试记录齐全,验收中发现的缺陷已经消除, 具备投入运行条件。 6.各种测量、计量仪表装置齐全,符合设计要求。 7.所用电源、照明、通讯、采暖、通风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安装试验完毕,能正 常投入使用。 8.消防设施齐全,符合设计要求,并经检验具备使用条件。 9.具备必须的备品及工具。 10.运行维护人员必须的生活福利设施已经具备。 第六条变电站的启动试运行 1.按照试运方案,主变压器按额定电压冲击合闸5次,满负荷运行24h,如运行正常,试运行即告完成。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带满负荷时,试运负荷由验收委员会 确定。 调相机参照火电厂启动验收规程办理,试运时间为72h。 2.24h试运完成后,
7、应对各项设备作一次全面检查,处理发现的缺陷和异常情况。对暂时不具备处理条件而又不影响安全运行的项目,由验收委员会规定负责处理的单位和完工时间。 3.由于设备制造质量缺陷,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通知制造厂负责消除设备缺陷,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处理,并作出记录。国外设备的缺陷在无制造厂代表时,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局审批后指定单位进行处理。4.试运行过程中,应对设备的各项运行数据作出详细记录。5.国外引进设备的启动试运行按合同规定执行,合同无明确规定时执行本规程。 第七条线路加压试验和试运行的条件 在线路加压试验和试运行以前,验收委员会应审查批准试运指
8、挥组编制的试运方案,全面检查线路及其通讯设施是否符合安全启动试运行的要求,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1.试运及线路维护人员均已配齐,进行了安全规程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试运指挥组已将试运方案向参加试运人员交底。 2.线路已有杆塔号,相位等标志,并经运行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验收,有碍安全运行的问题已处理完毕。 3.线路上的障碍物与临时接地线(包括两端变电站)已全部拆除。 4.线路上已保证无人登杆作业,且在安全距离内的一切作业均已停止,并已做好试运前的一切检查维护工作。 5.按照设计规定的线路保护(包括通道)和自动装置已具备投入条件。 6.线路维护人员必须的生活福利设施及交通工具已按设计要求或国家规定配备
9、。 第八条线路加压试验和试运行 经检查线路已具备加压试运行条件后,验收委员会在系统调度部门的密切配合下,通知试运指挥组进行加压试运行。试运行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按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九章第二节的规定进行下列电气试 验: 测定线路绝缘电阻;测定线路常数和高频特性;核定线路相位。 以上三项,条件具备时也可在加压试运行前进行。具备条件时,将电压由零值逐渐升高至额定电压: 以线路额定电压冲击合闸3次。如需增加试验项目和内容,由验收委员会根据具体条件作出决定。 2.如线路试验结果符合要求,即以线路额定电压带负荷试运行,如在24h内正常运行未曾中断,试运行即告完成,线路即交由生产单位管理。
10、 第九条工程竣工后由于客观原因不具备带电条件或需要降压运行时,仍应在竣工后一个月内进行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认为条件具备,即办理正式交接验收手续。如验收委员会认为条件不具备时,可先将线路移交生产单位维护管理,待将来补做试运行后再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技术资料的移交 施工单位应在试运完成后一个月内将规定的技术资料移交生产单位。需在试运前移交的资料,施工单位应根据生产的需要提前移交。技术资料的内容应符合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主要有下列几项: 1.本工程的一全套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设计修改应在图纸上注明并附设计修改通知单,设计修改较多的,应另行绘制竣工图。 2.交叉跨越部分之检查记录及签订的交叉跨越协
11、议,有关铁路、机场、邮电等各项协议文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线路、变电站及其他辅助建筑物的建筑执照;出线走廊、线路杆塔和保线站的土地、房屋、迁坟伐树等的协议文件及办理赔偿的有关资料等。 此项工作中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办理的,其资料由生产建设单位整理、经验收委员会审查后自行留用。 3.制造厂提供的图纸、技术说明书、出厂证明书等资料及备品配件。原材料及半成品等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或检查试验记录。 4.工程质量检查及缺陷处理记录。 5.所有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测量记录,线路高频、工频、互感参数,以及变压器测试报告等。 6.调整试验记录。 7.整套试运行记录。 关于设备、材料清册,财务帐册,工程决算等,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关于验收鉴定书 全部启动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委员会应在半个月内编写出验收鉴定书,并附上未完工程及需要处理的事项的清单(包括工程项目、范围、负责完成的单位及完工日期),分送生产、施工、设计及有关上级单位: 第十二条220kV重要线路、330kV及以上的工程,在投产运行一年后,设计、 施工单位应进行回访、写出回访报告,并以生产单位为主、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参加,对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编写总结,以改进工作。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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