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针对中小企业的政策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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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部署,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 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促进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和放大作用1.省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5 亿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及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2.省财政安排5000 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服务等技术创新活动。(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3.省财政安排5000 万元设立小额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给小企业
2、、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涉农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适当风险补偿。(省金融办、财政厅负责)4.省财政安排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 万元,资助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参加境内国际性展览会。(省外经贸厅、财政厅负责)5.利用产业转移相关资金对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6.对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为其在岗职工支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7.统筹省财政现有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重大科技专项、结构调整、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进口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大力
3、支持。(省财政厅负责)二、认真落实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8.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 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7 页 - - - - - - - - - 9.对
4、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10.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11.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税收政策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收政策扣除。(省国税局、地税局、广东银监局负责)12.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13.对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5、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1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15.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16.将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为月销售额20000 元;按次纳
6、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 元。(省国税局负责)17.将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即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 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 元。(省地税局负责)18.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省地税局、金融办负责)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7 页 - - - -
7、 - - - - - 19.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省地税局负责)20.对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按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省地税局负责)21.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省地税局负责)22.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省地税局负责)23.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省地税局负责)三、依法给予中小微企
8、业行政收费、社会保险缴费、土地价格优惠24.认真落实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1262 号)要求,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深入开展治理乱收费、乱摊派行为。(省物价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交通厅、质监局、口岸办、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25.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费用。(省质监局负责)26.结合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费率的要求,目前养老保险费率较高地区的单位缴费比例可逐步降至15%.(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27.各地级以上市在确保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累计结余足以支付9 个月以上待遇的前
9、提下, 可按规定对困难中小微企业阶段性适当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最长不超过6 个月), 如发生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足等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28.2011 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率超过30%以及滚存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36 个月的统筹地区, 可按规定适当下调包括中小微企业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具体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7 页 - - - - - - - - - 下调幅度由统筹地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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