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0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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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化工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和轻化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化工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化工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2、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建立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展指导、监视和检查。第六条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由建立部、人事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化工工程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管理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第二章考试第七条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
3、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那么上每年举行一次。第八条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化工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第九条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根底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第十一条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立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
4、执业资格证书?。第三章注册第十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化工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第十三条化工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立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化工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化工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化工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
5、次注册手续。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在从事化工工程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分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分、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三自受刑事处分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化工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十七条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化工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分的;三在
6、化工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分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标准的。第十八条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十九条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分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第四章执业第二十条注册化工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一化工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保工程;二化工工程技术咨询含本专业环保工程;三化工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四化工工程的工程管理业务;五对本专业设计工程的施工进展指导和监视;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一条注册化工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
7、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第二十二条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单位承受委托并统一收费。第二十三条因化工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受委托单位应承当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章的注册化工工程师追偿。第二十四条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分方法由建立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注册化工工程师有权以注册化工工程师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第二十六条在化工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化工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
8、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承当责任。第二十八条注册化工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第二十九条注册化工工程师应按规定承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条件之一。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条在实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已经到达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第三十一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
9、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第三十二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化工工程师的具体方法,由建立部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生效的技术文件种类及管理方法由化工专业委员会制定。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方法第一条建立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第二条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
10、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第三条考试分为根底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根底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第四条符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根底考试:一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平安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
11、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第五条根底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后;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
12、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第六条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根底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二取得本专业
13、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14、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第七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那么报名参加考试。第八条考点原那么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和建立部批准。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那么。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命题
15、及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第十条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第十一条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根底考试大纲公共根底考试科目和主要内容1数学考题比例 20% 1.1 空间解析几何 向量代数、直线、平面、柱面、旋转曲面、二次曲面和空间曲线等方面知识。1.2 微分学 极限、连续、导数、微分、偏导数、全微分、导数与微分的应用等方面知识,掌握根本公式,熟悉根本计算方法。1.3 积分学 不定积分、定积分、广义
16、积分、二重积分、三重积分、平面曲线积分、积分应用等方面知识,掌握根本公式和计算方法。1.4 无穷级数 数项级数、幂级数、泰勒级数和傅立叶级数等方面的知识。1.5 微分方程 可别离变量方程、一阶线性方程、可降阶方程及常系数线性方程等方面的知识。1.6 概率与数理统计 概率论局部,随机事件与概率、古典概率、一维随机变量的分布和数字特征等方面的知识。 数理统计局部,参数估计、假设检验、方差分析及一元回归分析等方面的根本知识。2热力学考题比例 9% 2.1 气体状态参量、平衡态、理想气体状态方程、理想气体的压力和温度的统计解释。2.2 功、热量和内能。2.3 能量按自由度均分原理、理想气体内能、平均碰
17、撞次数和平均自由程、麦克斯韦速率分布律。2.4 热力学第一定律及其对理想气体等值过程和绝热过程的应用、气体的摩尔热容、焓。2.5 热力学过程、循环过程。2.6 热机效率。2.7 热力学第二定律及其统计意义、可逆过程和不可逆过程、熵。3普通化学 考题比例 14% 3.1 物质构造与物质状态 原子核外电子分布、原子与离子的电子构造式、原子轨道和电子云概念、离子键特征、共价键特征及类型。 分子构造式、杂化轨道及分子空间构型、极性分子与非极性分子、分子间力与氢键。 分压定律及计算。 液体蒸气压、沸点、汽化热。 晶体类型与物质性质的关系。3.2溶液 溶液的浓度及计算。 非电解质稀溶液通性及计算、渗透压概
18、念。 电解质溶液的电离平衡、电离常数及计算、同离子效应和缓冲溶液、水的离子积及pH、盐类水解平衡及溶液的酸碱性。 多相离子平衡及溶液的酸碱性、溶度积常数、溶解度概念及计算。3.3 周期律 周期表构造:周期与族、原子构造与周期表关系。 元素性质及氧化物及其水化物的酸碱性递变规律。3.4 化学反响方程式,化学反响速率与化学平衡 化学反响方程式写法及计算、反响热概念、热化学反响方程式写法。 化学反响速率表示方法、浓度与温度对反响速率的影响、速率常数与反响级数、活化能及催化剂概念。 化学平衡特征及平衡常数表达式,化学平衡移动原理及计算,压力熵与化学反响方向判断。3.5 氧化复原与电化学 氧化剂与复原剂
19、、氧化复原反响方程式写法及配平。 原电池组成及符号、电极反响与电池反响、标准电极电势、能斯特方程及电极电势的应用、电解与金属腐蚀。3.6 有机化学 有机物特点、分类及命名、官能团及分子构造式。 有机物的重要化学反响:加成、取代、消去、缩合、氧化、加聚与缩聚。 典型的有机物的分子式、性质及用途:甲烷、乙烷、苯、甲苯、乙醇、酚、乙醛、乙酸乙酯、乙胺、苯胺、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酸酯类、工程塑料ABS、橡胶、尼龙66。4. 工程力学 考题比例 15% 4.1 理论力学4.1.1静力学 平衡、刚体、力、约束、静力学公理、受力分析、力对点之矩、力对轴之矩、力偶理论、力系的简化、主矢、主矩、力系的平衡、
20、物体系统含平面静定桁架的平衡、滑动摩擦、摩擦角、自锁、考虑滑动摩擦时物体系统的平衡、重心。 4.1.2运动学 点的运动方程、轨迹、速度和加速度、刚体的平动、刚体的定轴转动、转动方程、角速度和加速度、刚体内任意一点的速度和加速度。 4.1.3动力学 动力学根本定律、质点运动微分方程、动量、冲量、动量定律。 动量守恒的条件、质心、质心运动定理、质心运动守恒的条件。 动量矩、动量矩定律、动量矩守恒的条件、刚体的定轴转动微分方程、转动惯量、回转半径、转动惯量的平行轴定律、功、动能、势能、动能定理、机械能守恒、惯性力、刚体惯性力系的简化、达朗伯原理、单自由度系统线性振动的微分方程、振动周期、频率和振幅、
21、约束、自由度、广义坐标、虚位移、理想约束、虚位移原理。4.2 材料力学 建议采用构造专业考试大纲材料力学科目的内容编写,但应简化以下内容4.2.1 轴力和轴力图、拉及压杆横截面和斜截面上的应力、强度条件、虎克定律和位移计算、应变能计算。 4.2.2 剪切和挤压的实用计算、剪切虎克定律、剪应力互等定理。 4.2.3 外力偶矩的计算、扭矩和扭矩图、圆轴扭转剪应力及强度条件、扭转角计算及刚度条件扭转应变能计算。 4.2.4 静矩和形心、惯性矩和惯性积、平行移轴公式、形心主惯矩。 4.2.5 梁的内力方程、剪力图和弯矩图, q、 Q 、M之间的微分关系、弯曲正应力和正应力强度条件、弯曲剪应力和剪应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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