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解释三出台意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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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劳动解释三出台意义劳动解释三出台意义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出台,受理范围扩大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新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诉讼程序问题,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扩大,诉讼程序更加具体,主要亮点有: 一、将社会保险争议纳入法院受案范围。过去各地法院对于用
2、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纠纷法院不予受理,此类纠纷只能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对于裁决当事人不服时不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而且法院对于仲裁委的裁决也不予立案执行,仲裁委又没有强制执行权,结果是裁决内容不能得到执行。本解释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纳入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但是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仍然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外。 二、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纳入人民
3、法院受案范围 过去法院一直认为,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其实企业改制引发的职工解除合同、拖欠工资等劳动纠纷当然属于“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法院应当受理,不能因为下岗的人多,拖欠工资的人多就改变了性质,只能说明在现有的社会法制环境下,法院没有能力解决或者解决不好此类复杂社会问题,为了自保只好将矛盾推向社会、推向政府,法院的自保之举确实避免了麻烦,但却背离了法院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最终途径的法治宗旨。本解释将
4、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但是对于何为“企业自主改制”应当有所界定,否则立案时容易扯皮。 三、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及其出资人、以挂靠等形式借用资质的出借人要承担责任。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单位、个人,只要非法用人者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不是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劳动合同,即便存在非法用工,也应当承认其劳动关系的存在,由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以挂靠等形式借用他人企业资质的用工者因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赔偿经济补偿等发生争议时,解释规定应当把出借营业执照一方或者被挂靠企业列为当事人,并且要承担相
5、应的责任。 四、其他诉讼程序更加具体明确 包括仲裁遗漏当事人的不必重新仲裁、加班费举证责任的分配、加付赔偿金可由人民法院一并审理、一裁终局的认定标准更加明确等。 最高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价值取向 问:请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这一司法解释的背景和意义? 答: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深刻变革,劳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全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突飞猛进地增长,呈现出数量膨胀化、内容复杂化、区间多样化、诉讼群体化和难度增大化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于2001年4月和2006年8月分别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
6、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两个司法解释。2008年,劳动合同法和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这两部法律分别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以及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作了全面、翔实的规定,因此,有必要根据立法的变化,及时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出台这部司法解释具有以下重要的意义:一是便于广大劳动者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促进依法维权;二是便于各级人民法院准确掌握司法尺度,促进司法公正;三是便于规范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处理程序,促进裁审衔接;四是便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从合法、务实的角度界定社会保险争
7、议的范围 问: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争议,一直是劳动者普遍关注的话题,这部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了哪些新的举措? 答: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我们研究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8、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问:当前,因企业改制引发的诸如下岗、买断工龄、提前退休等问题,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往往不予受理此类案件。解释三是否有新的突破? 答:针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特别是政府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我们一直认为,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
9、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其改制已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特征,而不局限于政府或相关部门主导。对于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处理,完全是在法律规定的层面上进行,因此,对于这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应依法予以受理。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及其出资人要承担责任 问:实践中,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用人单位往往以自己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为借口逃避责任,司法解释有无规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答: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主要包括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这三种情况。非法用工主体由于违反工商登记的规定,
10、理应受到行政处罚,但行政违法行为不应影响到其民事行为的效力。只要非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不是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劳动合同,即便存在非法用工,也应当承认其劳动关系的存在。这样,当纠纷发生时,就可按照法律倾斜于劳动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当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力承担责任时,出资人应当依法予以承担责任。 以挂靠等形式借用资质的,出借方要承担责任 问:实践中,经常会有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形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这一现象,当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答:就出借营业执照一方而言,由于其出借行为导致了劳动者有理由相
11、信招用他的用人单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甚至认为出借营业执照一方即是用人单位。正是基于这些足以使其产生合理认识的表象,劳动者才付出了劳动。因此,当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亦应当把出借营业执照一方列为当事人,并且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践中还需要注意的是,不论以挂靠等形式出借营业执照是否为有偿,均不影响其作为当事人的地位。 仲裁遗漏当事人的不必重新仲裁 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是否需要再次仲裁? 答:对于已经作出的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仲裁机构不能自行追加或经当事人申请追加后再次重新仲裁。当事人可依照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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