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奖罚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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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 全 奖 罚 制 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煤炭企业的安全奖罚制度,是反映安全生产制约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严肃纪律,严明奖惩,维护公司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确保公司全面顺利的发展;同时,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加强公司奖罚制度的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奖惩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考核、重奖重罚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奖惩由公司财务部设立专项帐户安全奖励基金, 公司安全监察部统一掌握使用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安全奖励基金的来源: 一、月度减发的安全质量结构工资。二、因安全质量事故
2、和“三违”对矿井(单位)、个人的罚款。三、徐矿集团公司的各种安全质量奖励。第五条 安全奖励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公司执行的月度、季度安全考评奖励及年度(半年度)安全表彰奖励。 二、公司月度、年度安全质量风险抵押金兑现奖励。 三、公司重大安全工程承包奖励。 四、对公司及矿井(单位)安全质量工作有特殊贡献人员的一次性嘉奖。 五、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的奖励。 六、公司对外合作开采煤炭实现安全生产的奖励。 第二章 处 罚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第六条 安全办公会议迟到、早退或者会议期间手机铃响每次罚款50元,无故不参加者罚款100元。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必须事先向公司办公室或公司领导请假。第七条 对公司安全
3、办公会议部署的工作、决定的事项,各矿井(单位)、部室必须按时完成,每项每拖延一天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第八条 办公室必须认真做好安全办公会议记录,及时整理打印会议纪要,及时下发各单位。每拖延一天罚款50元。第九条 安全监察部每周组织对所属各矿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以“安全检查通报”的形式下发各矿。各矿必须认真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否则视具体情况对矿长给予100-500罚款。安全监察部无故不组织检查罚款200元。第十条 所属各矿凡应持证上岗而不持证上岗的人员罚款50元。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监察职责,造成事故,罚款200元直至降薪处分。第十二条 各矿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安全
4、自查,并按“四定”形式下发,安排各区队认真整改落实,并作好记录待查。不进行自查或无记录可查一次罚款100元。第十三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提前编制作业规程并进行审批,施工重点特殊工程、处理各种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通过后必须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学习考试。无规程或措施作业罚款500元,规程或措施没有学习考试签字的罚款200元,不按规程或措施进行施工的罚款100-500元。第十四条 矿井作业规程应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完善,使之及工作面实际情况相符,再组织工作面人员学习签字,未及时补充完善罚款200元,补充后未学习签字罚款100元。第十五条
5、 矿井作业规程必须每月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时复审的一次罚款100元。第十六条 矿井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并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否则罚款50元。第十七条 矿井所有入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井口检身工的检查,不得无理取闹,谩骂,拒绝检查,否则罚款100元。第十八条 矿井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遵守人车(罐笼)乘座制度,听从指挥按秩序出入,严禁拥挤,严禁站在防护链或红灯以内,否则罚款50元。第十九条 矿井职工升井后无特殊情况不按规定交矿灯、自救器者,罚款50元。第二十条 矿井携带烟草或点火物品入井罚款100元。井下吸烟,开除矿籍。第二十一条 矿井职工酒后入井,罚款100元,留矿察看半年。第二十二条 矿井职工穿
6、化纤衣服入井,罚款50元。第二十三条 矿井井口检身工发现有人酒后入井或携带点火物品入井不制止,罚款100元。第二十四条 矿井工作时间职工在岗打架斗殴,罚款50200元。第二十五条 矿井职工谩骂、殴打安全监督检查和执行公务的人员,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或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矿井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井上、下信号硐室闲聊、 逗留,罚款50元。第二部分 “三违”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监察人员发现“三违”行为不制止不处理,同样按“三违”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 替“三违”人员说情或给“三违”人员作伪证、推脱责任者,除按“三违”同样处理外,并处罚款100元。第二十九条 “
7、三违”人员拒绝检查、谎报单位或姓名、掩盖事实真相,罚款100元。第三十条 情节严重、影响极坏、态度不好的 “三违”人员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在全矿或全公司进行通报批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 各矿领导违章指挥罚款300600元,造成事故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5002000元罚款,并处降薪直至撤职处分。第三十二条 各矿领导对检举其 “三违”行为的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给予罚款500元、降薪直至撤职处分。第三十三条 对矿井的“三违”行为,视情节轻重罚款2001000元。安全设施应投入使用而没有使用的按“三违”处罚。第三十四 凡“三违”人员都必须参加由矿组织的安全学习三天,每天交学费10元并过“五
8、关”。三违人员学习结束后必须考试,考试合格后写出书面保证方可恢复工作,考试不合格再进行学习直到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第三部分 安全事故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 发生轻伤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公司总调度室及安全监察部,并由公司总调度室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并根据规定上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对事故汇报不及时的单位罚款500元;对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罚款1000-5000元。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公司事故处理领导小组人员接到通知必须立即到调度室报到,无故不到每次罚款200元。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将事故现场保护好,依事故情节轻重等待公司值班组领导或政府行业
9、主管部门现场勘察,严禁破坏作假,故意破坏现场罚款200-1000元。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所有现场人员必须参加事故追查,追查时所有人员必须实话实说,对在事故追查中为了逃脱责任,说假话或为别人作伪证的,每发现一人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或开除处分。第三十九条 矿井发生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的处罚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按照事故性质、严重程度,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公司安全责任追究制等进行处理,凡事故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发生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两天内按照工伤管理规定认真填写并上报工伤登记表,每拖延一天罚款100元。
10、第四十一条 矿井井下发生1人次工亡事故: 一、对事故矿井处以1000015000元的罚款(对责任者的罚款包含在对单位罚款的总数内),并减发全矿全部的安全结构工资。 二、对事故矿井责任单位主管区(队)长、支部书记,每人各处以2000元罚款、主管技术员以上其他管理干部每人各处以1000元罚款。 三、对事故矿井直接责任者处以2000元的罚款,并给予开除矿籍或留矿察看1年处分。 四、对事故矿井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给予留矿察看1年处分。 五、对事故矿井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罚款及行政处分。 六、对事故矿井当班带班矿领导、当班班长处以500元的罚款。 七、对事故矿井分管安全工作的矿领导、调度室
11、主任每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八、对事故矿井事故现场当班安全员、调度室现场人员处以500元的罚款。九、对事故矿井矿级领导的罚款按公司安全责任追究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矿井井下发生一次2人以上工亡事故的处罚,按第四十一条标准加倍处罚。 第四十三条 井下凡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 一、对事故矿井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并按规定减发安全结构工资。 二、对事故矿井责任单位主管区(队)长、支部书记和跟班干部每人各处以1000元罚款、主管技术员以上其他管理干部每人各处以500元罚款。 三、对事故矿井直接责任者处以800元的罚款,并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四、对事故矿井主要责任者处以500元的罚款,并给
12、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事故矿井责任单位带班工长、当班班长处以300元的罚款。 六、对事故矿井安全负责人、调度室主任每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七、对事故现场当班安全员、调度室现场人员各处以300元的罚款。八、对事故矿井矿级领导的罚款按公司安全责任追究制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矿井井下凡发生一次2人以上重伤事故的,按第四十三条标准加倍处罚。 第四十五条 矿井井下凡发生1人次轻伤事故: 一、对事故矿井处以1000元的罚款; 二、对事故矿井责任单位主管区(队)长、支部书记和跟班干部每人各处以200元罚款、主管技术员以上的其他管理干部每人各处以100元罚款。三、对事故责任者处以300元罚款; 四、对事
13、故责任当班班长处以200元罚款。第四十六条 井下凡发生一次2人以上轻伤事故的,按第四十五条标准加倍处罚。 第四十七条 职工因公外出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的,重伤者罚款1000元,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轻伤者罚款500元,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四十八条 矿井凡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及一般机运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 一、对事故矿井处以1000元的罚款; 二、事故矿井直接责任者赔偿损失的3,最高赔偿1000元,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其他责任者赔偿损失的2%,最高赔偿500元。 四、对事故矿井责任单位区(队)长每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五、对事故矿井责任当班班长处以8
14、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矿井凡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及重大机运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一、对事故矿井处以2000元的罚款; 二、事故矿井直接责任者赔偿3,最高赔偿1500元,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其他责任者赔偿2%,最高赔偿800元。 四、对事故矿井责任单位技术主管及以上管理干部每人处以200元罚款; 五、对事故矿井责任单位当班班长处以2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凡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及特大机运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 一、对事故矿井处以3000元的罚款; 二、事故矿井直接责任者赔偿3%,最多赔偿2000元,并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三、其他责任者赔
15、偿2%,最多赔偿1000元; 四、对事故矿井责任单位技术员以上管理干部每人处以300元的罚款; 五、对事故矿井责任单位当班班长处以3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凡因采购或自制的生产用不合格材料、备品、配件、设备导致事故的,有关责任者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不超过1500元。 第五十二条 凡在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年度安全程度评估、公司本质安全程度评估中使矿井受到降类、停产整顿处理的的矿井,对矿井罚款2000元。 第五十三条 各类非伤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公司安全监察部、企管部组织认定。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轻处罚: 一、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积极处理事故有立功表现。 二、积极配合调查事故、
16、检举揭发事故责任者,主动出示证据,提供证词。三、勇于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调查分析过程中态度端正。 四、对事故责任悔过自悟,诚恳接受处罚。 五、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初次失误造成轻微损失。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事故发生后,破坏逃离现场,企图推脱责任。 二、事故调查中藏匿证据或提供假证、伪证,对事故调查设置障碍。 三、拒不承担事故责任,态度恶劣。 四、拒不承认错误,无悔改表现。 五、多次造成事故,一贯渎职。 第五十六条 事故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主管领导每次处以100元的罚款,对事故责任者从重处罚。 一、不按规定上报事故。 二、调查事故不认真。 三、不按规定递交事故初步调查报告
17、。 四、不配合事故调查认定。 五、拒不执行事故处罚决定。第三部分 矿井相关专业具体处罚规定第一节 采煤、掘进处罚规定第五十七条 巷道掘进不按规定进行临时支护,不使用前探梁,罚款100元。第五十八条 擅自拆除支架或背板挪作它用,每根物料罚款50元。第五十九条 规定先探后掘的工作面不执行先探后掘,罚款100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十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专用镩杆用于敲帮问顶,工作面无镩杆罚款100元。第六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敲帮问顶制度,及时处理工作面的活矸和危岩,确保安全后方可作业。活矸或危岩不处理冒险作业罚款100元。第六十二条 掘进巷道要保持支架完好,不准有断梁折柱,变形支架必须及
18、时维修更换,发现支架有断梁折柱或变形严重的一处罚款50元。第六十三条 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修复支架必须检查处理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否则罚款50-100元。第六十四条 不按规定支护或支架歪斜、倒覆不维修而继续作业的, 罚款100元。第六十五条 巷道贯通前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的有关规定作业,罚款200元。第六十六条 砌碹施工碹拱时,碹胎必须架设牢固,严禁架设在浮矸(煤)上,否则罚款100元。第六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第六十八条 锚网(杆)支护,锚杆托板没有紧贴岩壁、紧固螺丝没有拧紧,锁紧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一处罚款20元。第六十九条 采
19、掘工程面必须装设瓦斯报警仪,并挂在合适的位置。工作面无瓦斯报警仪罚款100元,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第七十条 片帮或伞檐大的危险区域内无安全措施,冒险作业,罚款50元。第七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没有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罚款500元。第七十二条 回收巷道支架无安全措施,罚款200元。第七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端头支护,每少一根梁罚款100元。第七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不用铁丝捆绑及支架连接,一处罚款50元。第七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实施超前支护,每少一米罚款100元。第七十六条 工作面转载机安装有破碎机时,无安全防护装置,罚款50元。第七十七条 无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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