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国际民事诉讼(二)——国际民事司法管辖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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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一章 国际民事诉讼(二)国际民事司法管辖权 本章重点第一节 国际民事管辖权概述第二节 不方便法院原则和平行诉讼第三节 关于民事管辖权的国际公约第四节 我国关于民事管辖权的立法,本章重点: 1、不方便法院原则和平行诉讼的有关规定 2、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的有关规定 3、我国有关民事管辖权的有关规定,返回,第一节 国际民事管辖权概述,一、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含义 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权限范围的法律根据,就是一国法院按照本国的法律或者依本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国际民商事案件行使审判的权限。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基本特点是: (一)国家司法主权的体现; (二)管辖规范渊
2、源的双重性,即除了国内立法外,还有条约和协定等国际立法。,二、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分类 (一)对人诉讼管辖和对物诉讼管辖 这类管辖权是以区分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为标准而确定的民事管辖权,是判例法国家传统的分类法。 (二)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 这是根据国籍和地域的标准而划分的,是罗马法长期奉行的分类法。,(三)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 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专属管辖是指国家对特定范围的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的独占管辖而排除其他国家对这类案件的管辖权。也称无条件的管辖权或强制管辖。至于何种民事案件归入专属管辖,各国规定不一。 选择管辖,是指允许当事人对于彼此发生争议的民事案件,可以选择管辖法院,即对某些民事案件既可以由
3、内国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外国法院管辖。有时又叫协议管辖或平行管辖。但选择管辖不能排除专属管辖。,(四)直接民事管辖权和间接民事管辖权 所谓直接民事管辖权,就是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任务在各国法院之间的分配,即根据国内法和公约中的程序规则,就每一类涉外民商事案件规定应该由哪个国家的哪些国内司法机关裁判。显然,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的规则只能由每个国家以国内法形式制定,或者国家间以公约或协定的方式订立,并直接对国际民事案件进行管辖。 所谓间接民事管辖权,是指内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依其国内法的规定判定该外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三、各国关于民事管辖权的立法体制 (一)英美法系国家体制 英美法
4、系国家,一般将民事诉讼区分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并根据“实际有效控制原则”分别确定内国法院对这两类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二)拉丁法系国家体制 以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国家,实行的是以国籍为标志的管辖权原则。,(三)德国法系国家体制 1、住所管辖标志。对当事人管辖而言,其采取的是住所或所在地管辖原则。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法人,并且规定公司住所为公司注册登记地。 2、标的物管辖标志。强调的是所在地法院的管辖。 3、协议管辖标志。德国法系国家除住所管辖和标的物管辖标志外,也都承认当事人间的协议管辖。,返回,第二节 不方便法院原则和平行诉讼,一、不方便法院原则 国内外学术界一般认为,最初是苏格兰法院使用
5、“不方便法院”这一术语。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含义 (二)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运用 1、英国模式。在英国称为“更适当法院”模式。其核心内容是:为了所有当事人的利益以及“正义”的目的,如果外国替代法院是审理案件更为适当的法院,英国法院便可以根据不方便法院为理由中止诉讼。,2、美国模式。美国采取的是“最适当法院模式”,与英国类似。美国却是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最为灵活的国家,在较多方面走在英国前面。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存在一个可替代法院有关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3、澳大利亚模式。即法院只有在本地法院是明显的不适当审理案件之情况下,才可以中止诉讼案件,由原告重新对替代法
6、院另行提起诉讼。与英、美两国比较,澳大利亚的规定和做法更为严格。 (三)我国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问题,二、平行诉讼问题 (一)平行诉讼的含义 平行诉讼是指作为当事人的原告就同一诉讼请求已在此法院起诉,又到彼法院起诉;或者在两地法院同时起诉。平行诉讼的基本特点是对同一标的提出诉求。 (二)外国对平行诉讼的基本做法 各国对于内国民事诉讼,一般都规定禁止平行诉讼或一事两诉,但在做法上各有差异: 1、美国。在美国,总体上允许平行诉讼,但解决此类问题的做法多种多样。除了前述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外,还采取未决诉讼命令和禁诉令。,未决诉讼命令,是指一种允许本国法院针对其他国家的法院涉及相同诉因事项的当事人争议的
7、诉讼,通过发布未决诉讼命令而中止本国法院诉讼的程序性手段。当该命令发布后,外国法院便可受理诉讼并作出判决,该判决并能得到美国的承认。命令的作出由美国法院自由裁量,类似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方法,仅允许中止诉讼而不是撤销诉讼,以便当外国法院的诉讼不再进行时,美国法院便可恢复对该案件的管辖。,禁诉令,是指美国法院为使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终止而发布的命令,旨在命令受美国法院属人管辖的一方当事人不得在外国法院起诉或参加预期的或未决的诉讼。这不失为解决平行诉讼和其他重复诉讼较宽松的方法,但可能构成对外国司法主权的干涉,故而,美国法院实际上较少采用这种方法。 2、英国。在英国,对于平行诉讼的处理方式与美国类似
8、。 (三)我国运用平行诉讼的问题 我国学者对于这个问题一直存在很大分歧。多数学者对外国立法涉及这个问题的做法,原则上是持肯定的意见,但民事诉讼法却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306条规定: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条又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
9、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外国一方在居住地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返回,第三节 关于民事管辖权的国际公约,一、布鲁塞尔公约、卢加诺公约和海牙外国判决公约 (一)确定限制过度管辖权条款 1.过度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不适当地运用本国的管辖权规定,任意扩大案件的管辖范围,最终导致侵犯别国的司法主权。上述公约都作了列举式的规定,被称之为“黑色一览表”;另外,公约也规定了“非过度管辖”,那就是符合正确行使管辖根据的规定,这些规定被列举在另一清单上,则称为“白色一览表”。过度管辖主要包括: 在判决作出国境内有被告的财产,或者这类财产经原告申请而被扣押。,2、原告具有原审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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