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国际民事诉讼(三)——国际民事司法协助.ppt
《第二十二章国际民事诉讼(三)——国际民事司法协助.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二十二章国际民事诉讼(三)——国际民事司法协助.ppt(32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第二十二章 国际民事诉讼(三)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本章重点第一节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概述第二节 域外送达文书第三节 域外调查取证第四节 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一)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第五节 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二) 中国区际间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本章重点: 1、国际司法协助的含义和内容 2、域外送达的主要途径 3、域外取证的主要途径 4、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和条件,返回,第一节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概述,一、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 本章所讲的司法协助的范围,应当作如下理解: (一)国际的司法协助 系指国家间或多法域间的司法协助,即这类司法协助只能在各国或一国的多法域地区之间进行。 (
2、二)民事的司法协助,(三)广义的司法协助 即除了各国及地区之间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以及收集证据之外,是否包括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专章规定的“司法协助”(第262270条),就包含了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及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二、司法协助的提出与履行 (一)司法协助提出的途径 一是外交途径,内国法院将委托书交给本国外交部,由外交部交给被请求国的外交代表(通常是驻该国的大使馆官员),再由该外交代表交给本国的管辖法院。这多是两国间没有订立司法协助条约的情况下,采用的较为严格的手续和办法。 二是领事途径,法院将委托书交给被请求国驻内国的
3、领事,由领事直接交给其本国的管辖法院。这种途径虽然也要经过条约或协定加以确定,但不用通过外交部,比外交途径少了一个环节。,三是中央机关途径,由国家间通过缔结条约或协定指定一个或数个中央机关,专门负责彼此间有关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的传递。这种途径较为方便,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协助方式。 (二)司法协助的履行 1、履行的程序。外国法院的司法委托,只能适用履行地国家,而不能适用请求委托法院国家的程序法规定,这是各国奉行的一般法律原则。 2、履行的条件。凡司法委托的履行,除了要遵守程序性规定外,还须符合实质性条件,如不得送达虚假文件和委托执行无管辖权的判决,不得超越被请求国家法律规定的委托事项,以
4、及不得违反该国的强行法规等。,三、司法协助的有关机关 (一)中央机关 中央机关,是指一国依照本国法律或条约的规定,为进行民事司法协助活动而指定建立的主要起联系、转递作用的机关。各国都指定或建立了专司这种职能的机关,但指定何种机关作为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各国做法有所不同,我国在1991年批准加入海牙送达公约的决定中,明确指定司法部为中央机关,但是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行使中央机关的职权。,(二)主管机关 系指提出请求的和履行委托的具体机关,是具体委托事项的提出者和执行者。各国根据民事文书的内容性质不同,指定的具体机关有所不同。我国确定的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 (三)外交机关 外交机关
5、是承担民事司法协助工作职能的国家机关,在这类工作中起着以下特殊的重要作用: 1、主持与外国谈判缔结司法协助条约。 2、可作为民事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 3、解决执行司法协助条约的纠纷。 4、为查明外国法提供协助。 5、出具诉讼费用减免的证明。,四、司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和公共秩序 (一)司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 司法协助适用的只是内国法,在特殊情况下适用外国法时,以不违背内国法为限,且司法协助不允许采用意思自治原则。 (二)司法协助中的公共秩序 当司法协助违反被委托国的公共秩序时,被委托国便以拒绝提供司法协助了事,而不涉及任何其他问题。,返回,第二节 域外送达文书,一、域外送达文书的含义 域外送达,是
6、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互惠原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外国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二、域外送达的方式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由内国法院依据国内法律和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方式直接将司法文书送达给有关当事人。具体方式可归纳以下几种: 1、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 2、邮寄送达。 3、个人送达。 4、公告送达。 5、以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二)间接送达 间接送达,是指通过国际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途径送达,即按照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通过中央机关进行的送达。由于这类送达有各国中央机关的参与,故而间接送达要按照特别的程序进行。这些特别程序是:
7、 1、送达请求的提出。 2、送达请求的执行。 3、送达结果的通知。 4、送达费用的承担。,三、海牙送达公约 1965年举行的第10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通过了全称为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基本的内容是: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的前言和第1条规定:希望为保证诉讼和非诉讼文件及时送达国外收件人创造适当条件,愿意在司法上相互协助、简化并加快诉讼程序。但不适用于送达文件的收件人地址不详的情况。公约对于适用范围的一些重要法律术语,没有作明确规定或根本没有作规定,主要包括“民事和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以及“送达到国外”。,(二)被告利益的特别保护 1、收到送达被告不
8、出庭延缓判决。如果文书已按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或通知,或者按另一种方式已有效地交给被告直至其居所,或者文件交付的日期使被告有足够的期间完成提出抗辩前,受案法院不得作出判决。但法院若认为该文件按公约规定的方法已经送达,或者从转达该文件之日起,至少6个月期间已经过去和法院认为时间已经足够等,法院仍然可以作出判决。,2、收到送达被告败诉的诉权恢复。如果传票或类似文件已根据公约的规定送达,对于因被告未出庭作出的判决,在被告没有过失和未获得足够时间知悉该文件而提出抗辩,或者不知悉该判决未提出上诉等情况下,法院可以恢复被告的上诉权,但被告必须在合理的时间(不少于判决作出之日的1年)之内,提出恢复上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二十二章 国际民事诉讼三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第二十二 国际 民事诉讼 民事 司法 协助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