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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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学风建 设,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 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理规定,以及XXX大学章程XXX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 究生、本科生;少数民族预科生及其他学生参照执行。第三条对违纪学生处理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 结合的原那么。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 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第四条学校对
2、违纪学生进行处理时,应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途径。学生对学 校给予的处提供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 (四)留校观察;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五)买卖、销售非法物资或来源渠道不明物资的,视情节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二十四条阻碍网络秩序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盗用他人IP地址,电子信箱地址,网络账户、密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攻击、入侵网站系统或教 唆他人攻击、入侵网站系统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 分;(三)通过互
3、联网发布、转载、散布不实信息的,视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盗用他人网络口令,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开展网络 用户,偷逃费用的,视情节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五)组建非法网站、网页、公众服务平台、客户端、推 送平台者,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平安、校园稳定、泄露国家秘密 等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直 至开除学籍。第二十五条 考试作弊的,根据XXX大学考试违纪、作 弊的认定与处理方法给予相应处理。第二十六条 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他人公私财物的,依 照以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一)恶意占有遗失物品或责令其归还拒不归还的,视情节和价值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损坏、占用公私财物的,
4、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诈骗、敲诈、偷盗公私财物的,依照以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1 . 一次作案价值不满5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次作案价值5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四)抢劫、抢夺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违纪者提供帮助,或窝藏、隐匿、包庇的,比照前款进 行处理。第二十七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纪律处 分:(一)未经批准,随意调换宿舍,私挪、私用宿舍(楼宇 及周边)设施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在宿舍楼及楼宇周边违规存放物品,影响他人学习 生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在宿舍楼及楼宇周边豢养、收留各类宠物的,给予 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劝说不改或以各种理由
5、不及时处置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未经批准,不在学校安排的宿舍内居住的,视情节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一学期内,晚归3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夜不归 宿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源(电线)、违规用电、燃烧 物品、烧水做饭的,扣留相关物品,同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引发火灾或其它平安事故 的,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七)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未造成后果的,给 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八)未经同意,擅自进入异性宿舍(楼宇),经劝阻、 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恶意逃避监管的,给予留校 观察以上处分;(九)高空抛物或向宿舍楼公共区域抛扔、丢弃物品、垃 圾等不听劝阻或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 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八条 违反XXX大学学生军事训练、军事教学管理 有关规定不服从教育管理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九条 在校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纪律 处分:(一)不符合大学生形象行为举止的,经教育不改或不服 从教育管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故意损毁馆藏图书、资料,以旧换新,未经允许盗 用他人证件借阅书刊、消费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 予警告以上处分;(三)侮辱、谩骂、恐吓他人,造谣、传
7、谣对他人进行人 身攻击、变相人身攻击或诽谤他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 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伪造、变造、冒领、转让各类证明、证件,未造成 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 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不服从学校教师及管理工作人员正常教育、管理工 作,顶撞辱骂教师及管理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碍工作人 员、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履职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 分;(六)非法获取他人隐私造成影响,或利用所获取的隐私 从事相关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明知自己患有各类传染性疾病,故意隐瞒、拒不接 受治疗并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A)以交友、恋爱等名义骗取财物,或干扰他人正常学 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九)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十)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函、物品,造成不良影响 或损失的,应赔偿经济损失,同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一)因成绩评定、转专业、毕业鉴定、实习鉴定、评 奖推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十二)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侵害相关组织或个人利 益,造成影响的,应赔偿经济损失,同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三)有猥亵行为的,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十四)有卖淫嫖娼行为的,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9、;(十五)购买、观看、下载、传播含有反动、淫秽内容的 音视频或图文信息等,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十六)买卖、运输、吸食、注射、使用、持有毒品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十七)其他违反公民道德规范或大学生行为准那么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三十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理。第三十一条 特殊时期,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第四章处分的程序、审批权限及管理第三十二条违纪处分调查处理程序(一)一般违纪事件,由相关院(系)负责调查取证。对 于重大、涉及两个以上院(系)的复杂违纪事件,由相关职能 部门牵头,各院(系)协助共同取证。(二)涉及两个以上院
10、(系)重大、复杂违纪事件调查结 束,由牵头单位负责写出调查报告,会同相关院(系)提出处 理意见。(三)当场查获或简单明显的违纪行为,由相关院(系) 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或复杂违纪事件查证结束 后,由相关院(系)7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 提出处理意见;(四)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在学生处分决定或建议作出 之前,应当如实告知学生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充分听取违 纪学生本人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做好记录。对于有 可能给予留校观察以上纪律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在院(系)可 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召开听证会,或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召 开之前,由院(系)领导班子主要成员、辅导员、班导师
11、等人 员组成调查小组,充分听取违纪学生本人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 辩意见;(五)违纪学生的上报材料一般包括:调查报告、证明材 料、本人检查、处理意见或处分建议。第三十三条 审批权限(一)预科生、本科生、研究生涉及警告、严重警告、记 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进行调查取证,经学生所在院 (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处分,并由各院(系)下发 处分决定,同时报送学生处(研究生处)备案;(二)涉及留校观察、开除学籍处分者,由学生所在院 (系)进行调查取证,经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 并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学生处(研究生处)审核并提交校长办 公会审议;(三)相关院(系)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未按规定
12、处理 或处理明显不当,学生处(研究生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有关院(系)重新处理或上报。第三十四条处分管理(一)所有处分决定,均应当以正式文件书面形式下发, 并以适当形式公布,但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内容的处分 决定除外。(二)处分决定应当自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 所在院(系)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并将处分决定送达学 生本人或家长。确因学生个人原因导致处分决定无法送达的, 那么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三)处分应当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信网、学生诚信 网;(四)凡开除学籍的学生,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教育科 技司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第五章申诉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13、受理学生对 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 校领导担任;常设委员由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学 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党委研究生部、团委、教务 处、保卫处主要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学生所在院(系)教 师代表、校学生会代表、学生代表组成;非常设委员由各院 (系)党委(党总支)书记组成;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办 公室主任为学校办公室主任。第三十六条学生对违纪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5个工作日之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 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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