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创建省食品安全县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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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和县创建省食品安全县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征求意见稿)考评项目考评标准考评细则责任单位(带的为牵头单位)分值得分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稳定良好(一) 食品安全状况持续稳定较好1. 区域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品合格率稳定在较高水平;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得到有效控制。(否决项)1.抽检合格率96%以上。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卫计局否决项2.国家和省通报的非食用物质案件每年少于2件。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
2、、县卫计局(二) 无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2. 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查办、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重点报道且核实负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食品安全事件。(否决项)3.近3年来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一年内不得发生2起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卫计局否决项(三) 人民群众满意度高3. 人民群众对当地食品安全状况总体满意度在68%以上(否决项)4.群众满意度达68%以上。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卫计局否决项二、地方党政同责落实到位 15(四)
3、党委政府高度重视4. 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党委和政府领导经常听取食品安全工作专题汇报,进行专题调研。党委常委会或政府常务会议定期专题部署食品安全工作。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成立由政府一把手或常务牵头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食品安全委员会,配备创建办公室工作力量,充分发挥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关键项)5.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云和县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县发改局0.336.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列入政府专项,并以政府(或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加0.3分;与发改部门联合发文的,加0.1分。(加分项)县府办加分项7.党委常委会
4、或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一次听取食品安全工作专题汇报,得0.3分。县府办0.38.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每年分别至少一次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或检查,各得0.3分。县府办0.69.政府每年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得0.4分。县府办、县食安办0.410.创建办每季至少召开一次以上创建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创建工作问题的,得0.6分,每少一次扣0.2分。(从2016年6月起计算)县创食办0.611.成立由政府一把手任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得0.3分;政府常务副职任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得0.1分。县创食办0.312.专门配备创建办工作力量,充分发挥对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
5、导作用,得0.5分;配备兼职人员,得0.2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县委组织部0.5(五) 食品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到位5. 创建城市政府严格履行创建主体责任,统一组织领导,明确各地区、各单位责任分工,协调联动,统筹推进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各级政府层层建立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签订责任书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所占权重不低于3%,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纳入“一票否决”内容。(关键项)13.县(市、区)以政府名义(含办公室)制订工作方案的得0.6分,以食安委名义制订工作方案的得0.3分。县府办0.6314.
6、创建办成员单位有职责分工文件的,得0.4分。县创食办0.415.各级政府层层建立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签订责任书的,得0.5分;签订责任书单位每少一个扣0.1分。县府办、县食安办0.516.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每年开展食品安全年度综合评价,并进行结果通报的,得0.5分。县考核办0.517.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且所占权重不低于3%,得0.5分;2%-3%的,得0.3分;2%以下不得分。县考核办0.518.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且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纳入“一票否决”内容,得0.5分。县考核办0.5(六) 部门监管职
7、责界定明确6. 各级、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事权划分明确清晰,无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19.各级、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清晰,得0.5分;不清晰的酌情扣分。 县编委办、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卫计局0.5220.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无漏洞盲区,或进行协调明确职责的,得0.5分。县编委办、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卫计局0.521.农业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紧密合作机制,有合作文件或协议,日常运行有效的,得1分;无合作文件或合作协议但日常运行正常的,得0.5分。县食安办、县农业局、县市场监管局1(七) 监管投入保障到位7. 食品
8、安全监管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执法办案、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等工作需要。食品和食源性疾病风险监测经费至少能够支持各1件/千人口年的检测样本量,食品安全检验经费至少能够支持4批次/千人口年的检测样本量(不含快速检测)。(关键项)22.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的,得1分;未纳入的不得分。县府办、县财政局1423.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执法办案、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等工作需要,得1分。县财政局124.食品和食源性疾病风险监测经费至少能够支持各1件/千人口年的监测样本量,得1分;每少5个百分点扣0.3分。县财政局125.食品安全检验经费至少能够
9、支持4批次/千人口年的检测样本量(不含快速检测,包括各级抽检样本量,其中本级承担的抽检批次数以1200元/批次计),得1分;每少5个百分点扣0.3分。县财政局1(八) 执行更严格的标准8. 鼓励各地出台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推动监管工作制度化、标准化,以“最严谨的标准”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宣贯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26.规范开展企业标准备案以及标准跟踪评价,得0.3分。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推动监管工作制度化、标准化,以“最严谨的标准”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得0.2分。发现未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分。县府办、县食安办、县
10、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卫计局0.5127.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要求宣贯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得0.5分;工作不到位,酌情扣分。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卫计局0.5(九) 日常工作较为突出9. 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开展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综合评价等级为良好及以上。28.在设区市政府对县(市、区)开展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综合评价等级为良好及以上的,得2分;合格的,得1分。县考核办、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卫计局22三、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保障有力 21(十) 按照党中央、国务
11、院要求完成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10. 市、县两级按照要求完成监管体制改革,市场监管部门保留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牌子,加挂食安办牌子。乡镇(街道)或区域按省、市政府要求设立市场监管派出机构,加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牌子,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市场监管执法的首要职责。29.出台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三定”方案,符合要求的得1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县府办、县编委办1230.乡镇(区域)按要求设立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得0.5分;未按照要求挂“食品药品监管所”牌子的不得分。县府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531.市场监管所运行有效,工作制度健全的,得0.5分;制度不健全,食品安全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县
12、市场监督管理局0.5(十一) 落实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职责11. 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在乡镇(街道)设立食安委、食安办,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任食安委主任,有效发挥作用,加大对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乡镇(街道)食安办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有条件的行政村和社区设立食品安全工作站。乡镇(街道)大力推行网格化管理,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食安办达到规范化建设省定要求。对兼职从事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协管员、信息员建立报酬保障、培训、考核等机制。(关键项)32.按要求设立乡镇(街道)食安委、食安办,并由乡镇(街道)
13、主要负责人任食安委主任,分管负责人任食安办主任,得0.5分。县食安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0.5433.配备乡镇(街道)食安办专(兼)职工作人员,工作有效开展的,得0.5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县食安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0.534.在行政村(社区)配备至少一名协管员,在村(社区)小网格配备信息员的,得0.2分。工作有效开展的,得0.3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县食安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0.535.行政村(社区)设立食品安全工作站的,工作有效开展的,得0.5分;未设立机构,工作正常开展的,得0.3分。县食安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0.536.乡镇(街
14、道)推行网格化管理,工作制度健全且运行有效的,得0.5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县食安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0.537.建立协管员(信息员)报酬补助、培训考核等制度的,得0.5分;不健全的,酌情扣分;未建立的不得分。县食安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0.538.乡镇(街道)食安办规范化建设达到省定年度要求的2016年、2017年、2018年、2020年末,辖区内分别实现20%以上、50%以上、80%以上、所有乡镇(街道)食安办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得1分;每少5个百分点扣0.5分。县食安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1(十二) 岗位设置符合要求12. 市、县(市、区)、乡镇(街
15、道)监管人员力量满足监管实际需要,编制受限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手段缓解人员不足问题。(关键项)39.辖区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编制达到辖区常住人口的万分之3,得2.5分;万分之2至万分之3的,得1.5分;万分之1.5至万分之2的,得1分;万分之1.5以下的,不得分。计算方式:县(市、区)农、林、渔、食药(含检验机构)、质监、卫生、公安、行政执法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科室人员+市场监管所人员*60%+专职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聘用协管员。县编委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卫计局2.5340.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三定”规定明确日常监管、检验检
16、测等岗位设置的,得0.5分。县编委办、县人力社保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卫计局0.5(十三) 监管人员能力素质到位13. 监管人员每年集中参加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的培训不少于40小时,具备开展日常监管的业务能力,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达到较高比例。按照国家部署和要求逐步建立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41.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得1分;每少5个百分点扣0.3分。县人力社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卫计局1242.监管人员每年集中参加食品安全相关内容培训大于40小时的,得0.5分;培训20-40小时的,得0
17、.3分;培训20小时以下的不得分。县食安办、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卫计局0.543.按照上级部署要求落实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得0.5分;未落实的不得分。县人力社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卫计局0.5(十四) 专业化执法装备配备到位14.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监管机构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应急处置等执法装备、设施配备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关键项)44.乡镇(街道)派出机构的办公业务用房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乡镇派出机构100%达标的得0.8分;每少10个百分点扣0.1分。依据食品监管乡镇(街道)
18、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指导意见(食药监财2014218号)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0.8445.县监管机构及乡镇(街道)派出机构执法车辆(日常巡逻用四轮电瓶车计1辆、二轮电瓶车计0.5辆)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县级达标的得0.3分。乡镇监管机构均达标的得0.5分,有一个不达标的扣0.1分。依据全国食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食药监财2014204号)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0.846.县监管机构及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快速检测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县级达标的得0.3分。乡镇监管机构均达标的得0.5分,有一个不
19、达标的扣0.1分。(依据同上)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0.847.县监管机构及乡镇(街道)派出机构执法取证设备达到相应标准要求。县级达标的得0.3分;乡镇监管机构均达标的得0.5分,有一个不达标的扣0.1分。(依据同上)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0.848.县监管机构及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应急处置设备达到相应标准要求。县级达标的得0.3分。乡镇监管机构均达标的得0.5分,有一个不达标的扣0.1分。(依据同上)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0.8(十五) 专业化检验能力建设到位15. 市、县
20、两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及能力要求,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到位,能够满足辖区内食品生产监督抽检和区域特色食品检验等需求;县级要依托现有资源,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能够满足监督抽检常规理化、微生物指标定量检测等需求,扩展快速检测能力,同时能为当地企业和产品提供委托检验服务。指导和支持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食品安全检测室(点)建设。(关键项)49.县级依托现有资源,开展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并通过省级验收的,得0.4分;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分。县市场监管局0.4350.县级检测机构食品相关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比例高于30%,得0.3分,20%
21、-30%的得0.2分;低于20%不得分。县市场监管局0.351.县级检测机构能够满足监督抽检常规理化、微生物指标定量检测等需求,能开展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理化和微生物各项指标检测,得0.5分;达到80%以上检测项目的,得0.3分;达到50%以上项目的,得0.2分;50%以下的不得分。 县市场监管局0.552.县级检验检测机构年定量检验批次达到1500批次以上得0.3分;每少200批次扣0.1分。县市场监管局0.353.县级检测机构为当地企业和产品提供委托检验服务,得0.4分;未开展的,不得分。县市场监管局0.454.县级检测机构指导和支持农产品批发、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检测室(点)建设的,
22、得0.3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县市场监管局0.355.涉农乡镇(街道)全部建成农产品快速检测室,并正常运行的,得0.3分;每少一个乡镇未建成或未正常运行的扣0.1分。县农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0.356.城区农贸市场农产品快速检测体系建成比例达规定指标,并正常运行的得0.5分;未完成的,每少5个百分点扣0.2分。县市场监管局0.5(十六)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健全16.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技术机构仪器设备、人员配置到位,风险监测能力(设备)配置达到规定要求;按照省级要求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辖区年风险监测食品样本量达到每千人口1件;健全完善部门间的风险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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