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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疫申报制度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动物产地检疫实施申报制度。 二、本辖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屠宰、出售或运输之前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三、检疫申报方式有申报点填报、传真和电话等。 四、货主,申报人,申报检疫时应提供货主,申报人,姓名,名称,、地址、报检动物种类、数量、约定检疫时间、用途、去向、联系电话等信息。同时还应提供养殖档案,规模场、区,、畜禽防疫档案,散养户,。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提交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五、货主,申报人,申报检疫时必须填写检疫申
2、报单。电话申报的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六、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检疫人员应出具检疫申报受理单。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七、货主,申报人,应按下列时间规定进行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提前3天, ,二,出售、运输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提前15天, ,三,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申报检疫, ,四,屠宰动物的提前6小时,急宰的随时申报。 八、未申报检疫屠宰、出售或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按未经检疫处理。 九、申报人虚假报检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为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
3、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二、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三、合法捕获野生动物应当在捕获
4、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五、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六、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八、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禁止调运。 规模养殖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
5、护公共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应在出场前2-3天,或当日,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乡镇,办事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七、养殖场应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申报检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规模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一、严格按照农业部规定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领畜禽标识。 二、畜禽标识实行专人管理、专库保管、专帐记录应详细登记领取,佩戴,的时间、数量等信息。 三、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1、新出生畜禽在出生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四、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五、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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