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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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88 号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已经 2006 年 7 月 10 日省政府第72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省长韩寓群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企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企业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建立工资支付
2、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工资支付中的突出问题。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国资、建设、经贸、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工会组织依法对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支持和帮助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第二章工资确定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制定本省企
3、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和发布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工资水平,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监测预警信息。第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1 页,共 5 页 - - - - - - - - - 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工资集体协议或者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通过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工资支付标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的变化进行调整和变更,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中确定的工资标准。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逐步增加劳动者工资。企业应当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 日内,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
5、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工资确定办法;(二) 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三) 工资正常增长办法;(四) 奖金分配办法;(五) 津贴、补贴分配办法;(六) 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第十三条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第三章工资支付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工资支付制
6、度。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和形式;(二) 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三)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四) 患病、假期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五) 工资扣除事项;(六) 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企业制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向全体劳动者公布。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变更。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应当自制定或者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工资支付日期
7、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业应当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5 页 - - - - - - - - - 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给劳动者一次工资,但实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对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劳动者,工作期间少于1 个月的,企业应当在临时工作任务完成时立即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作期间超过1个月的,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
8、券等代替货币支付。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应当在代领时提供有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及时将工资存入劳动者帐户。第十九条企业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记载工资支付对象姓名、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实发金额和劳动者签名等事项。工资支付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至少保存15 年的时间备查。企业应当在支付工资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单,工资支付单应当载明工资支付表中的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企业应当及时为查询人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条企业安排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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