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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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颁布日期】1997.06.26【分类号】509【文号】【文题】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1997年6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的决定(冀政1997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水利建设基金是指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筹集的,用于全省重点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治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分为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其对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其
2、他资金的管理权限和预算管理级次分别筹集、分别使用。 第四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省级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养路费、车辆通行费、省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省级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我省应分得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的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二)从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征收的新购小汽车附加费收入中提取10; (三)省财政每年安排防洪保安专项经费2000万元; (四)省计委安排的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65以上; (五)按河北省河道工程
3、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冀财综字199695号)征收上缴省级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入中提取3000万元; (六)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从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水费、电费收入中按以下比例提取的收入:农业用水水费收入的5,供给城市用水水费收入的12,工业消耗水、循环水、惯流水水费收入的17,水电发电电费收入的10; (七)城镇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按冀财综字199695号文件规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 (八)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市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市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
4、车辆通行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分成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各市应分得的车辆通行费收入的3提取水利建设基金;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0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具体比例由各市政府确定。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由省水利厅和省建委研究确定; (三)按冀财综字199695号文件规定征收留用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四)城镇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按冀财综字199695号文件规定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 (五)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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