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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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及其晚近发展 以中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视角 第二节 区域性协定中的国际投资法制 第三节 MIGA新世纪发展战略与中国的对策 第四节 ICSID与国际投资仲裁的新发展,第三章 促进和保护国际 投资的国际法制,返回总章目录,第一节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及其晚近发展-以中国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视角,一、投资与投资者 1、投资:为了业务经营的需要、获取利润或达到其他经济目的,投资者常将其货币资金、机器设备、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资本投放到另一国家或者几个国家,这种向国外输出经营资本的经济活动称为国际投资。 依据国际企业是否拥有直接控制权,分为: 直接投资:是指把资金直接投放于生产经营性资
2、产以获取利润; 间接投资:是把资金投放于金融性资产以获取股息或利息。,2、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通常指的是具有缔约国国籍的个人。法人则是依照缔约国法律组成或设立的任何实体。 近年来BIT对投资者范围的规定有一定程度的扩大。法人指根据缔约国法律设立或组建且住所在该缔约一方境内的公司、协会、合伙及其他组织,不论其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也不论其责任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二、投资准入和投资待遇 投资准入: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外资政策和外资立法向来采取限制性的策略,对外来资本进入本国的领域和部门实施严格审查和慎重引导。但随着中国加入WTO后所作的承诺以及改革开放的需要,准入的投资领域和范围有
3、了一定程度的扩大,准入的条件也逐步放宽。 投资待遇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投资)在东道国从事投资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状况。包含: (1)绝对待遇(如公平与公正待遇); (2)相对待遇(如国民待遇和最惠待遇),三、征收和补偿 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人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实行征用,收归国家所有。 补偿标准:核心是对于投资价值的估算 (1)发达国家多采取现金流量折现方法(以下简称DCF法),但不够合理 (2)更合理的方法是采取账面价值作为投资价值的估算方法,四、争端解决 1、缔约双方之间: (1)协商解决 (2)仲裁(变化在于当仲裁员的任命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且双方无其他约定时,早期的B
4、IT多要求由联合国秘书长作必要的任命,而近期则规定任命由缔约任何一方提请国际法院院长作出) 2、投资者和缔约国之间 主要是ICSID的仲裁管辖,五、结论 国际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数量持续大幅度增加,内容更加复杂也更为成熟。其已代替模糊的国际习惯法成为当今国际投资法的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中国也积极融入BIT的立法运动,签订新的BIT或者在原有协定基础上对BIT进行修订。与改革开放之初相比,中国近年来的缔约实践给予外国投资和投资者的待遇有大幅度提高。,返回本章节目录,第二节 区域性协定中的 国际投资法制,一、欧盟的区域性投资法制 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投资法制 三、内地与香港间的投资法制,返回本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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