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2003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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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2003版)前 期 物 业 服 务 合 同(试行)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编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使用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试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试行)的内容。2、本示范文本(试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是:(1)业主,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权人。(2)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实际使用房屋的其他人。(3)物业买受人,是指物业出售合同中确定的房屋购买人。(4)物业首次交付使用日,是以物业买受人收到甲方书面交付通知,并经验收合格办理相应手续。(5)共有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和相关业主共有部分。
2、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是指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 、 、 等。 相关业主共有部分,是指一幢建筑物内部,由该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 等) 、 、 、 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 、 、 、 等设施设备。(6)公共区域,是指一幢建筑物内
3、部,由整幢建筑物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以及整幢建筑物外、建筑区划内,由全体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7)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8)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是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9)物业服务费用:是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率和利润。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示范文本(试行)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4、本示范文本(试行)所称的甲方为物业建设单位,乙方为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或者经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核准采用协议方
4、式选聘的具有相应条件和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5、本示范文本(试行)中所指建筑区划类型分为: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物业类型。当建筑区划内(整体、单体),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小于60%的,以住宅物业计;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大于60%的,以所占比例最大的物业类型计。6、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本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及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7、在签订合同前,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资质、信用证明及签约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8、本示范文本(试行)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
5、责解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 方: 彭州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覃 波地 址: 彭州市天彭镇三圣南路46号联 系 电话: 028-83887177乙 方: 四川诺普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 超资质等级:三 级 , 资质证书编号:成房金暂(2013)020地 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北街138号6楼10号公司联系电话:83873933 负责人联系电话: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恒昌贵筑”的前期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建筑区划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恒昌贵筑”物业类型:电梯住宅、商铺座落位置:彭州市天彭镇三圣南路46号;四至范围
6、(规划平面图): 东邻置信公司项目用地,南至金华西路一段,西靠三圣南路,北至回龙西路。占地面积:该项目为A、B二宗地,总用地面积41407.00平方米,其中:A地块为23211.2平方米;B地块为18195.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该项目分二期实施,总建筑面积约205188.7平方米;其中住宅约161663.7平方米,非住宅约11500.00平方米(其中:A地块约113358平方米;B地块约91830.7平方米)。第二条 甲方已于2011年10 月在8号楼一层向乙方提供了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待二期建筑工程竣工后在9栋一层再提供物业用房约188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
7、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第三条 物业专有部分的专有部位、专有设施设备损坏时,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公共服务事项和质量按成都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中的二级标准执行。第五条 甲方将物业交付业主前,应会同乙方对物共有部分及其相应档案进行查验,并按规定向乙方移交物业管理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甲、乙双方对查验、移交手续,对查验、移交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解决办法应采用书面方式予以确认。第六条 乙方根据下述约定,按房屋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用。 1、住宅用房: 0.95 元/月平方米;
8、2、商业用房:2.00 元月平方米;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包含国家及相关主管部门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强制检测费用和物业保修期满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强制检测费用,由业主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分摊后,按实进行归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的费用,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中列支,并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分摊。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开始产生时间为甲方公告的向业主开始交付物业首日之次月1日起;物业服务费开始产生之日至物业出售并向业主交付当月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物业交付物业买受人之日的次月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物业买卖合同的
9、约定承担。第八条 按照国家物价法相关规定,依据上年度成都市物价指数标准及物业服务质量的年平均业主满意度情况,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以相应上浮或下调;具体调整比例由甲方、业主及乙方另行约定。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按下述第 一 种计费方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一)包干制。由业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二)酬金制。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下述第种方式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1、 每 (月/年)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按 %的比例提取酬金; 2、每(月/年)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提取元
10、的酬金。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季度 (年/季/月)交纳,业主应在 每季度第一月5日前 (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违约金的支付约定如下:逾期按每天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年 月 日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 审计监督。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一) ;(二) 。第十二条 停车场(库)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按照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小区停车收
11、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及购房者在物业服务合同(购房合同)中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停车收费标准。约定标准为:(一) 室内停车收费标准:1、 排气量1.8含1.8升以下260元辆月;2、 排气量1.8升以上300元辆月室内停车位(库)属于甲方(出售的停车位【库】外)所有,甲方委托乙方管理,业主、物业使用人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上述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上述标准为暂定标准,甲方可依据市场情况作出相应调整。(二) 露天停车收费标准:60元辆月露天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上述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露天车位的使用权
12、确认,由乙方在今后日常管理工作中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程序,可采用平等、公正的方式,公开摇号确认,并在园区公示。该费用在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用于弥补建筑区划内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后期费用分配,由业主大会和乙方另行协议约定;(三) 露天临时停车收费标准停车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不收费,15分钟以上计时起价2元4小时,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4小时后每小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四) 非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按政府规定执行;(五) 停车场(库)车位购置的,交付之日起,由所有权或使用权业主按车位 50 元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物业管理服务费;(六) 目前甲方暂时未售出的地下停车位,由
13、乙方对外出租使用,所收取的停车费归乙方,甲方也不交纳未售出车位的物业管理费,(视具体情况确定此项的执行期限)。第十三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及乙方另行约定。第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按规划配建的停车场(库),由乙方进行管理和维护;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设置相关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停车场(库)的照明、消防、环境卫生等工作。第十五条 本建筑区划内依法、依约归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建筑物及设施设备委托乙方经营,经营收费约定如下: (一)网球场: (二)游泳池: (三)电梯轿厢: (四)健身房: (五)棋牌室: (六)场地临时租赁: (七)广告位: (八)其他: 上述经营收入扣除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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