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民法债权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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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民法债权含合同法一、简答1、简述债的发生依据答:债的发生是指债的关系的原始产生;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是以肯定的法律事实为依据的,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 其发生也必基于肯定的法律事实; 这种法律事实就是债的发生缘由,又称 债的发生依据;综合各国民法规定, 债的发生主要有合同、 侵权行为、无因治理、不当得利、单方行为;2、简述划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 答:在多数人之债中, 依据多数人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权益和承担义务 的情形,债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主要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1 按份之债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
2、方面:各债权人的债权或各债务人的债务各自独立,对某一债权人或 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 对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就上不发生 影响;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是基于同一缘由 例犹如一合 同 产生的,相互之间在肯定情形下,也有肯定关联;2 连带之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两个方面:外部效 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内部效力是指有 连带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间的关系;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4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从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上说,在连带债权中, 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
3、权人履行债务;从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上说, 连带债权的各个债权人都有权恳求和接 受债务人的债务履行, 但在各个债权人只能享受自己得享受的权益份 额;3、简述保证人的抗辩权答:保证人的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抗债权人行使恳求权的权益;保证人依据法定事由对保证人的抗辩权包括专属于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和保证人享有 的债务人的抗辩权, 前者主要是指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等;后者主要是指保证人可以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这是由于从履行债务的角度来说,保证人在某种程序上也是债务履行人,所以,专属于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也应当享有;4、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答: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在于: 1、要约是当事人期望和他
4、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是期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往往采纳对话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3、要约的内容必需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如明确的标的额、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酬劳、履行期限等;而要约邀请就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4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不具备这些条件;5、物权恳求权和债权恳求权的关系 答:物权恳求权与债权恳求权的区分和联系 区分:一、物权恳求权是物权的效力,其含义是物上权力遭受侵
5、 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得恳求复原其完满状态,或防止妨害之权力;物权恳求权的目的是返复原物,排除妨害;不适应诉讼时效;物权请 求权优于债权恳求权;二、 债权恳求权即损害赔偿恳求权,是典型的 债权法上的恳求权;联系:债权恳求权属于物权恳求权的损害赔偿恳求权,债权恳求 权第一次放入物权恳求权中; 物权恳求权包含债权恳求权, 物权恳求 权是债权恳求权的起始,债权恳求权是物权恳求权的前提;6、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给付不能的形状及成效 答:1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客观不能系指给付对任何人而言皆为不能;有基于自然法就的,;有基于法律规定的;也有基于经济事实理由的,如商定在海底捞针,虽在技术上或为可能,但就经济事实而
6、言,就毫无意义,应认为是客观不能;反之,就是主观不能;2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 事实不能,即基于自然法就的不能;法律不能,是指基于法律的 规定而履行不能;、3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 永久不能, 是指债务的履行存在障碍, 该障碍在履行期间内或在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4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债务人得为履行的期间内不行能排除;而该障碍在履行期内或债务人得为履行期内可能排除的,为一时不能;4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 自始不能是指在给付义务成立之时给付即为不行能;嗣后不能是指给付在债务成立后始为不能的情形;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 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可以
7、两种分类可以相互混合,形成以下四种形状: 自始客观不能;自始主观不能;嗣后客观不能;嗣后主观不能;5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全部不能是指给付标的全部不能履行;一部不能,是指给付的标的部分不能履行;全部不能或一部不能, 与自始不能或嗣后不能结合,形成自始全部不能、自始一部不能、嗣后全部不能和嗣后一部不能;7、简述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分 答:1、归责原就不同 侵权责任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就,在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就,假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当事双方又无过错,依公正观念, 也可实行公正责任原就; 违约责任一般实行无过错责任 原就,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实行过错责任原就;2、构成要件不
8、同 侵权责任,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因其适用的归责原就不同 而有所不同,但肯定要有损害后果的存在,无损害无侵权;在违约责 任中,损害后果不肯定是承担责任的要件,如定金罚就;3、举证责任不同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4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在侵权责任中, 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 有义务就加害人是否有 过错负举证责任; 而在违约责任中, 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商定 的免责事由时才能免责;4、免责条件不同 在侵权责任中, 免责条件只能是法定的;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 定的免责条件外, 合同当事人仍可以事先商定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9、但当事人不得预先商定免除有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5、责任形式不同 侵权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 返仍财产、复原原状、赔礼愧疚、排除影响、复原名誉、赔偿缺失等;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 括非财产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缺失等;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6、损害赔偿的范畴不同 在侵权责任中, 损害赔偿的范畴不限于财产损害,而且包括人身 损害及其他损害;在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的范畴限于财产损害;8、简述侵权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区分 答:侵权行为, 是指行为人在侵害他人确定权、支配权时因具有主观过错或者因法律规定所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有侵权之债;侵权人对被侵权人即负不当
10、得利, 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使自己获得利益 而使他人受到缺失;收益人对受损一方即负有不当得利之债;二者的区分在于: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4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1. 发生的缘由不同; 侵权之债只能因侵权行为发生,不当得利之 债既可能因侵权行为发生,也可能因其他缘由而发生; 2. 救济手段不同;侵权之债的救济手段,包括物上恳求权如复原 原状、排除妨害等,以及损害赔偿恳求权;而不当得利一般只有利益 返仍恳求权, 只有在受益人恶意, 且其所得全部利益小于本人所受全 部缺失时,本人才能就其间的差额部共享有损害赔偿恳求权;3
11、. 构成不同;侵权之债的形成,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不当得利之债的形成就对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没有要求;9、简述保证的从属性 答:保证的从属性具体表现在:第一,在成立方面具有从属性; 即保证债务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 提,没有主合同的存在,就谈不上保证的成立;其次,在范畴方面具有从属性; 主要是指保证责任的范畴只能等 于或小于主合同责任的范畴,不得大于主合同责任;第三、在主债务变更和毁灭方面具有从属性;在不转变主债务内容同一性及不加重保证人负担的前提下,依据主债务的变更, 保证债 务也随之变更;主债务毁灭时,保证债务当然毁灭;第四、在移转方面具有从属性;即主债权移转,保证责任也随之 移转;效力
12、从属性主要是指: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才有效;主合同无效或 被撤销,保证合同即随之无效;10、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要件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4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答: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益并怠于行使其权益;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益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益,为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债权人代位权是为保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增加而设的,因而其标的须为已存在的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财产权,产权均不能为代位权的标的;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将来存在的、 非财所谓债务人履行迟延, 是指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而未履
13、行债务;假设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届至,或者虽到履行期但履行期限未届满, 就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尚不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有不受清偿的可能尚不清晰3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所谓有保全权益的必要, 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益害及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急; 由于代位权是以保全债权为目的的,假设无保全债权的必要,也就无成立代位权的必要;10、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要件答: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益并怠于行使其权益;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益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益,为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债权人代位权是为保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增加而设的,因而其标的须为已存在的债务人对第三人
14、享有的财产权,产权均不能为代位权的标的;将来存在的、 非财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4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所谓债务人履行迟延, 是指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假设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届至,或者虽到履行期但履行期限未届满,就债务人是否能履行债务尚不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有不受清偿的可能尚不清晰3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所谓有保全权益的必要, 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益害及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急; 由于代位权是以保全债权为目的的,假设无保全债权的必要,也就无成立代位权的必要;11.
15、简述提存的效力答: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缘由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毁灭债务的制度;自提存有效成立时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毁灭;有效的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 ;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全部;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益,但该权益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益, 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毁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全部;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 人未履行债务或者供应担保之前, 提存部门依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 绝其领取提存物;
16、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益, 自提存之日起 5 年内 时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4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效为不变期间 不行使就毁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全部;12. 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有何区分 答:债的担保, 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殊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证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 利的制度;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削减而危害其 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实行的爱护债权的法律措施;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的区分:1. 担保的对象不同;债的保全是担保全体债权人利益的 , 属于债的一
17、般担保;而债的担保是一种特殊担保 , 是担保特定债权人利益的 , 其目 的是为了强化债务人的清偿才能和打破债权人公平的原就 , 使特定债 权人能够从第三人那里得到受偿或者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2. 担保的基础不同;债的保全是以债务人的信用为基础 , 也就是说 ,债务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担保着债权的实现,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其清偿全部债权的责任财产; 而债的担保是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 担保的标的可以是第三人的信用,也可以是第三人或者债务人的特定财产;13. 简述无因治理的构成要件 答:一、无因治理的概念 无因治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商定的义务,为防止他人利益受缺失,
18、自愿治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供应服务的行为;无因治理是一种法律事实, 为债的发生依据之一; 无因治理之债的产 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4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二、无因治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治理事务 的意思 ; 没有法定或商定的义务;; 有为他人谋利益 一 为他人治理事务,治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治理或者服务;无因治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相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 二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简称治理意思, 是构成无因治理的主观 要件;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19、,其典型形状是专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 三 没有法定或商定义务无因治理中所谓“ 无因”,就是指“ 没有法定或商定义务”;没有法定或商定义务是无因治理成立的重要条件;衡量治理人有无法定或商定义务,应以客观标精确定,不以治理人的主观熟悉为标准;14. 简述保证的类型 答:担保法第 16 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 证;1、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商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一般保证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项权益,行使,也可以将其舍弃保证人既可以挑选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商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
20、带责任的行为;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 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畴内承担保证责任;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4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担保法 第 19 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商定或者商定 不明确的,依据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人是指依据保证合同的商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向债权 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当事人; 基于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是一种经济 责任,因此,只有具备肯定经济实力的民事主体才能充当保证人;对此,我国担保法第7 条规定,
2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才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证人;4、另外,依据担保法的规定,某些组织不得担当保证人,或者 只能在肯定条件下担当保证人;这些组织包括:1、国家机关;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15. 简述合同法所规定的违约损害赔偿的范畴 答: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畴,是指在发生违约情事以后,在恳求损 害赔偿时应如何确定损害的范畴, 依据什么原就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 额;通常认为财产上损害赔偿范畴即合同法规定了三类:1、商定赔偿范畴;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 114 条第 1 款规定“ 当事人 可以商定因违约产生的缺失赔偿额的运算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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