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心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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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消费者权益心得 篇一:消费者权益法学习心得 消费者权益法学习心得 随着的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从世界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来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不过是保护消费者体系的初级目标,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来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终极目标和价值所在。所以保护消费者权益途径的利弊,应当以是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否有益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为判断标准。为了更好的使消费者权益争议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
2、定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五种渠道途径。 消费者权益法跟我们每个人都是息息相关的,这次的学习也让我更深刻地了解到当我们在消费过程中如果遭遇到了不公平待遇或者是遭受价格欺诈行为等情况下该如何运用消费者权益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在消费过程中遇到价格欺诈等不公平待遇待遇是非常常见的,例如超市购物中所标价格与实际付款时价格不一、销售三无产品等等,这也告诉我们在消费过程中要多长一颗心眼,认真看一下产品包装是否完好,是否过期,付款时注意看一下消费小票上面的价格跟商品所标价格是否一致,防范各种欺诈行为。 当然,此次座谈会也只是粗略了解了一下消费者权益法,要在消费中如何学会好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3、紧靠这次座谈会是不够的,我 也会在今后的生活中多留意,更好地将消费者权益法落实到实践中。 篇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后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后感 在没有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前,我以为消费者消费时,无外乎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你情我愿的事,所谓吃苦上当什么的,只能怪自己笨,不能怪别人。学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才知道,其实不然,商家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是要付出代价的,不能不了了之,那才是愚蠢的事。 上了经济法,我才知道一些平时不会在意、不会关注的的事情。 世界上最早提出消费者权利的是美国的总统肯尼迪。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向全世界提出“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首
4、次提出消费者的四项权利:1,有权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即安全权;2,有权获得正确的商品资料即知情权;3,有权自由决定对商品的选择即选择权;4,有权就自傲非实物提出意见即建议权。这项特别的国情咨文具有原创性的历史意义,因此,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决定将每年的3月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以后消费者权利得到世界范围内的公认,并在其他国家蓬勃发展。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又提出:消费者在其财产或人身遭受损害时具有要求适当补偿的权利,即消费者具有索赔权。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内容。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即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依照法律规
5、定所享有的各种权利。 以上所列举的不过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冰山一角,而我所领悟的岂是三言两语就能表达的呢,妙哉。 自从学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觉得买东西的时候,底气更足了,不用怕他们骗我,因为法律会制裁任何不守法、犯法的奸商。所谓无商不奸,所有的商家都是奸佞小人,不可信,不能依赖。其实非也。商家也有商家必须遵守的义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对经营者的义务的义务作了全面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遵守法律的义务;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3)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的义务;4)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的义务;6)品质担保的义务;7)保证提供可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
6、;8)售后服务的义务;9)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的义务;10)尊重消费者人格的义务。有了这些条条框框,我这消费者放心多了! 总而言之,学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后,受益匪浅啊! 篇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体会(一) 周四,又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纪念日,这几天,全国人民都在关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央视也会一如既往的举办3.15晚会,曝光一些没有良心、没有公德心的企业和事件。经营者这两天也很注意,也在尽力避免自己被投诉,避免自己的商品上了工商局的黑榜单。当然,各地工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这两天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
7、很重视,也在加强市场检查力度,避免自己的辖区出现大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尤其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当然,每一位工商执法人员都知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仅靠工商局单干很难做到。昨天和一位同事谈起此事,同事说:不知道消费者如何想。在平时,除了工商局,有哪个单位会想到消费者?消费者投诉时,谁会看到他们?3.15到了,突然会冒出很多单位,他们都在抢着宣传自己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的职能,大有高过工商局之势。同事的话反映了当前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部分现状。消费者投诉时,除了想到工商局,恐怕想到的就剩下到法院提起诉讼了。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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