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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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政发2016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二)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坚持互助共济,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城乡居民
2、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行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所辖区域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管理职能。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基金运行管理指导和监督、队伍建设和培训、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和监管等工作。第五条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承担辖区内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协议管理、政策执行及培训、异地就医即时结报和基金结算等工
3、作。各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承担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的业务管理、指导和经办服务。第六条各级编制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审计、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组织参保和基金筹集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缴费续保、政策宣传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城乡居民医保村级(社区)协管员制度。第三章 参保缴费第八条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居民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下列人员:1、农村居民;2、城镇非从业居民;
4、3、驻长在校大中专学生(简称大中专学生);4、驻长职业高中、技校、中小学、幼儿园在册学生(简称普通学生);5、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大中专学生应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普通学生可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农村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镇居民没参加职工医保的,要在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机构组织辖区内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登记,负责安排参保对象自行在指定银行缴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机构组织辖区内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登记,负责
5、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征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专户。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参保的,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征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专户。第十条 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第十一条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中专学生每年8月31日至10月31日缴纳新学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参保人员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大中专学生在规定的集中缴费时间8月31
6、日至10月31日足额缴纳了新学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期为本年度9月1日至下一年度8月31日。其他参保人员在规定的集中缴费时间足额缴纳了下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期为下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积极探索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网上银行缴费等便捷的缴费续保模式。已经缴纳的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未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原则上不予补办,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28天内(含28天)取得我市户籍并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他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导致未能在统筹地区
7、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在办理户籍手续后6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除上述情形外,首次在我市统筹地区参保的人员从缴费90天后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三条已参保人员当年度未按时缴费,当年度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因特殊情形当年度未按时缴费的,在当年度3月31日前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到账之日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当年度4月1日以后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到账之日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本结算年度内的个人自
8、负比例提高10%。第十四条按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在我省范围内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避免跨统筹地区重复参保,避免待遇重复享受。第四章 基金筹集第十五条城乡居民医保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第十六条 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确定的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政策。第十七条 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我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政策由财政全额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
9、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全部由财政给予补贴。对生活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符合全额资助条件的免交个人缴费部分。第十八条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第十九条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助、支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第五章 基金管理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全市统一政策,按照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的模式管理。第二十一条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一)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政府财政补助资金;(三)基金利息收入;(四)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第二十二条城乡居民
10、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按相关政策享受优惠利率。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财政补助资金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承担,在预算内核拨;市、县市(区)财政承担比例按财政体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提高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制度,市级风险调剂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符合申请风险调剂金条
11、件的,可按照风险调剂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调剂金。第二十六条 执行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周转金制度。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周转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执行。第二十七条 合理控制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第二十八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政府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九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为参保居民支付下列费用:(一)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二)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含特殊病种门诊、普通门诊、大中专学生和普通学生及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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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 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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