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条约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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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章重点第一节 概 说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第三节 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第四节 条约的修正与修改第五节 条约的无效、终止和停止施行 本章小结,第十三章 条约法,本章重点 1. 条约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2. 条约的缔结程序。 3. 条约对缔约方和第三方的效力。 4. 条约的解释规则。 5. 条约的无效、终止。,返回,第一节 概 说,一、条约和条约法的概念 (一)条约的概念 1.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依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2. 条约的基本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2)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 (3)条约为缔约各方创设权利和义务。 (4)条约是
2、书面协议。,(二)条约法的概念 条约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缔结、履行、解释和废止国际条约等活动而发生的关系的国际法规范的总和。 (三)条约的作用 1. 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2. 条约是国家间进行交往的重要法律形式。 3. 条约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古老而且是最基本的原则。,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一)关于条约的种类,一般是按下列三种标准对条约加以分类: 1. 按缔约方的数目分类: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2. 按条约性质分类: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3. 按条约内容分类: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类。,(二)广义的条约在实践中所使用的名称有: 1. 条约。通常用于比较重要
3、的,特别是涉及政治、军事和法律问题的协议,一般有效期较长。 2. 公约。通常是许多国家为解决某一重大问题而举行的国际会议所缔结的多边条约。 3. 专约。通常是指有关专门事项的协议。,4. 宪章、规约、盟约。这类条约的名称通常用于有关建立国际组织的协议,是一种多边条约。 5. 协定。通常用于解决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行政和技术性协议,如贸易协定等。 6. 议定书。通常用作一个主条约的辅助性的法律文件,以补充、说明、解释或改变主条约的规定。 7. 宣言。宣言有三种情况: (1)两国或数国政府举行会议后,就重大问题发表政策性声明。,(2)两国或数国不仅就一些重大的国际问题发表声明,而且在宣言中规定了某种
4、权利和义务。 (3)宣言本身就是规定行为规则的条约。 8. 换文。通常是指当事国双方通过互换外交照会,就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 9. 联合公报、联合声明。通常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政府代表举行会谈后所发表的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正式文件。 10. 备忘录。通常指国家间通报事项的一种形式。,三、条约法的编纂 (一)在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通过以前,条约法的绝大部分规则是国际习惯法的规则。 (二)条约法的编纂严格地说始于联合国成立后。 1.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2.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返回,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一、缔约能力 (一)缔约能力:
5、 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一个国家有主权,才有完全的缔约能力。 (二)对于缔约代表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所缔结的条约,除非事先已将对该代表的权限的特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该国不得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 (三)争取独立的民族具有缔约能力。 (四)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缔约能力。,二、缔约程序 (一)谈判 1. 条约谈判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就条约的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而进行的交涉。 2. 一般的条约由全权代表进行谈判。 重要的条约,国家元首可以亲自进行谈判。 3. 谈判开始前,全权代表互换全权证书并相互校阅。,(二)签字 1. 条约的签字是表示缔约国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重要方式之一。不需要批准或核准的条约
6、,一般是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即对缔约国有拘束力。 2. 条约可以在正式签字之前进行草签或暂签。 3. 按照国际惯例,签署双边条约采用轮换制,按轮换制规定,左为首位,右为次位。,(三)批准 1. 批准是缔约国的国家元首或最高权力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确认,表示承受条约的约束。批准条约的法律意义在于使条约对该国发生拘束力。 2. 除批准外,一国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方式,还有接受或赞同。 3. 正式认可行为是在国家与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缔约时,国际组织所使用的承受约束的方式。,(四)互换批准书 1. 互换批准书是指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该条约的证明文件。 2. 按照国际惯例
7、,交换批准书的地点不在举行条约签署仪式的国家,而在对方缔约国。 3. 多边条约因签字国多,无法交换批准书,一般将批准书交给条约保管者保存。,三、条约的加入 (一)加入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决定参加该条约并受其拘束的一种正式国际法律行为。 (二)根据国际实践,国家不仅可以加入生效的条约,还可以加入一个尚未生效的条约。 四、条约的保留 (一)保留及保留的提出 1. 保留: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保留只适用多边条约。 2. 国家在缔结条约时可以提出保留,但不等于缔约国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
8、提出保留。,(二)保留的接受与反对 1. 凡条约规定准许之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 2. 在全体当事国间适用全部条约为每一当事国同意为必要条件时,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3. 倘若条约是国际组织的章程,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 4. 凡不属于以上情形,除条约本身另有规定外,如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该另一缔约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条约之当事国,但须以条约对这些国家已生效为条件。 5. 如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则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间并不因此而不发生效力,但反对国确切表示相反意思者不在此限。,(三)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 凡依公约有关规定对另一当事国成立的保留,
9、在保留国与该当事国之间,依保留的范围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的规定,在其他当事国之间,则不修改条约的规定;如果反对保留的国家并未反对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则在该两国之间仅不适用所保留的规定。 (四)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 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得随时撤回,无须经业已接受保留的国家的同意;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亦得随时撤回;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的反对,自接受保留国或提出保留国收到通知时起开始发生效力。,(五)关于保留的程序 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致有关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五、条约的登记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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