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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学(第四版),宋朝武 主编,“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新世纪法学教育丛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理论编,第一章 民事诉讼,第一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民事纠纷与其他纠纷相比较,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1.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 2.纠纷的权利义务内容具有民事性。 3.纠纷的解决具有可处分性。,根据民事纠纷的内容和特点的不同,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类:,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损害赔
2、偿纠纷、相邻权纠纷等; 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如姓名权纠纷、名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荣誉权纠纷、继承权纠纷以及收养、抚养、赡养纠纷等。,(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念: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式。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分为三种: 1.私力救济。 2.公力救济。 3.社会型救济。,二、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由诉讼活动和诉讼
3、关系构成。 民事诉讼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诉讼具有国家公权性。 2.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 3.民事诉讼具有纠纷解决的强制性、终局性和权威性。,(二)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关系,1.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不同。 2.诉讼对象不同。 3.当事人处分权不同。 4.结案方式不同。,第二节 民事诉讼目的,一、民事诉讼目的概述 民事诉讼目的理论所要解答的是为什么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问题。民事诉讼目的的实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理解: 1.民事诉讼目的的选择主体是国家 2.民事诉讼目的是一种观念形态 3.民事诉讼目的是国家期望通过进行民事诉讼所达到的一种理想状态 4.民事诉讼
4、目的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5.民事诉讼目的属于动态范畴,二、民事诉讼目的主要学说,(一)国外有关民事诉讼目的的主要学说 民事诉讼目的理论一直是近代以来法治国家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之一,大陆法系国家尤为重视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研究。 在长期的研究中,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学说: 1.权利保护说。 2.维护法律秩序说 3.纠纷解决说。 4.程序保障说。 5.权利保障说。 6.多元说。 7.搁置说。,(二)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主要学说,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目前对民事诉讼目的理论还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但也有学者对民事诉讼目的发表过一些观点。 综合而论,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 1.维护社会秩序说
5、。 2.多元说。 3.利益保障说。 4.纠纷解决说。,三、民事诉讼目的的意义,(一)民事诉讼目的与其他相关民事诉讼理论有着紧密联系 民事诉讼目的理论与其他相关民事诉讼理论,如民事诉讼价值论、民事诉讼模式等存在紧密的联系,相互支撑。 (二)民事诉讼目的能够为民事诉讼法解释提供依据 民事诉讼目的能够为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设计和运行,也即立法和司法,提供观念上的指导。,第三节 民事诉讼价值,一、民事诉讼价值概述 (一)价值概述 (二)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 民事诉讼价值是哲学上价值关系的现实体现,其观念的形成也是以主体与客体的分化为前提的。具体说来,民事诉讼价值关系就是在诉讼价值主体的诉讼活动中,诉讼价值
6、客体本身的存在、特性,具有与诉讼价值主体的需要和诉讼目的相一致、相符合的性质。,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内容可以分为:,程序自身的属性和功能程序的内在价值; 满足程序价值主体诉讼需求的价值程序的外在价值; 程序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发生冲突时如何进行评价程序价值评价。 (三)研究民事诉讼价值的实践意义 通过对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理论的研究,树立民事诉讼程序自身独立的价值,实体公正需要程序公正作为保障,应当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二、民事诉讼的目的性价值,民事诉讼价值是诉讼价值主客体之间需要与满足的关系。在诉讼程序中,某些需要的满足,是诉讼价值主体活动的内在目的本身,因此,诉讼程序满足这种需要所形成的价值
7、,就叫做“目的性价值”。 (一)程序公正价值 1.程序公正的理论模式。 按照罗尔斯的观点,程序公正分为诸多的层次: 纯粹的程序公正 完善的程序公正 不完善的程序公正,2.程序公正具有的内涵。 (1)平等性。 (2)中立性。 (3)参与性。 (4)公开性。,(二)诉讼效益价值,诉讼效益 在民事诉讼当中,可以通过如下做法提高诉讼效益: 1.降低诉讼成本。 2.有效利用时间。 3.确保法官在一定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权。 4.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结构。 5.加强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经济成本,经济收益,(三)程序自由价值,程序自由突出表现为个体的自由,程序自由价值具体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1
8、.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和诉讼权利不受审判权的贬损和压制,这就要求法官在诉讼程序中对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的自由加以保障,不得对其诉权及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设置任何不适当、不公正的障碍和束缚。 2.保障法官的审判权不受外在压力的干预,外在压力既包括来自法院内部领导的压力,也包括来自法院上级主管部门的压力,更包括一般社会公众及媒体的舆论影响等。排除这些外在压力对法官审判权的不良影响是贯彻司法独立原则的根本要求,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3.保证程序价值主体进行理性选择,诉讼程序对价值主体恣意的限制正是以保证主体的自由选择为前提的。可以说,程序自由就是程序主体的选择自由,应当充分尊重这种选择自由。,三、
9、民事诉讼的工具性价值,(一)实体公正价值 1.真实地再现争执的事实,这是实体公正的首要标准。 2.正确地适用法律。 (二)秩序价值 秩序价值反映了程序的强制性和排他性,它包括和平与安全两个方面。,民事诉讼程序在维持司法秩序上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各种主张和选择可能性进行过滤,找出最适当的判断和最佳的裁判方案; 通过充分的、平等的发言机会,疏导不满和矛盾,使当事人的初始动机得以变形和中立化,避免采取激烈的手段来压抑对抗倾向; 既排除法官的恣意,又保留合理的裁量余地; 裁判不可能实现皆大欢喜的效果,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期望要破灭,因而需要吸收部分甚至全体当事人的不满,程序要件的满足可以使
10、裁判变得容易为失望者所接受;,程序参加者的角色分担具有归责机制,可以强化服从裁判义务感; 通过法律解释和事实认定,作出有强制力的裁判,使抽象的法律规范变成具体的行为指示; 通过法官与角色分担的当事人的相互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组结构,实现重新制度化,至少使法律变革的必要性容易被发现; 程序限制了法官的恣意,反过来也有效地保护了法官,减轻了法官的责任负荷,从而也就减轻了请示汇报、重审纠偏的成本负担。,四、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协调及其在我国的实现,(一)协调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益的关系 (二)协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三)民事诉讼价值在我国的实现,第四节 民事诉讼模式,一、民事诉讼模式概述 (一)
11、民事诉讼模式的概念界定 1.民事诉讼模式是一个宏观概念。 2.民事诉讼模式的内容表现为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 3.民事诉讼模式受民事诉讼目的和民事诉讼价值观的支配。,(二)民事诉讼模式研究的意义 1.民事诉讼模式研究可以为揭示民事诉讼体制提供分析手段。 2.民事诉讼模式研究可以为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完善提供指导方向。 3.民事诉讼模式研究可以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提供理论支撑。,二、民事诉讼模式类型,(一)两种民事诉讼模式类型 民事诉讼模式 (二)各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通说观点认为: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国家多采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三)民事诉讼
12、模式的成因分析 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要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政治和经济体制、法律传统和文化传统、诉讼观念、诉讼环境等。正因如此,各国形成了不同类型的诉讼模式。 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 (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完善,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一)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二)民事诉讼法是公法 (三)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
13、、新中国之前的民事诉讼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一、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等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一)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联系 1.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在目的、原则等方面有重合之处。 2.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相互为用。 3.民事诉讼法具有补充、丰富、发展民事实体法内容的功能。,(二)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相互独立,并呈现出分离态势 1.民事诉讼法具有独立的价值。民事诉讼法不仅仅具有实现民事实体法的工具价值,而且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 2.民事诉讼当事人与民事主体是可以分离的。 3.诉权与民事实体权利的分离。 二、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
14、系,三、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人民法院组织法是规范人民法院组织和活动的法律规范,而民事诉讼法是规定民事诉讼原则、制度、程序的法律。 四、民事诉讼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的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与适用范围,一、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一)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二)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三)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二、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一)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具有约束力。 根据我国民
15、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都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一切人,具体包括: 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营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组织; 不在我国境内居住或营业,但在我国人民法院通过起诉与应诉行为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或组织; 在我国享有外交豁免权,但根据国际条约惯例以及我国法律规定,放弃其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二)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范围,是指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与解决民事案件的范围,其实质上解决的是法院主管的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
16、诉讼法第3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即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法律规定其他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三)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具体包括民事诉讼法的生效、失效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四)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都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我
17、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第五节 民事诉讼法学,一、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学是分析研究民事诉讼法的产生、发展及其实施规律和它与邻近法律相联系和相区别的规律的科学。 二、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民事诉讼法的运动形式及其与邻近法律相联系和相区别的运动形式。,三、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一)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法 (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三)程序法与实体法相联系的方法 (四)比较的方法 (五)原则性规定与具体条款规定相结合的方法,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
18、系就是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在指引民事诉讼活动、调整民事诉讼参与者各种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参与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联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它不是原生态的社会关系,是原生态的社会关系与法律规范的结合,是思想社会关系。,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意义 (一)检视与指引立法活动 (二)指引民事审判活动有序进行 (三)指引当事人有效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演变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重点论”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整体论”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系统论”,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19、依照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参与到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可以分解为争讼法律关系、审判法律关系、诉讼协助法律关系、法律监督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关系中有不同的主体。 (一)争讼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二)审判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三)诉讼协助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四)法律监督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诉讼义务,在民事诉讼中所拥有的权力、承担的责任。 (一)争讼法律关系中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二)审判权与责任 (三)法律监督权和责任 (四)诉讼协助权利与义务
20、,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权力与责任所指向的对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不同,诉讼程序事项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必然的客体。,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法律事实,一、民事诉讼法律事件 民事诉讼法律事件,是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二、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民事诉讼法律行为就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目的进行的具有民事诉讼法律意义或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效果的活动。 (一)审判行为 (二)当事人诉讼行为 (三)检察监督行为 (四)诉讼协助行为,第四章 诉与诉权,第一节 诉,一、
21、诉的含义与特征 “诉”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讲,是指民事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针对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决争议的请求。 对诉的含义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程序意义上的诉。 实体意义上的诉。,民事诉讼中的“诉”具有以下特征: 1.诉的主体是当事人。没有当事人,诉无从提起。 2.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 3.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 二、诉的构成要素 诉的要素,即构成一个诉必须具备的因素。 (一)诉的主体 诉的主体,就是指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二)诉的标的 1.诉的标的的涵义。 诉的标的,又称为诉讼标的,按照我国学界通说的观点,它是指当事
22、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2.诉的标的与标的物的关系。 3.诉的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 (三)诉的理由 诉的理由,又称事实理由,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审判保护和进行诉讼的根据。,三、诉的种类,(一)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 给付之诉具有以下特点:人民法院不仅需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而且要根据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因此,给付之诉具有可执行性。,(二)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诉。 确认之诉的特点在于:人民法院仅需要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一民事法
23、律关系,无须判令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也无须改变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现状。 (三)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某法律关系之诉。 变更之诉的特点是:双方当事人对于他们之间现在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与状态没有争议,并且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判决生效以前,当事人之间的原民事法律关系仍然保持现状,但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就发生了变化。,第二节 诉权,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在程序上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以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权利。 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
24、强制实现其民事实体权益的权利。,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关系,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同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一样,既是互相关联的,又是各自独立的。,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基础性 (二)概括性 (三)至上性 (四)法域性,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框架,民事诉讼法中共规定了十项基本原则: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第5条);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第8条); 审判独立原则(
25、第6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第7条); 法院调解原则(第9条); 辩论原则(第12条); 处分原则(第13条第2款); 民族语言文字原则(第11条); 民事检察监督原则(第14条); 诚实信用原则(第13条第1款)。,第二节 各诉讼法共通原则,一、审判独立原则 (一)审判独立原则的内涵 审判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和奉行的一项基本原则。通过审判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制约、衡平功能,可以维护宪法与法律的尊严,保证国家权力结构的稳健运行;审判公正是审判和审判机关存在的正当性的依据,审判独立是审判公正的前提;司法权威与法律信仰是法治国家的基石。通过独立的审判,可以树立司法权威,进而不断
26、增强国民的法律信仰。,(二)我国审判独立原则的特征 1.我国的审判独立原则不包含违宪审查权的内容。 2.我国的审判独立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审判独立。 3.我国的审判独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审判独立。 (三)审判独立原则贯彻中的问题 1.行政干预仍然存在。 2.独立审判与媒体监督存在紧张关系。 3.独立审判与科层制法院权力结构存在一定冲突。 4.法官的人格独立尚待时日。,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一)“以事实为根据”的内涵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主体要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 (二)“以法律为准绳”的内涵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主体要严格
27、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规定受理、审理和裁判,同时,严格依据民事实体法来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与责任。,三、检察监督原则,(一)检察监督原则的内涵 检察监督原则是指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二)检察监督的方式 (三)检察监督原则的局限 1.检察监督原则与“两审终审制”存在冲突。 2.检察监督原则与诉讼经济性的价值取向有冲突。 3.检察监督原则与审判独立原则有冲突。 4.检察监督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冲突。,四、民族语言文字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
28、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这是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直接体现。,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一、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时,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同样的限制。,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履行诉讼义务。 三、法院调解原则 法院调解,是指
29、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对他们之间民事权益争议进行合意解决的诉讼活动和方式。 关于法院调解原则的构成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法院调解的自愿性 (二)法院调解的合法性 (三)法院调解的真实性,四、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有权对他们之间的争议相互进行答辩和反驳,陈述各自的主张和事实根据,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辩论对法官的裁判具有约束力。 (一)辩论的全程性 (二)辩论的全面性 (三)辩论的全方位性 (四)辩论的约束性,五、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又称为处分权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指当事人可以自主决
30、定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方式和内容。 六、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外延 (三)诚信原则的适用,制度编,第六章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第一节 公开审判制度,一、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与功能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向社会和群众公开进行的制度。 (二)公开审判的功能 1.恣意限制功能。 2.审判结果正当化功能。 3.舆论监督功能。 4.法制宣教功能。,二、公开审判的例外,(一)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三、公开审判的程序要求,(一)公告 (二)事实认定 (三)宣判 (四)法律后果,四、公开审判的场所要求
31、,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庭审活动应当在审判法庭进行。需要巡回依法公开审理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场所进行。审判法庭和其他公开进行案件审理活动的场所,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布置的要求悬挂国徽,设置审判席和其他相应的席位。,第二节 两审终审制度,一、两审终审制度的概念 两审终审,就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二、我国两审终审制的沿革 三、民事审级制度的概念与功能 (一)民事审级制度的概念 通常意义上,民事审级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几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裁判就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这自然涉及一国法院系统纵向的层级设置。,(二)民事审级制度的功能 1.
32、民事权利补救功能。 2.裁判效力确定功能。 3.法律适用统一功能。 四、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第三节 合议制度,一、合议制度的概念 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单数的审判员、陪审员或者由3名以上单数的审判员组成的审判庭,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并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制度。 二、合议庭的适用范围 (一)第一审合议庭 (二)第二审合议庭 (三)再审合议庭,三、合议庭的职责,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评议案件; 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按照权
33、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制作裁判文书; 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四、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由于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并在审判业务上对合议庭有指导和监督的权力。 因此,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之间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第四节 陪审制度,一、陪审制度的概念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的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加案件审判的司法制度。 二、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与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三、人民陪审员的任命与资格 人民陪审员最初人选的产生有两种方式
34、:一种是个人申请;另一种是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因为没有一定文化素养,人民陪审员难以在现代审判中发挥作用,更难以在重大案件的审判中发挥作用。考虑到我国文化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对于执行文化水平要求的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以及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陪审决定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排除在人民陪审员选择范围之外,也不准执业律师做人民陪审员。另
35、外,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被开除公职的人,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人 民 陪 审 员 参 加 审 判 案 件 的 范 围,人民法院审判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实行陪审制; 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当实行陪审制。,陪审员只能通过参加合议庭的形式参加审判,不能独任审理和裁判,因为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是独任审理,所以不能由陪审员审理。适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基于其本身的专门性和特殊性,不能由陪审员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尽管在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中由合议庭审理,也不能由陪审员参加。
36、,五、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保障,第五节 回避制度,一、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的,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判活动的制度。回避制度是程序正义对诉讼制度的基本要求的体现。,二、回避主体与事由,(一)回避主体 在民事诉讼中,需要回避的主体有: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因这些主体的行为都会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一定影响与作用,在遇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当回避。 (二)回避事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
37、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三、回避方式与程序,(一)回避方式 1.自行回避,又称为积极回避。 2.申请回避,又称为消极回避。 (二)回避程序 1.回避申请的提出。 2.回避申请的处理。,第七章 当事人,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一、当事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以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二、当事人适格,只要是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以该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为诉讼标的进行诉讼,一般就是适格的当事人。 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
38、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 1.公益诉讼中的原告。 2.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 3.在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 4.死亡公民的人格保护。 5.侵犯胎儿的继承权的,胎儿的母亲有权利进行诉讼。,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一)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资格。 1.公民。 2.法人。 3.其他组织。 (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39、,(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起诉和答辩的权利、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申请回避的权利; 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 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请求调解的权利; 自行和解的权利; 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申请顺延诉讼期间的权利; 提起上诉的权利;申请再审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权利;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应履行的诉讼义务主要包括: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五、当事人的变更,当事人的变更,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原诉讼的当事人被变更或变动为新的当事人的一种诉讼现象。
40、 (一)任意的当事人变更 任意的当事人变更是相对于法定的当事人变更而言的。任意的当事人变更不是因为出现了某种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所发生的当事人变更,而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原诉讼当事人不适格发生的当事人变更。,(二)法定的当事人变更 法定的当事人变更,也称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了某种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所发生的当事人变更。 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当事人死亡后所发生的当事人变更。 2.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所发生的当事人变更。 3.法人被注销或宣告破产所发生的当事人变更。,第二节 共同诉讼人,一、共同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一)共同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
41、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属于同一种类,在诉讼过程中合并审理的一种诉讼形式。 (二)共同诉讼的特征 1.原告或者被告一方为2人以上。 2.共同诉讼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的诉讼形式。 1.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2.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权利或义务,是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而产生的。,(二)必要共同诉讼的分类,(三)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1.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
42、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
43、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10.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
44、护人为共同被告。 1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人为共同诉讼人。 1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16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将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四)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立法,在解决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上,大都采用“有利说”的原则,就是说,共同诉讼人之一的行为,有利于全体的,对全体发生效力;不利于全体的,对全体不发生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共同诉讼人协
45、商一致的原则,把共同诉讼人视为一个整体,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的,对所有的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论这种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是否有利。,(五)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追加当事人的方式有两种: 依职权追加。 依申请追加。,三、普通的共同诉讼,(一)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当事人同意合并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二)普通共同诉讼的特征 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 2.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各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独立性。,(三)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1.
46、每个共同诉讼人都有权利独立进行诉讼行为,不需要经过其他共同诉讼人的同意,但是该行为只对行为人本人发生法律效力,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2.普通共同诉讼的独立性还体现在诉讼中特殊情形的独立性方面。 3.人民法院对普通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请求及其相应证据的审查应当分别进行,并可以根据审查的结果,作出实体结果完全不同的裁判。,(四)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之间的区别,第三节 诉讼代表人,一、诉讼代表人概述 (一)诉讼代表人的概念与特征 诉讼代表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由当事人中数人作为代表,代表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当事人。 我国目前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诉讼主体人
47、数众多。 2.诉讼主体的代表性。 3.承担法律后果的伸展性。,(二)确立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意义 1.确立代表人诉讼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2.确立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我国诉讼主体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3.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确立扩大了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二、代表人诉讼的类型,(一)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概念。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属于同一种类型,由众多当事人推选出数人作为代表代为实施诉讼行为的诉讼形式。 2.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点: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不仅人数在10人以上,而且在起诉时人数已确定。 (2)众多当
48、事人对诉讼标的享有共同的权利或者承担共同的义务,或者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 (3)诉讼代表人由众多当事人共同选定,而不是由人民法院指定。,(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概念。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型,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由权利人推选或者人民法院与权利人商定代表人选,由代表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诉讼形式。 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定程序。 (1)管辖法院。 (2)发布公告。 (3)权利人登记。 (4)推选或商定诉讼代表人。 (5)审理和裁判。,三、诉讼代表人的产生及权限,(一)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二)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49、在多数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的权限相当于未被授予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具体来讲,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处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实体权利时,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四节 第三人,一、第三人的概念与特征 (一)第三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原、被告之外的利害关系人,由于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第三方当事人。 (二)第三人的特征 1.第三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以此区别于诉讼代理人。 3.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即第三人参加诉讼时,他人之间的诉讼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第三方当事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 1.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2.在本诉审理的过程中参加诉讼。 3.以起诉的方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