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认定细则(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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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认定细则-第 9 页XX市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认定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管理,推进生态畜牧业发展,保障畜产品安全。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及XX市农业局种、养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XX市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认定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市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第三条 经认定挂牌的规模养殖场(户)优先享有各级畜牧项目扶持及技术咨询等优惠政策,在年度畜牧生产项目中优先安排。 第二章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类型及标准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共分为四类:带动型养殖企业、畜禽规模化养
2、殖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专业合作社。第五条 认定标准带动型养殖企业:在XX市辖区内,集中带动养殖农户30户以上,养殖户常年出栏商品肉鸡50万羽;商品猪、肉兔10000头(只);肉牛、肉羊500头以上;或存栏蛋禽5万羽、能繁母猪500头、奶牛500头、能繁母牛500头、母羊500(只)、母兔1500只以上的合法养殖企业。畜禽规模化养殖企业:具备规范的养殖场所,常年出栏商品肉禽10万羽、商品猪4000头、肉兔5000只、肉牛、肉羊300头(只)以上;或存栏蛋禽2万羽、种禽1万套、能繁母猪200头、奶牛300头,能繁母牛50头,母羊100(只)、母兔200只以上的合法养殖企业。畜禽规模养殖
3、场(户):具备规范的养殖场所,常年出栏商品肉禽1万羽、商品猪100头、肉兔500头(只)、肉牛、肉羊30头以上;或存栏蛋禽0.3万羽、母兔50只、能繁母猪20头、能繁母牛、母羊20头(只)以上的合法规模养殖场(户)。养殖专业合作社:参与合作社养殖农户需达10户以上,具备规范的养殖场所,常年出栏商品肉禽10万羽、商品猪4000头、肉兔5000头(只)、肉牛、肉羊300头以上;或存栏蛋禽3万羽、能繁母猪500头、奶牛500头,能繁母牛200头,母羊200(只)、母兔500只以上的合法养殖专业合作社。第六条 特种养殖企业或养殖场(户)参照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认定标准执行。第三章 认 定第七条 认定机
4、构XX市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认定机构为XX市畜牧站第八条 认定材料符合第四条认定标准的养殖场(户)根据本场实际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养殖企业:认定申请书、土地使用证明(或租用协议)、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畜禽养殖代码及环保手续,带动型企业应附由县级业务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明细表及相关证明。规模养殖场(户):认定申请书、畜禽养殖代码和县级业务部门的养殖证明材料;养殖专业合作社:认定申请书、动物防疫合格证、畜禽养殖代码、专业合作社的合法登记手续及县级以上业务部门出具的养殖证明材料。第九条 认定程序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将申报材料准备完毕后报送县级畜牧站,经县级畜牧站审核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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