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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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试行)宜师高字201116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公共选修课是根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为进一步发展学生个性、优化学生知识与能力结构的需要而设置的课程。为加强学校公共选修课的规范化管理,形成公共选修课的良性运行机制,全面提高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统一管理。第二章 申报与设置第三条 凡具有教授、副教授、讲师职称或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每学年有义务至少申报开设一门文化选修课或技能选修课;鼓励讲师以下职称的教师申报开设一门文化选修课或技能选修课。每位教师每学年度可申报1至3门选修课。第四条 教师在任现职内
2、,从未申报开设选修课的,不得评选为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按规定每学年未申报开设选修课的教师,取消本年度的与教学有关的各种荣誉称号的评比。第五条 选修课的申报工作在每年的四月份开始。凡申报开设选修课的教师按要求填写申报表,由所归属系签署意见后上交教务处,再由教务处提交学术委员会进行审批。第六条 选修课是拓宽、加深知识和技能层面,或培养兴趣、发展特长的课程。其设置要求体现一个“活”字,以“实用、精炼”为其特点,体现职业教育的职业化。第七条 选修课分为文化选修课和技能选修课两大类。每学年应开设的文化选修课和技能选修课,由教务处根据培养方案和学校实际需求统筹安排。第八条 每年五月份由教务处编辑下一学年
3、度的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共选修课程汇编。随着教学实际、学生需求以及师资条件的变化,选修课课程设置可作增改。凡需重新认定或拟新开的课程,均按第五条申报程序进行。第三章 选课原则第九条 每位学生最少要选修六门课程,成绩要求合格。未完成选修课任务的学生视为未完成学业。第十条 选修时间:三年制学生为第二、三、四、五共四个学期,五年制学生为第六、七、八、九共四个学期。第十一条 学生应根据本人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决定在规定时间内选读的课程。课程一经选定,不予更改。第十二条 同一课程同一时段有多位具有任课资格的教师开课,学生可在开班容量许可的情况下,自主预选合适的教师。第十三条 当
4、选修课与必修课发生冲突时,以必修课为主。第十四条 文化选修课不足40人、技能选修课不足20人的课程,一般不设班开课。文化选修课每班原则上不超过150人,技能选修课每班原则上不超过50人。选课结果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增减选课人数。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增加者,应经教务处批准。第四章 选课程序第十五条 学生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共选修课程汇编进行选课。第十六条 选课前,学生必须仔细阅读选修课汇编材料,各系组织专人指导学生选课。第十七条 学生参照教务处每学期第12周公布的下学期预排课程总表(包括课程名称、授课教师、授课时间、开课对象等内容),在所选课程的听课时间互不冲突的前提下进行选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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