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违约Cross.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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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交叉违约Cross【精品文档】第 4 页交叉违约Cross-defaulting 是信贷合同中的一种条款,交叉违约的基本含义是:如果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在其他贷款合同项下出现违约,则也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 一般来说,债权人都是以当事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为由,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但交叉违约条款突破了这一限制,它颇有“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的味道,即试图赶在借款人其他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出现偿还危机之前采取救济措施,以避免自己处于比其他债权人更糟的处境。此种违约形态在我国现行法上虽无明确规定,但它并不违反合同法的有关法理及法律精神,现行合同法中的不安
2、抗辩权可以作为其适用的法理依据。因此,交叉违约条款可以作为约定条款订入合同之中,以使贷款人能够及时全面的掌控借款人的信用水平。 一、交叉违约的含义和理论依据 交叉违约是指如果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在其它合同或类似交易项下出现违约,那幺此种违约也将被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本合同的债权人可以对该债务人采取相应的合同救济措施。 交叉违约条款能够有效地起到“预警”作用,使得当事人根据对方在其它协议项下的不履行之事实判断对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履约能力。如果对方当事人在其另外一个交易项下未能履约,很可能就陷入财政困境,履约能力成为疑问,本协议的债权人会强烈地倾向于终止与该对手继续进行交易;同时,通过交叉违约条款,本协
3、议项下的债权人得以参与到对方当事人因在其它协议项下违约而导致的谈判中去,从而使自己不至于比其它的债权人处于更加不利的位置。 交叉违约条款的理论依据主要是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按照大陆法上的传统民法理论,在合同成立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实现时,应先履行一方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发生不安抗辩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必须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后履行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的情形;其二,必须是后履行方财产明显减少而有难以履行的可能。 至于预期违约制度,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9条规定,当事
4、人一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对方不能正常履约时,其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对方提供正常履约的充分保证,如果对方没有在最长不超过30天的合理时间内按照当时情况提供履约的充分保证,则构成默示违约。 比较这两种制度,可以发现两者在某些方面还是有所区别的。 首先,前提条件不同。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现行履行还是同时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终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而大陆法上的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当事人的债务履行顺序存在先后之分。我国合同法第68条也坚持了大陆法不安抗辩权的这个前提。 其次,适用事由不同。依大陆法,行使不
5、安抗辩权的条件是对方财产缔约后明显减少并有难为对待给付的可能。而英美法中的默示毁约所依据的理由并不限于财产的减少,也包括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商业信誉不好、债务人在准备履约以及履约过程中的行为或者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存在违约的危险等情况。 再次,在过错问题上,预期违约制度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问题。而大陆法上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只要其财产在缔约后明显减少并导致难为对待给付的危险即可,至于由于何种原因所引起,在所不问。 最后,法律救济不同。预期违约制度赋予了守约方解除合同或提起违约赔偿之诉等救济方式;而大陆法不安抗辩权制度中,先行履行一方的救济方式是该权利人可以中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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