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 豫农税(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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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信息类别:财政规范性文件公开方式: 责任部门:发布时间:2008-04-30豫财办农税200514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各市、县财政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根据省经贸委等十二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
2、(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的规定“工业生产类企业原划拨土地需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受让方一次缴清宗地地价20?40的土地出让金。其他企业原划拨土地需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受让方一次缴清宗地地价40?60的土地出让金”。根据上述规定:凡工业生产类企业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的,出让金低于20的按20计算。其他企业,出让金低于40的按40计算。对过去已批准的出让金低于上述标准的,已办理契税完税手续的不再追缴契税,未办理完税手续的按上述标准执行。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对政府以零地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5166号)收悉,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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