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实用课件精选——工程造价结算相关法规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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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造价结算相关法规解读,造价实务指导,建设工程造价结算相关法规解读,浙江建经律师事务所 胡德云 律师 TEL:13989807585,建设工程造价结算相关法规解读,一、结算合同依据如何确定。 二、工程变更与工程签证。 三、固定价总价合同能否进行调整。 四、工程价款利息和垫资利息规定如何计算。 五、默认条款及以送审价为准的适用条件。 六、结算与审计、审核的区别。 七、如何有效进行索赔。 八、工程结算报告经双方确认后,一方能否提出违约赔偿。,一、存在黑白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结算?,工程价款的性质: 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 市场调节价 工程价款属于市场价 以双方合意为准, (1)单价合同; (
2、2)总价合同; (3)其他价格形式:可调价、成本加酬金。,建设工程造价结算相关法规解读,1、黑白合同或补充协议进行竣工结算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1)如果另一份施工合同是在中标之前签订,一般认定为无效。 (2)如果另一份施工合同是在中标之后签订,则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 1)没有对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或补充的情况。 2)对实质性条款进行了变更或补充。(工期、价款、质量) a、如果发生了招标投标过程中无法预见的新情况,使招标投标的前提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若不进行变更或补充,将会使施工承包合同显失公平,则变更或补充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省高院解答:认定“黑白合同”时所涉的“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中的
3、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三部分。对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承、发包双方以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记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书面文件,不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建设工程造价结算相关法规解读,b、如果不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无法预见的新情况,则以中标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
4、况下,工程款如何结算?,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解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二、工程变更与工程签证,工程变更原因: 1、发包人为改变使用功能或基于客观条件等所提出的工程变更; 2、承包人鉴于现场情况的施工条件或遇到不可预见的地质情况等提出的工程变更; 3、设计单位为了修正或完善设计而提出的设计变
5、更。 工程签证: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工程变更而通过约定的程序对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损失赔偿等事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工程签证分为:定性的确认;定性、定量的确认。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工程合同价款+-工程追加(或减少)合同价款 工程追加合同价款=工程设计变更增减的工程价款+-工程增减而引起的增减的工程价款+-施工条件变更增减的工程价款+-工程索赔的工程价款,工程变更价款计价中的法律规定:,1、如果工程签证不仅对发生的变更事实予以肯定,而且对于发生变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也予以确定,则按签证中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2、仅对变更的事实予以定性的肯定,但未对变更的费用和延误的
6、工期予以定量的确认的工程签证。 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既没有对变更的事实予以定性的肯定,也没有对变更费用和延误的工期予以定量的确认,但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证据能确认实际发生工程量的,则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从法定。,固定价合同:一定的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是与一定施工技术难易程度的施工承包范围相对应的,这就是一定的承包范围的前提条件。 1、前提条件发生变化 主要是增减工程量,即承包范围发生变化。 2、前提条件不变,但对价格波动的幅度及引起价格波动的原因是否属于商业
7、风险的认定不清。,三、固定价合同能否进行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结算相关法规解读,对固定价能否进行调整,应结合司法解释有关设计变更的规定配套执行: 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师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条第2款 固定价的含义: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约定风险范围之外的设计变更: 司法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
8、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四、工程价款利息和垫资利息规定如何计算;,工程价款利息和垫资利息规定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1、工程拖欠款利息:法定孳息 2、工程垫资款利息:约定 垫资款与工程拖欠款的区别:垫资款是是承包人自愿所为,是与 发包人合意的结果,而工程欠款则是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所 致的结果。因此,若垫资款约定有利息的,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 意;而工程欠款未约定利息,法律规定发发包人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如约定利息,从其约定,但利率超过一定 幅度的,法律不予支持。,计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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