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设计学院课堂教学基本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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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 阳 理 工 大 学艺术设计学院课堂教学基本规范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质量是高等学校的生命线,教学工作是高等学校各项工作中的中心点,为了高质量地完成艺术设计学院的各项教学任务,严格课堂教学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特制定艺术设计学院课堂教学基本规范,希望每一位任课教师都认真执行。 第一条 所有任课教师都应严谨治学,为人师表,关爱学生,从严治教,坚持严师出高徒。 第二条 任课教师应服从系或教研室的工作安排,并按照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和下达的任务履行职责。 第三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课堂教学的纪律和规定,上课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串岗,不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因特殊原因需要
2、代课、调课或停课时,事先要向学院申报,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教材先进,教学内容符合大纲要求,内容充实,概念准确;重点突出,例证恰当;充分反映学科发展新动态。 第五条 任课教师要备课充分,教案规范;讲课熟练,进度适当;语言规范,表达要流畅;作业适量,批改认真。 第六条 任课教师要充分合理地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加大学生信息量,提高教学效率;可采用板书和多媒体相结合的教学方式授课。 第七条任课教师在课堂上应关闭所有通讯工具,不得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自觉接受学校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和教学督导组的听课及其他教学质量检查。 第九条 任课教师在开学第二周必须完成教学日历的上网工作,上课时带齐教材、教学日历、教案、教学大纲、讲义或课件等相关教学文件,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必须准备好该课程二分之一以上的讲稿或课件。 第十条 任课教师要积极推行“启发式、互动式、质疑式”等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实践,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自学能力。 第十一条 新开课的教师必须经过该课程必要的教学辅助工作的锻炼。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要通过学院或教研室组织的试讲;试讲未通过者,不能承担讲课任务。 艺术设计学院200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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