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地方志工作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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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地方志工作规定(送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地方志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发挥地方志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概念界定】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其他地情资料文献。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其他地情资料文献,是指除地方志书、
2、地方综合年鉴以外,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各级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构,明确人员编制,保障工作条件,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本级地方志编纂工作。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其村志、社区志编纂工作。第五条【领导主体】市、县(市、区)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由本级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督查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承担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3、的日常工作。第六条【地方志工作机构职责】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在本级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定有关地方志编纂的业务规程;(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三)拟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四)组织编纂本行政区域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依照规定组织专家对已编纂成稿的地方志进行审查验收;(五)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开展地方志学术研究、交流和宣传;(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七)培训地方志工作人员;(八)完成本级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
4、其他事项。第七条【地方志书编纂主体】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编纂。地方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纂一次,地方综合年鉴应当逐年编纂,连续出版,公开发行。以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持编纂,并接受县(市、区)以上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村志、社区志和部门志书(年鉴)、专业志书(年鉴)以及相关地情文献可以由有关单位自行适时组织编纂,并接受县(市、区)以上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八条【编纂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负
5、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总体方案。按照地方志编纂总体方案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编单位),应当明确具体承担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保障经费和工作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方志稿件编纂和资料报送工作,并接受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九条【编纂人员构成及素质要求】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和熟悉地情、具有较高编纂水平的人员参加。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地方志业务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地方志编纂人员培训。第十条【质量要求】编纂地方志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图书出版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和
6、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从篇目设计、资料征集、编写总纂、审查验收和出版发行等环节实行质量监控。第十一条【资料征集】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地方志资料征集制度,及时征集包括纸介质、电子文档、音像制品、实物和口述资料在内的各种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征集到的各种形式的资料,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及时整理、保存。承编单位撤销、合并或者注销的,应当将所存地方志资料移交本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保存;承编单位承担编纂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单位移交有关地方志资料。第十二条【年报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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