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区乡村地区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方案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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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讨论稿)2013年1月30日湖北省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41 范围42 规范性引用文件43 术语与定义43.1 住宅用地43.2 农村宅基地43.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43.4 建设用地53.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53.6 注册登记53.7 地籍53.8 地籍调查53.9 地籍总调查53.10 日常地籍调查53.11 界址线53.12 界址点53.13 宗地53.14 宗地草图53.15 地籍图53.16 宗地图54 总则64.1 工作内容64.2 总体技术路线64.3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分与编码64.4
2、 调查单元74.5 宗地代码编制74.6 工作底图的制作94.7 坐标系统104.8 高斯投影长度变形的计算104.9 计量单位105 准备工作115.1 组织准备115.2 行政准备115.3 技术准备116 通告116.1 通告的主要内容116.2 通告的发布方式127 地籍调查127.1 地籍调查的内容127.2 土地权属调查127.3 地籍测量158 土地登记288.1 申请288.2 土地权属审核308.3 公告348.4 注册登记358.5 核发土地权利证书369 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399.1 数据库内容399.2 数据库功能399.3 数据建库建设399.4 数据库管理系统41
3、10 检查验收及资料归档4110.1 成果资料4110.2 检查验收4310.3 成果整理归档4811 附录49参考文献51湖北省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1 范围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技术、方法、程序、成果管理及数据库建设等内容,适用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实施细则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实施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实施细则。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7931 1:5
4、00 1:1 000 1:2 000 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T 13989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15967 1:500 1:1 000 1:2 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化测图规范GB/T 18314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6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0257.1-2007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 000 1:2 000 地形图图式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4356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TD/T 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5 城
5、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6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CJJ/T 8 城市测量规范CJJ/T 73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H/T 1020 1:500 1:1 000 1:2 000 地形图质量检验技术规程CH/T 2009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TD/T 1001-2012 地籍调查规程3 术语与定义3.1 住宅用地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3.2 农村宅基地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住宅用地。3.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指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没有使用期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3.4 建设用地相对农业用地而言,指建
6、造建筑物、构造物的非农业用地。3.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造物及其附属设施。3.6 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构对批准登记的土地权利进行登卡、装簿、造册的工作程序。一经注册登记,土地权利即产生法律效力。3.7 地籍 记载土地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价值、利用等基本状况的图簿册及数据。3.8 地籍调查 针对每宗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等进行的土地调查。3.9 地籍总调查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地籍调查。3.10 日常地籍调查 因宗地设立、灭失、界址调整及其他地籍信息的变更
7、而开展的地籍调查。3.11 界址线宗地的边界线。3.12 界址点土地权属界址线的转折点。3.13 宗地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3.14 宗地草图 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界址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现场记录。3.15 地籍图按特定的投影方法、比例关系,采用专用符号,突出表示地籍要素的地图。3.16 宗地图描述一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与相邻宗地关系等要素的地籍图,是土地证书和宗地档案的附图。4 总则4.1 工作内容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通告、地籍调查、土地登记、数据库与管理系统建设、检查验收与资料归档等工作。4.2 总体技术路线湖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
8、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土地登记办法、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等相关技术规定、办法和标准,充分有效地利用现有的土地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资料,以及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卫星定位和数据库等技术,采用土地总登记模式,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相结合的方法,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宗地编码、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等各项工作,以保障农民集体土地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4.3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分
9、与编码4.3.1 地籍区的划分与编码a)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应以乡(镇)、街道、国有农场界线为基础划分地籍区。地籍区代码宜采用民政部门编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国有农场的3位数行政代码,也可按3位自然顺序号,从001开始,按照从西至东、从上至下的顺序进行编码。b) 对市、县、区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或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范围内存在没有独立的行政代码的高新区、开发区、国有农场等行政管理区域,可以乡(镇)、街道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2个以上的地籍区。其中的一个地籍区宜采用民政部门编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的3位数行政代码,其余地籍区采用三位数字顺序编码。c) 对跨乡(镇)
10、或街道办事处的高新区、开发区、国有农场等行政管理区域,如果没有独立的行政代码,既可采用a)的方法处理,也可采用b)的方法处理。d) 乡(镇)界线以应以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为准。在1:2000数字正射影像图上,如果发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界线有误的,则以实际乡(镇)、街道办事处界线为准。e) 县级行政辖区内,地籍区编码不得重复。f) 地籍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4.3.2 地籍子区的划分a) 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划分地籍子区。地籍子区代码宜采用民政部门编制的居委会、行政村的3位行政代码,也可按照自然顺序号,从001号开始
11、,从从西至东、从上至下的顺序进行编码。b) 对市、县、区、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居委会、行政村,在地籍区范围内,可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2个以上地籍子区。其中的一个地籍子区宜采用民政部门编制的居委会、行政村的3位数行政代码,其余地籍子区采用三位数字顺序编码。c) 对市、县、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在地籍区范围内,如果原来已经划分了街坊,并编制了代码,则沿用原街坊界线,并把街坊代码直接转换成地籍子区代码。d) 在地籍区范围内,对没有行政代码的高新区、开发区、国有农场等行政管理区域,既可采用a)的方法处理,也可采用b)的方法处理。e) 在地籍区未划分地籍子区时,其地籍子区编号用“000”补齐。f) 行
12、政村界线应以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为准。在1:2000数字正射影像图上,如果发现行政村界线有误的,则以实际行政村界线为准。g) 县级行政辖区内,地籍子区编码不得重复。h) 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4.4 调查单元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4.4.1 宗地划分的基本方法a) 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范围内划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b) 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地块,且土地使用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用宗。c) 同一权利人使用的相连成片的用地范围,是两次或两次以上获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可依权源材料
13、单独设立宗地。d)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有争议的地块可设为一宗地。e) 城镇村庄内部的广场、停车场、道路、绿地、设施用地、空闲地等可单独设立宗地。f) 跨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线状地物,在所涉及的地籍子区范围内,划分为若干个宗地。4.4.2 对于独立宗地或共用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能在实地划清界线的,可单独设立宗。a) 权属来源不同的;b) 土地权利的起始时间、或终止时间、或使用年期不同的;c) 存在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d) 能够明显区分不同用途的;e)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4.4.3 对于宅基地,根据具体情形设立宗地a) 主体建筑物与附属设施完全相连在一起,或其滴水线之间小于1米的,应单
14、独设立宗地;b) 主体建筑物与附属设施以院落(围墙、活树篱笆、铁丝网等)的形式相连在一起的,应单独设宗;c) 主体建筑物的滴水线与附属设施滴水线相距1米以上的,主体建筑物、附属设施分别设宗。d) 主体建筑物的滴水线与附属设施滴水线相距1米以上的,附属设施的占地面积小于6m2的不单独设宗,主体建筑物单独设宗;4.5 宗地代码编制4.5.1 编码程序宗地统一代码的编制程序如图1所示。对于已建立地籍数据库或地籍管理信心系统的地区,可以图1为基础,充分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新旧代码的自动批量转换,开展转换结果的逐一复核,确保转换过程和成果的准确。资料收集、分析、整理制作工作底图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确定转
15、换规则转换宗地代码生成宗地新旧代码对照表启用宗地统一代码完成代码并轨图1 宗地统一代码编制程序框图4.5.2 代码结构与编码的基本原理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顺序号。a) 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b) 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c) 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d) 第四层次为土地权属类型,代码为2位。1) 第一位表示土地所有权类型,用G、J、Z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
16、土地所有权争议;2) 第二位表示宗地特征码,用B、C、W、Y表示,“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Y”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用于宗地特征扩展。e) 第五层次为宗地顺序号,代码为5位,用0000199999表示,在相应的宗地特征码后顺序编码。4.5.3 宗地编码的方法a) 在地籍子区内,可对每一个村民小组分配一个号段,各小组之间留有一定的空号。b) 地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采用“县级行政区代码(6位)+地籍区(3位)+地籍子区(3位)JB+宗地号(5位)”的方式编制。c) 宅基地使用权宗地,采用“县级行政区代码(6
17、位)+地籍区(3位)+地籍子区(3位)JC+宗地号(5位)”的方式编制。d) 对于宅基地,一户的主建筑和厨房、厕所、其他等附属建筑之间不能作为一宗地的,应分别设宗,分别编码。4.5.4 宗地代码索引图的编制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宗地代码索引图,一般采用1:5万-1:10万的比例尺,图上除表示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编码和对应的名称外,还应该摘要表示与之有联系的部分地理要素。4.5.4.1 图面设计a) 一般按照A0-B0幅面进行设计,上方表示图名,图名用“县宗地代码索引图”,采用花边设计,县界外用色带与县内进行区分,界外注记对应的行政单位名称,图廓四角标注经纬度,右下角注版权单位和编制单位名称以
18、及编制时间,右上角注“内部用图”。b) 图内空白处插城区宗地代码放大图。4.5.4.2 图面内容的编制a) 图内地籍区和地籍子区除用相应的行政界线表示外,在界线上分别压1.5mm和0.6mm的紫色色带,突出表达其边界效果。各地籍区用不同的颜色进行区分。b) 一般采用分式注记同时标注宗地代码和对应的行政名称,分子表示代码,分母表示名称。地籍区用5.5mm的等线体,地籍子区用4.5mm的宋体,同时加括号进行区分。图面位置较小时,可以适当调整尺寸,但分级一定要明确,与图例保持一致。c) 城区由于面积较小,在主图面上可以只标注地籍区代码,在放大图上详细表示各地籍子区的代码和名称。d) 摘要表示本辖区的
19、铁路、高速公路、主要公路、大型河流、湖泊、水库等具有方位意义的地物。如神农顶用山头符号表示,同时注名称和高程,风景名胜区用相应的符号表示,同时注记名称。4.5.5 已有宗地编码对应表的编制在已划好的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基础上,对地籍子区范围内各种土地权属类型的宗地进行排序,根据排序结果按照宗地编码方法编制新的宗地号,并建立新旧宗地编码对应表。对已登记和已调查的宗地不变更档案中的宗地号,当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或已调查的宗地需要进行土地登记时,需采用新的宗地号。4.6 工作底图的制作省下发的1:2000数字正射影像图是本次调查的基础图件,以此为基础,利用GIS平台,按照下列次序制作工作底图。a) 在1:
20、2000数字正射影像图上叠加乡镇、行政村、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界线。b) 在1:2000数字正射影像图上标注所有自然村的名称和村名小组的名称。c) 在室内,把收集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宗地,依不同情形在在1:2000数字正射影像图上标绘出来。1) 依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图形和测量数据在工作底图上能找到确切位置的宗地,在1:2000数字正射影像图上标绘出准确的位置,以备实地查看核实。2) 依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图形和测量数据在工作底图上仅能找到大致位置的,则在工作底图上大致圈定其范围(如房屋的轮廓,或构筑物的轮廓),以备实地查看核实。3) 依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图形和测量数据在工
21、作底图找不到宗地位置,则到实地询问,获取调查所需要的联系人信息。d) 从影像上判读,对没有标绘到的集体建设用地区域和宅基地区域,则到实地询问,获取调查所需要的联系人信息,并在数字影像图上大致圈定其范围。e) 对标注到图上的宗地预编宗地号。4.7 坐标系统a) 平面坐标系统宜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统。也可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统或独立坐标系统,这些坐标系统应与1980西安坐标系统联测或建立转换关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b) 中央子午线宜按照地图投影分带的标准方法选定,湖北省横跨四个标准投影带,分别为第36、37、38、39带,对应的中央子午线分别为108、111、114、11
22、7。c) 对于各投影带长度变形值不大于2.5cm/km的区域,投影方法自动设置为高斯克吕格投影。d) 当长度变形值大于2.5cm/km时,界址点测量和地籍图测绘的投影面为各城镇村庄坐标起算点高程值的高程面,但不进行高程抵偿计算,具体的地籍控制测量方法见本细则地籍测量部分。4.8 高斯投影长度变形的计算a) 地面上有两点A、B,已知它们的平面直角坐标分别为A(XA,YA)、B(XB、YB),则可由式(1)计算出AB间的距离S:(1)式中:S表示在高斯投影平面上两点间的距离。b) 假如某两点平均高程为Hm,平均水平距离为Sm,地面两点之间的水平长度归算到参考椭球面所产生的变形大小用式(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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