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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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电力市场信息披露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主体知情权,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监会14号令)、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电力市场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第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等市场主体应按本办法要求,遵循“真实、及时、透明、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相关电力市场信息。第
2、四条 市场信息披露是指市场主体向社会公众、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与电力市场相关数据和信息的行为。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依法对江苏电力市场信息披露行为履行相关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江苏电力市场信息发布和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应当公平对待市场主体,为各市场主体披露信息提供条件。电力调度机构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做好电力市场相关信息发布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江苏能源监管办进行投诉和举报。第二章 信息披露类型和保密要求第七条 信息披露按照周期可分为年度信息、季度信息、月度信息和滚动更新信息。第八条 信息披露对象的范围和保密要求,可
3、分为公众信息、行业信息、私有信息。1.公众信息是指面向所有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及时主动公开公众信息及变化情况是各市场主体进入电力市场须履行的基本义务;2.行业信息是指面向所有或部分电力市场主体披露的数据和信息,及时主动公开行业信息及变化情况是各市场主体开展电力市场交易须履行的基本义务;3.私有信息是指面向信息相关方电力市场主体披露的数据和信息,及时主动公开私有信息及变化情况是各市场主体面向合同方、服务方应履行的基本义务。第九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和市场秘密,不得擅自改变信息披露的时间和范围,不得随意减少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十条 市场主体享有按照权
4、限通过电力交易信息系统获取电力市场相关数据和信息(含数据化结构信息交互)的权利。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应对获取的行业信息、私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该信息公开范围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透露。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第一节 公众信息第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公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众信息:1.登记注册基本信息;2.联系人,联系方式,交易大厅地址,网站地址;3.业务流程,服务指南;4.宣传电力市场建设成果、电力行业相关动态的新闻报道和政策解读;5.交易规则,交易实施细则,江苏电力市场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相关规程规范;6.电力交易系统操作说明和培训材料。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公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众信息
5、:1.登记注册基本信息;2.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3.用电等业务的办理程序,服务指南,以及相关窗口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办理业务必要的信息;4.供电区域,输配电价格,销售电价和收费标准;5.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6.停电、限电和事故抢修处理情况;7.与市场交易业务相关的企业重大事项变动情况。第十四条 发电企业应公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众信息: 1.登记注册基本信息; 2.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3.所辖机组台数、容量、基本技术参数、机组类型(公用或自备)以及调度关系; 4.与市场交易业务相关的企业重大事项变动情况。第十五条 售电公司应公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众信息:1.登
6、记注册基本信息; 2.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3.提交履约保函情况,年最大售电规模;4.信用承诺履行情况;5.与市场交易业务相关的公司重大事项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 电力用户应公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众信息: 1.登记注册基本信息; 2.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3.用电类别及所属供电营业区域。第十七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应公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众信息: 1.登记注册基本信息; 2.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3.提供辅助服务的具体方式。第二节 行业信息第十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公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业信息:(一)滚动更新信息1.市场主体注册、变更、退市、及信用情况汇总;2.市
7、场主体因违反交易规则等原因被相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实施惩戒情况。(二)月度信息1.跨省跨区交易情况:各类交易的组织情况;交易电量、年度合约完成电量、中短期交易电量、年累计交易电量、累计年度合约交易计划完成电量、累计中短期交易完成电量;2.省内交易组织情况:月前电力电量平衡及备用情况预测;当月含发电权交易在内的各类交易安排,如交易品种、交易主体、交易时段、交易规模、交易方式、出清规则、交易公告发布时间等相关信息;3.省内交易结果情况:包括各类交易主体的申报和成交情况、成交价格等(包括集中竞价匿名成交曲线);4.省内交易执行情况:含发电权交易在内各类交易的完成情况;电力调度及交易“三公”执行情况;
8、偏差电量责任认定、偏差考核资金总体收入支出情况;节能减排情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消纳量交易完成情况。 (三)年度信息1.全年电力市场交易情况;2.全年电力调度和交易“三公”执行情况;3.全年电力市场交易组织及市场建设情况。第十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公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业信息:(一)滚动更新信息1.市场供需情况:电网电力供应(包括本网、区外电力供应情况)和用电需求信息(分钟级功率数据);2.电厂运行信息:机组开停机情况;3.跨区跨省联络线运行信息:分钟级运行数据;4.对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主体按相关规定发布信息。(二)月度信息1.月度重要运行方式变化情况;2.新机组投运情况;3.
9、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情况;4.发电机组检修计划完成情况及次月计划安排;5.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行情况;6.月度安全校核工作开展情况。(三)年度信息1.全年发用电情况;2.全年电网各分区电力平衡及次年平衡预测情况;3.次年年度发电机组检修计划;4.次年运行控制限额。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应公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业信息:(一)月度信息1.电力供需情况;2.电网安全运行情况;3.新设备投运情况;4.电网重要设备故障情况;5.电网检修计划完成情况及次月计划安排;6.电网建设改造情况及次月计划安排。(二)季度信息1.电力市场环境信息:宏观经济运行及对电力的需求情况,涉及电力供需的相关经济指标和宏观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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