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科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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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科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一、报告要求(一)发生安全不良事件或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科主任调查、核实后立即报告医务科。(二)医务科立即组织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员对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进行一般、重大、特大级别的认定。(三)医务科将有关情况汇总、分析并如实向院长和分管副院长汇报,经院长批示后将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或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信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直报等形式在规定时限内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1.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日起6日内,上报有关信息。2. 重大医疗
2、质量安全(不良)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3.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四)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时,医务科或相关科室工作人员核实后按照本制度报告:1. 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2. 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3. 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4. 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5. 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情况。(五)医务科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根据事件处置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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