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许再生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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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许再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一、行政许可内容对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予以再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许可。二、设定行政许可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发布,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428号修订)第十二条。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四、行政许可条件凡女方户籍在深圳市居民,其生育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或第四款规定,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发布)第
2、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五、申请材料(一)填写完整并加具夫妻双方单位、社区工作站意见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原件3份);(二)夫妇双方及患儿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再婚夫妻另需提交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书),女方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近3个月孕情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套,验原件);(三)申请人属于人户分离,要提交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出具加盖公章育龄妇女信息表(原件1份);(四)有关病史资料、相关检查资料、2个区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原件1份);(五)病残儿童信息表(原件1份)。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六、申请表格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
3、,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上免费下载。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受理时间:每年3月、6月、9月、12月115日。集中鉴定时间:每年3月、6月、9月、12月20日前后。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初审机关:区人口计生局;决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九、行政许可程序(一)申请人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二)社区工作站、街道、区人口计生局逐级审核;(三)申请人带患儿到指定医疗机构体检;(四)市卫生人口计生委组织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五)通知鉴定结果。十、行政许可时限每季度组织鉴定一次,鉴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未规定有效期限。十二、行政许可法律效力符合鉴定标准可申请再生育。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第十九条。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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