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公开事项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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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局公开事项流程图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股室:社会事务股责 任 人:承办人、股长、主管副局长二、权力行使依据(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二)萝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萝北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承担依法对全县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承担对非法民间组织的执法监察。三、审批条件和标准(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2、四)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需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四、所需材料(一)设立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五)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五、受理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应当即时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办理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
3、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六、审核与决定(一)承办人受理申请书及佐证材料,符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审批条件要求的,承办人提出办理意见,经科长审核后提交科务会集体研究。承办人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结果,对不符合成立条件的说明原因,符合成立条件的发放表格,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二)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与股长现场走访核实办公地点后,提出初审意见,股长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签批。(三)承办人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发放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和申请格式文本在民政局电子显示屏
4、长期公布,做出的许可决定公示不少于7日。八、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现场走访核实办公地点时间不计算在内,但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经主管副局长书面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九、监督检查执行萝北县民政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执行萝北县民政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审批流程图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审批流程图受理申报材料补充材料,重新申报初审并提出意见2人现场走访核实提出初审意见2人现场走访核实不符合条件退回符合条件发放表格股长审核主管副局长签批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
5、放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股室:低保中心责 任 人:承办人、低保中心主任、主管副局长、局办公会成员二、权利行使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456号),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三、审核条件和标准1、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法定抚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抚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四、所需材料1、申请书。2、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3、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两张。4、其它证件如残疾
6、证或病历复印件等。五、受理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之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并且经过村、乡(镇)、县级三榜公示无异意的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六、审核与决定(一)县低保中心与县财政局社保股根据省厅和县政府有关要求及年度实际工作情况,研究确定农村五保资金分配原则。(二)与县财政局取得一致意见,报主管副局长签批并报送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下拨农村五保资金。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和申请格式文本在民政局电子显示屏长期公布,做出的许可决定公示不少于7日。八、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现场走访核实办公地点时间不计算在内,但应在15个工作日内
7、完成。有特殊情况经主管副局长书面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九、监督检查执行萝北县民政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执行萝北县民政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流程图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流程图个人申请村委员会小组评议公示七日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入户调查核实上报县民政局低保中心,低保中心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局务会审核审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股室:低保中心责 任 人:承办人、低保中心主任、主管副局长、局办公会成员二、权力行使依据(一)黑龙江省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政府第2号令)第七条规定:
8、“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保对象情况,提出低保资金的测算和分配意见,经与财政部门协调一致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并及时下拨”。(二)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鹤政发20092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民政和财政部门应建立城市低保资金管理双向通报制度,财政应将预算政策资金安排、资金拨付情况及时通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将城市低保政策、低保户数、人数、资金发放情况及时通报财政部门,并建立经常性会商制度”。(三)萝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萝北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提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社会救助资金安排建议”。三、资金分配标准主要依据省民政
9、厅下拨城乡低保资金文件中确定的各项分配依据,确定我县城乡低保资金分配额度。保障人数:主要依据上报国家的县民政局城乡低保统计台账中上年度城乡低保人数。计算公式为:分配额度保障人数(增减)补差额月份四、所需材料户主书面申请书,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出具户口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重病患者家庭需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院诊断病历等,失业、下岗、残疾人、在校生提供有效证件,户主需交两张一寸照片,其他家庭成员一张一寸照片。五、受理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和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公示五日,
10、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低保中心对上报人员再次入户审核,在一个审批周期内上报局务会审批,并对审批合格家庭再次公示五日,无异议的家庭正式纳入低保。六、审核与决定(一)县低保中心与县财政局社保股根据省厅和县政府有关要求及年度实际工作情况,研究确定城乡低保资金分配原则。(二)与县财政局取得一致意见,报主管副局长签批并报送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下拨城乡低保资金。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和申请格式文本在民政局电子显示屏长期公布,做出的许可决定公示不少于7日。八、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现场走访核实办公地点时间不计算在内,但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经主管副局长书
11、面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九、监督检查执行萝北县民政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执行萝北县民政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流程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流程图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持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学生)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申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提交材料户主书面申请书,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出具户口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重病患者家庭需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院诊断病历等,失业、下岗、在校生提供有效证件,户主需交两张一寸照片,其他家庭成员
12、一张一寸照片。审核审批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和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公示五日,公示无异议属农村的上报乡镇政府入户审核,通过审核的报县民政局;属城镇的直接报县民政局。县低保中心在接到社区报送通过审核人员情况后,在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入户复核。通过复核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对通过审批人员要在社区进行二次公示,公示通过者纳入当月低保并发放保最低生活保障障金。发放低保金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股室:低保中心责 任 人:承办人、低保中
13、心主任、主管副局长、局办公会成员二、权利行使依据萝北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三、审核条件和标准本县行政区域内(不含宝泉岭农垦分局及其所属农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均为医疗救助对象,其中包括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四、所需材料户主书面申请书、户口薄、身份证等有关证明(低保、五保、优抚等证件)复印件以及患者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一寸照片及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原件)以及医疗费票据。五、受理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和相关材料,通过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公示五天,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予以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十日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
14、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数额并及时发放。六、审核与决定(一)县低保中心与县财政局社保股根据省厅和县政府有关要求及年度实际工作情况,研究确定医疗救助资金分配原则。(二)与县财政局取得一致意见,报主管副局长签批并报送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下拨医疗救助资金。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和申请格式文本在民政局电子显示屏长期公布,做出的许可决定公示不少于7日。八、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现场走访核实办公地点时间不计算在内,但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经主管副局长书面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九、监督检查执行萝北县民政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
15、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执行萝北县民政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批流程图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批流程图申请办理人员条件凡本县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符合下列病种: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脑出血;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心脏病;重型肝炎肝硬化浮水;严重肺结核等十六种重大疾病之一的。提交材料1、户主书面申请(家庭住址、患者病种、救助原因等)。2、提供相关资料。一是户主的身份证、户口薄和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复印件以及患者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二是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诊断书(原件)以及入院证明和出院小结等。3、填写大病
16、医疗救助表格(粘贴患者本人的照片),社区、居委会初审后签字盖章。4、乡镇(街道)审核后,填写救助表格并签字盖章。受理并审核1、城乡低保户设在低保中心 经办人:低保中心办事员 电话:6835917;2、农村五保户设在低保中心 经办人:低保中心办事员 电话:6835917;3、优抚对象设在低保中心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签字盖章发放救助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股室:社会事务股责 任 人:承办人、股长、主管副局长二、权力行使依据(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
1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二)萝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萝北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承担依法对全县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承担对非法民间组织的执法监察。三、审批条件和标准(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未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四、所需材料(一)发起单位或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
18、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符合规定的章程草案;(七)有关部门的资格认证。五、受理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应当即时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办理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六、审核与决定(一)承办人受理申请及佐证材料,符合要求的,承办人提出办理意见,经股长审核后提交
19、股务会集体研究。承办人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结果,对不符合成立条件的说明原因,符合成立条件的发放表格,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二)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与股长现场走访核实办公地点后,提出初审意见,股长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签批。(三)承办人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领取决定书后,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七、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和申请格式文本在民政局电子显示屏长期公布,做出的许可决定公示不少于7日。八、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现场走访核实办公地点时间不计算在内,但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经主管副局长书面批准,可以延长10
20、个工作日。九、监督检查执行萝北县民政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执行萝北县民政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流程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流程图受理申报材料补充材料,重新申报提出初审意见不符合条件退回符合条件发放表格股长审核2人现场走访核实初审并提出意见主管副局长签批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证书设立公墓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股市:社会事务股责 任 人:承办人、股长、主管副局长二、权力行使依据殡葬管理条例(1997国务院第225号令)第八条规定:“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21、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审核条件和标准(一)符合全县公墓建设总体规划要求;(二)公墓选址非耕地、林地,非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非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非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符合利用荒山瘠地的规定;(三)符合民政部关于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的规定。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四)经县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审核上报;(五)具有国土、建设、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书面批准意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
22、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规定,从严审批兴建公墓。四、所需材料(一)县所辖区申报需以下材料:1、县民政局建设经营性公墓的申请文件,包括:县国土局、建设局、环保局的意见,涉及到林地的需要县林业局的意见;2、县人民政府申报建设经营性公墓的申请文件;3、县国土资源局的意见,涉及到林地的需要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4、经营性公墓可行性论证报告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5、经营性公墓示意图和效果图。(二)县申报需以下材料:1、县民政局建设经营性公墓的申请文件,包括:县国土局、建设局、环保局的意见,涉及到林地的需要县林业局的意见;2、县人民政府申报建设经营性公墓的申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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