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实务 (孙家庆) 试题及答案第10章无机承运操作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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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无机承运操作实务一、单项选择题1.在国际航空货物集中托运的情况下,航空货运单分为主运单和分运单。以下关于主运单和 分运单的表述,()是不正确的。A.主运单是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与承运人交接货物的凭证B.分运单是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与发货人交接货物的凭证C.在主运单中,托运人栏和收货人栏都是实际的托运人和收货人D.在分运单中,托运人栏和收货人栏都是实际的托运人和收货人答案:D解析:现阶段我国航空代理企业还不能以契约承运人身份进行经营活动,因此航空代理出具 的航空分运单也不具有运输合同的性质,只是证明航空分运单所有人或签发人与托运人之 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航空分运单所有人及/或签发人按照约定负有交付
2、货物的责任。知识点:航空分运单的性质难度:2标签:教材习题.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航空货运代理和航空公司之间的货物交接凭证是()。A. HAWB B. MAWB C. B/L D. SLI答案:A解析:指集中托运人或集运商(consolidator)将起运地几个发货人运往另一目的地的几个收货 人的小件货物汇集成一整批后,以托运人身份向航空公司办理托运,采用一份航空总运单 (master air waybill,MAWB)集中发运到同一目的站,由集中托运人在目的地的分拨代理(break bulk agenl)收货,再根据集中托运人签发的航空分运单(house air waybilLHAWB)分拨
3、给各个 收货人的运输组织方式。知识点:航空集中托运业务难度:1标签:教材习题.在集中托运模式下,航空公司向货运代理签发()。 取空运费;如果收货人不付运费,原告可以行使货物留置权;相反,原告将货物交付收货人, 因而无权要求被告支付空运费及扣留被告的出口货物退税核销单和报关单。(2)原告应该支付这些费用。原告接受被告的海运委托后,曾向马士基公司订仓,原、被告 之间的海洋货运委托关系成立。原告订舱后通知被告将货物运至港区却未能上船,原告应该 承当代理过失责任。两次订舱后未上船是原告的过错还是马士基公司(或其代理人)的过错 问题,不影响原告向被告承当代理过失责任。因此,原告应该赔偿被告从工厂至海运港
4、区来 回的运费及在港区发生的费用。(3)报关是货运代理事项的一局部。被告将货运委托书和报关委托书一起交给原告,即将报 关和其他货运事项一起委托给货运代理。原告作为一家香港公司,在接到被告的空白报 关委托书后,只能再委托其他有报关资质的公司报关。从原告以山东天丰上海分公司的名义 支付空运费,又以山东天丰上海分公司的名义向被告开出空运费发票,可以确认原告和山东 天丰上海分公司的长期业务代理关系。被告向原告追讨退税核销单和报关单的函中已经明 确了扣留两份单证的后果,原告和其代理人仍不予给付,被告的退税损失和公证费损失应由 原告承当。解析:同答案知识点:分运单的制作难度:2标签:教材例题10-12 .
5、 1993年初,意大利某公司的代理商甲与中国A公司签订了丝绸服装国际贸易出口合同。该 合同确定的贸易条件为FOB上海。同年4月23日,甲与意大利C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运输合 同,约定由C公司为甲实施从中国到意大利全部出口货物的运输,货到米兰后,甲须付清C公 司的运费才可提货,否那么甲须支付仓储费用。同年4月29日,甲 告知A公司,贸易合同的 全部出口货物交由C公司承运,运费由甲在米兰提货前支付。同年59月期间,为便于订舱 发运,A公司按照C公司的要求改用东航的国际货物托运书,并将填好的托运书 给C公司。 C公司将托运书交给了东航的销售代理B公司。A公司先后7次按照C公司指示将货物送到 上海虹桥机
6、场B公司的仓库。B公司签收货物后代填并签发了 7票托运人为B公司的航空货 运主运单,同时还有托运人为A公司的7票航空货运分运单。货物发送后,B公司未将航空分 运单正本托运入联交给A公司,亦未向A公司索要空运费。7票货物陆续运到米兰后,甲向C 公司支付了全程空陆运费后提取了货物。C公司分别向甲开具了发票和收据,同时声明该批 货物运送合同已履行完毕。1995年2月,B公司致函A公司称:当时A公司委托C公司,C公 司与B公司有代理协议,现C公司将收款权移交给B公司,要求A公司依照航空分运单支付上 海到米兰7票货的全程空运费。A拒付后,B公司遂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公司在1993年5
7、-9月陆续发送货物后,1521个月后才向A公司主张运费,这种违反华 沙公约有关规定和不符合国际航空货运代理行业惯例的做法亦说明B公司不认为与A公司 之间存在委托运输关系。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委托运输合同,但A公司 将货物交到B公司仓库,并在货物托运书上签字,B公司已将货物运至目的地,有权向A公司 收取运费,B公司主张由外商支付运费的理由无据。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运费及逾期违 约金。再审法院认为,本案是C公司在意大利揽到甲的出口货物,委托中国的国际货运代理B 公司办理托运出口,A公司指定的收货人是意大利诸家客户而非C公司。C公司与B公司之间 是航空货运代理关系,与货主无关。本
8、案7票货全程运费已由C公司向甲收取,并由C公司依 委托代理关系向B公司归还垫付运费。B公司向航空公司支付的空运费是为C公司垫付的费 用,理应由C公司归还。如果C公司不予归还,应属商业风险,而不能以所谓“权益转让”为 由主张权利,损害第三者的利益。(1)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如何?为何法院认为A公司与B 公司之间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2) A公司作为FOB条款下的卖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答案:(DC公司是缔约承运人。甲是托运人。按照意大利某公司的代理商甲与A公司商定的贸易 条件,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是买方甲的义务。甲与C公司签订了委托运输合同,合同内 容说明C公司是本案7票货物的缔约承运人、甲
9、某是托运人。B公司既是承运人一一东航的销售代理,也是C公司的发货代理。由于C公司在出口国中国 不具备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C公司必须委托中国上海的货运代理协助完成在当地 的运输事宜,故C公司委托B公司办理承运。东航是从事实际运输的“承运人”。A公司并未与B公司建立委托运输合同关系,理由如下:按照本案委托运输合同的约定,A公司应向C公司交付货物,但A公司将货物送到B公司仓 库是按照C公司要求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的行为,并非向B公司托运。B公司接受货物、填 制航空货运单并不是接受A公司的委托,而是作为C公司的发货代理将C公司收到的货物向 航空公司托运的行为。华沙公约第十一条(1)项规定:“在没
10、有相反的证据时,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 货物和承运条件的证明。”本案中,虽然B公司签发了航空货运单,但本案有甲与C公司按照 委托运输合同履行支付空运费、交付货物的事实,从而否认了航空分运单作为合同的证明效 力。此外,B公司在1993年5T月陆续发送货物后,一直未将作为运输合同凭证的航空分运 单正本托运人联交给A公司,1521个月后才向A公司主张运费。这种违反华沙公约有 关规定和不符合国际航空货运代理行业惯例的做法亦说明B公司不认为与A公司之间存在 委托运输关系。B公司以C公司收款权转移为由向A公司主张运费的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本案证据证 明C公司已经收到意大利某公司的代理商甲支付的全程运
11、费,运输合同履行完毕,收款权已 不存在,而且货运代理之间依代理关系改变支付运费的义务人,违背贸易合同当事人商定的 贸易条件,因此所谓的收款权转移对A公司是无效的。(2)虽然A公司在最终的诉讼中胜诉,但必定由于长期的诉讼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因此,在进 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过程中,由于“托运书”、“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认定“托运人”、 索要运费的主要依据,因此当事人在填写时应当谨慎。在FOB国际贸易合同中,买方负责运 输,卖方作为货主根据买方指示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应当办理货物交接手续而不是托运手 续,更不要轻易将自己的名称填入“托运人” 一栏,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解析:同答案知识点:航
12、空分运单的制作难度:1标签:教材例题10-23 . A公司是深圳市手机公司在A市的仓库管理人,负责库存货物的保管及代理发运。B公司是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在A市的货运代理。2002年6月7日公司接到手机公司的指令,将一批 V70手机发运至上海。2002年6月8日,A公司与B公司联系,要求B公司代办航空货运,当 日发运。B公司将货物以抽称的方式称重为198公斤,并填开货运单:托运人为A公司,收货 人为上海某公司(手机公司的上海收货代理人),未注明承运人,B公司加盖法人公章,货物名 称为配件,16件/箱,重量为198公斤,费率为4. 5元/公斤,运费为891元,提货方式为机场自 提,未注明货物包装有瑕
13、疵。然而,B公司未能赶上乙航空公司当日航班,遂延迟至第二日发 运。2002年6月9日,B公司在机场发运时; 乂重新以逐一过称方式对货物称重,称重为190 公斤,由B公司工作人员(系为A公司填开运单的同一个人)重新填开货运单:托运人为B公司, 收货人为上海某公司,承运人为中国国际航空公司,B公司加盖其货运科印章,货物名称为配 件,16件/箱,重量为190公斤,费率为5. 9元/公斤,运费为1 121元,燃油加价38元,提货方 式为机场自提(北京中转),未注明货物包装有瑕疵,并以该航空货运单发运货物,但未将上述情况变化告知A公司。2002年6月11日,该批货物经北京中转后运至上 海,上海某公司提货
14、时发现某件货物的包装上有黄色胶带缠绕的情况,即进行复秤,全部货 物重量为191公斤。随后,上海某公司将货物交手机公司上海公司。经开箱检查,手机公司上 海公司发现丧失9部V70手机及配件,即通知A公司A公司与B公司屡次交涉,因分歧较大, 未能达成一致,遂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有关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如何? 答案:B公司在与A公司订立合同之后,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托运人与航空公司订立了真正意义上的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填开了新的航空货运单(第二份货运单)。第一份运单与第二份运单的主 要内容、条款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第一份运单的内容为:托运人为A公司,未注明承运人,B公司加盖单位公章,货物重量为198
15、公斤,费率为4. 5元/公斤,运费为891元,提货方式为机场自提,未注明货物包装有瑕疵。 第二份运单的内容为:托运人为B公司,承运人为中国国际航空公司,B公司加盖货运科的印 章,货物重量为190公斤,费率为5. 9元/公斤,运费为1 121元,燃油加价38元,提货方式为 机场自提(北京中转),未注明货物包装有瑕疵。如果B公司没有取得中国航空公司的销售代理资格,那么B公司和中国国际航空之间存在航空 货物运输合同,B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航空货运运输委托合同。但是,因B公司是中国国际 航空公司的销售代理人,故可以A是托运人,B是空运代理,A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建立了运 输合同关系。由于B公司的行为在民
16、用航空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为了保护A公司的合法权益,按民 法通那么的规定,认为B公司对其改变托运人名称进行托运的行为负有告知义务,因此应当 承当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268元。 解析:同答案知识点:航空分运单的制作难度:2标签:教材例题10-34 . 2002年4月23日,原告海涛货运代理公司委托被告中国货运航空公司将价值约5万元的 扭力管(系波音737飞机轮刹车器件)一件从上海空运至内蒙古。航空货运单由被告填写,原 告当初并未声明所运货物的名称及价值。航空货运单记载:托运人为海涛货运代理公司,货物 品名为航材,运输声明价值、运输保险价值栏均未填写。原告收到航空
17、货运单(托运人联)后 也未提出异议。后因承运的货物找不到了,同年7月11日,被告最终向原告出具证明,确认该 货物已丧失。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万.元,而被告辩称,托运人在委托运输时未声明货物 为扭力管,标的物难以确定,而且也未声明货物的价值,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答案:此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由被告赔偿原告5 000元结案。由此可见,原告的失误之处为:未能正 确记载空运单和声明货物的价值。解析:同答案知识点:分运单的制作难度:2标签:教材例题10-45 .货运代理A受货运代理B委托为其空运一批货物至国外,双方约定:运费预付。货运代理A 履行了义务,虽然货物迟延到港,但收货人未提出异议并收货。
18、货运代理A向货运代理B索赔 运费,货运代理B称是代货主C空运货物,因货运代理A迟延到港,致使货主C拒付运费,故要 求追加货主C为第三人并由其支付运费。货运代理B为此提供了货主C的报关单、核销单以 及曾向货主C出具了分运单的证据。货主C辩称,该纠纷与本公司无关,报关单、核销单是本公司遗失的,己经登报声明,故本公司不应承当责任。然而, 货主C对其辩称未提供证据。(1)货运代理B与货主C之间是否存在委托关系?如果存在, 货运代理B委托货运代理A出运的行为是否属于转委托?货主C有无义务支付运费?(2)货 主C是否有权以迟延交付为由拒付运费?答案:(1)货运代理B与货主C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根据民事诉讼的
19、优势证据规那么,可以认定货运 代理B与货主C之间存在委托关系。货运代理B委托货运代理A出运的行为属于转委托。 货运代理B向货主C出具了分运单,货主C并未提出异议,因此应认定货主C知悉并认可货 运代理B的转委托行为。由此产生的运费应由货主C承当,而不应由货运代理B承当。(2)货主C无权拒付运费。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收货人 的权利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货物到达目的地)开始时,托运人的权利即告终止;但是, 收货人拒绝接收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或者承运人无法同收货人联系的,托运人恢复其对货 物的处置权。显然,有关货物迟延损失的请求权通常是收货人的权利。托运人只有在特定情 况下
20、才有此权利。本案货物已抵达目的地,而且收货人已提取了货物,故在双方约定运费预 付且货物已运抵目的地后,托运人应当支付运费。解析:同答案知识点:分运单的制作难度:2标签:教材例题1 0 56 .货主A因无进出口经营权,故委托进出口公司B办理出口手续,进出口公司B那么委托货运 代理C办理报关与空运手续,货运代理C转委托货运代理D,货运代理D向航空公司办理了托 运并支付了运费。后因未收回垫付运费,货运代理D起诉了货主A、进出口公司B、货运代理 C,要求它们承当连带责任。经杳,空运单上托运人记载为进出口公司B,进出口公司B已向货 运代理C支付了运费。货运代理D的主张是否成立?答案:货运代理D的主张不成
21、立。货运代理D与货运代理C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故可向其索赔运 费;本案无证据证明货运代理C的转委托行为得到了进出口公司B的同意,因此并不构成转 委托。显然,由于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货运代理D向货主A和进出口公司B主张运费缺 乏法律基础。解析:同答案知识点:分运单的制作难度:2标签:教材例题1 0 67 .货主委托货运代理A托运货物至口本。该货物实际上是经由货运代理A-货运代理Bf货 运代理C-航空公司出运的。因货运代理B已向货运代理C支付了运费,故货运代理B向货 主索要运费,但货主称与货运代理B无合同关系,旦出示了货运代理A支付运费的证据。经查, 货运代理A和货运代理B仅具有国际货运代理资格
22、,但不具备国际航空销售代理人资格。货 运代理B是否有权向货主索赔已垫付运费?答案:货运代理B无权向货主索赔已垫付运费。货运代理B仅提供了证明自己揽货后对转手出运 及已垫付运费的证据,但对从谁手中接货及与货主之间关系的事实,没有提供证据予 以证明;而货主那么提供了较完整的从委托他人出运货物,到交付货物、单证及付款完毕的证 据。根据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规那么,货运代理B应承当不利的后果。解析:同答案知识点:分运单的制作难度:2标签:教材例题1 0 78 .1993年11月22日,厦门某货主以国际货物托运书形式委托某物流公司将其生产的27箱 运动器材空运至美国俄亥俄州的克利夫兰市。同年12月4日,厦门
23、货主又口头委托物流公司 空运3箱运动器材至同一地点。以上两批货物,双方均未约定运费计算方法、到达时间及其 他事项,只*1运费的支付方式U头约定为“运费到付”。物流公司接受委托后,填制了空运单, 空运单的反面内容载明“如果收货人不支持到付款项,任何情况下都将由发货人负责偿付” 等条款。随后,物流公司分别于1993年11月25日及12月10日将货物从香港转机运至克利 夫兰市,并垫付运费、仓储费和拖车费等,但厦门货主指定的收货人拒收。物流公司遂要求厦 门货主承当其已垫付的有关费用,而厦门货主那么以双方已约定运费的支付方式是“运费到付”, 以及其未在空运单上签章,不受空运单背书条款的制约为由拒付。此次
24、纠纷之前,原、被告之 间有过类似的运输合同关系,双方并未产生异议。被告厦门货主的辩称是否正确? 答案:(1)尽管被告未在货运单上签章,但原、被告之间以往也有过类似的运输合同关系,且从 未提出异议,故被告应该知道货运单上背书条款的内容。在未对此内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 其作为托运人应遵守空运单背书条款的规定,在其指定的收货人拒付运费的情况下,应向承 运人(即原告)支付运费。被告以未签章为由拒付运费显然理由缺乏。被告的拒付行为是违 约行为,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原、被告之间虽对托运货物的运费计算方法没有约定,但 原告依据商业习惯收取,且被告没有相关的证据反驳,应予支持。在本案中,认定交易习惯的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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