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实用文档精选——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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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试行)第 3 页 共 28 页目 次1 适用范围12 规范性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原则25 工作程序36 制定验收监测方案47 现场采样与实验室分析118 评估修复效果119 编制竣工验收报告13附录141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适用于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工作。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本技术规范发布后,如国家或上海推出新的场地修复技术
2、规范和相关评估标准,则以新规范和标准为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HJ/T 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682污染场地术语HJ 25.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3.1污染场地 contaminated site对潜在污染场地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确认污染危害超过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场地,又称污染地块。3.2目标污染物target contaminant在场地环境中其数
3、量或浓度已达到对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具有实际或潜在不利影响的,需要进行修复的关注污染物。3.3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monitoring for engineering acceptance of contaminated site 在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完成后,考核和评价场地是否达到风险评估所确定的修复目标及工程设计所提出的相关要求。3.4污染场地回顾性评估监测monitoring for retrospective assessment of contaminated site在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验收后,特定时间范围内,为评价治理修复后场地对地下水、地表水及环境空气的环境影响所进行的监测
4、,同时也包括针对场地长期原位治理修复工程措施效果开展的验证性监测。3.5验收监测单位 acceptance monitoring enterprise具备土壤及地下水采样和监测能力,并具有国家计量认证合格资质(CMA)和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资质(CNAS)的第三方监测单位。4 基本原则4.1 科学性原则采用科学的方法,综合考虑场地调查评估结果、污染场地修复方案和修复工程实施情况等,科学合理的开展修复工程的验收工作。4.2 独立性原则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方案应由第三方验收监测单位编制,并负责实施,确保验收监测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4.3 公正性原则应秉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坚持保护环境的
5、原则,按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公平、公正、客观地开展修复工程验收工作。5 工作程序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工作程序如图1所示。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工作包括制定验收监测方案、现场采样与实验室分析、评估修复效果三个阶段。5.1 制定验收监测方案在审阅分析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现场踏勘结果,明确采样布点方案,确定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内容,制定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制定工作由验收监测单位完成。5.2 现场采样与实验室分析在验收监测方案的指导下,结合修复工程实施的具体情况,根据上海市场地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工作,并提交正式监测报告。现场采样与实验室分析
6、工作由验收监测单位完成,环境监理单位应参加现场采样工作并对采样过程实施监理。5.3 评估修复效果在对样品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审核与分析的基础上,利用科学、实用的评价方法,评估修复效果,并做出验收结论。若验收不合格,应及时识别不合格区域范围,查找原因,尽快开展处理工作,并对原不合格区域重新进行验收监测和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由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施工单位根据验收监测单位提交的验收监测方案和监测报告结果编制完成,该修复效果评估结果应纳入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6 制定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单位在受到建设单位委托后,及时制定验收监测方案,以全面指导修复工程的验收监测工作。6.1 资料收集与分析6
7、.1.1资料收集验收监测单位可收集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相关管理部门批复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2)备案的场地调查和评估报告,污染场地修复方案等设计文件;(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记录等工程资料;(4)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方案、环境监理实施细则以及环境监理记录等监理资料。6.1.2资料分析验收监测单位应针对上述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了解设计文件中确定的修复模式、修复技术、目标污染物、修复目标和修复范围;(2)分析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修复工艺流程和施工进度计划以合理安排验收监测节点;(3)在修复工程竣工验收前,审阅环境监理相关记录。6.2 现场
8、踏勘验收监测单位根据收集的资料,按照确定的验收监测节点,提前组织人员现场查看污染场地修复工程完成情况或阶段完成情况,并分析现场是否满足验收监测条件,为制定验收监测方案提供基础信息。6.3 确定验收监测内容根据资料收集与分析结果,结合上海市场地相关技术规范,确定以下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内容。6.3.1验收监测介质污染场地修复范围内的土壤和地下水,或经异位修复处理后的土壤和地下水。其它验收监测介质还应根据具体修复技术工艺确定。在回顾性评估监测中,还可包括场地内及其周边地表水、大气等介质。6.3.2验收监测因子污染场地修复方案中确定的目标污染物。当地下水异位修复达标后进行排放时,其监测因子除目标污染
9、物外,还应包括国家或上海市相关废水排放标准中的主要监测因子。6.3.3验收监测节点和范围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节点和范围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和方案中的修复模式以及修复技术确定。6.3.3.1验收监测节点对于采取原位修复模式进行修复的污染场地,应在修复工程完成后进行验收监测。对于采取异位修复模式进行修复的污染场地,应在基坑回填之前对基坑土壤进行验收监测,在修复实施过程中对修复范围内地下水进行动态验收监测。对于异位修复后的土壤和地下水,可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其最终处置(如土壤外运或回填,地下水回灌或排放等)之前分批次进行阶段性验收监测和竣工验收监测。6.3.3.2验收监测范围验收监测范围原则上应与
10、污染场地修复方案中确定的修复范围一致;当修复工程发生变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验收范围进行调整。在回顾性评估监测中,还应包括场地周边环境敏感区域。6.4 制定采样布点方案6.4.1土壤采样布点方法6.4.1.1土壤异位修复应在挖掘清理后的基坑和修复后土壤堆体中采集土壤样品进行验收监测。(1)基坑底部采样布点根据基坑底部面积按表1中的方法确定样品采集数量,并划分采样单元,采样单元原则上网格大小不超过20m20m,可在每个采样单元均匀划分为9个地块,并在每个地块采集1个表层样品(020cm)制成1个混合样。表1 基坑底部采样布点方法基坑底部面积(m2)土壤样品采集数量(个)4500不超过20m20m
11、网格为一个采样单元采样点原则上应位于每个采样单元或地块的几何中心位置,可根据土壤异常气味和颜色并结合场地污染状况确定。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场地不宜采用混合取样,应在每个采样单元的中心或表观最严重的区域取1个表层(020cm)以下土壤样品。(2)基坑侧壁采样布点根据基坑侧壁长度按表2中的方法确定样品采集数量,并按样品数量均匀划分横向采样单元,横向采样单元原则上不超过40m,可在每个横向采样单元均匀划分9段,并在每段剖面表面采集1个样品制成1个混合样。表2基坑侧壁采样布点方法基坑区域周长(m)土壤样品采集数量(个)300以40m为一个采样单元当挖掘清理深度不超过1m时,不进行垂向分层采样,当挖掘清
12、理深度大于1m时,应进行垂向分层采样,第一层为表层土壤(020cm),表层以下以3m为一个垂向采样单元进行分层采样。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场地不宜采用混合取样,应在每个采样单元的中心或表观最严重的区域取1个剖面表层以内土壤样品。(3)修复后土壤采样布点修复后的土壤以500m3为一个采样单元,可在土壤堆体表层、中层和底层分别采集土壤样品制成1个混合样。当修复量不超过500m3时,应同时采集1个平行样品。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土壤不宜采用混合取样,应在每个采样单元表观最严重的区域采集1个土壤样品。6.4.1.2土壤原位修复对修复范围内的土壤进行钻孔分层采样,在每一个水平采样单元采集土壤样品。水平采样单
13、元面积按6.4.1.1中基坑底部采样布点方法确定,修复范围边界采样单元长度按6.4.1.1中侧壁采样布点方法确定。各采样单元须分别采集1个表层(020cm)样品,表层以下的土壤样品采集深度按6.4.1.1中侧壁垂向采样布点方法确定。采样点原则上应位于每个采样单元的几何中心位置,可根据土壤异常气味和颜色并结合场地污染状况确定。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土壤不宜采用混合取样,应在每个采样单元表观最严重的区域采集1个表层(020cm)以下土壤样品。6.4.2地下水采样布点方法6.4.2.1地下水原位修复地下水监测井应依据地下水的流向及污染区域地理位置进行设置,一般情况下修复范围内采样点不少于3个,其中上游
14、和下游地下水采样点均不少于1个。图2地下水原位修复验收监测采样布点基本示意图原则上可利用场地环境调查和修复过程建设的监测井,但其数量不应超过验收时监测井总数的60%。新增地下水监测井位置应布设在原地下水污染最严重区域。未通过验收前,被验收方应尽量保持场地环境调查和修复过程中使用的地下水监测井完好。6.4.2.2地下水异位修复对地下水污染抽提范围内的验收监测采样参照地下水原位修复验收监测采样方法执行。对抽提后修复完毕的地下水,验收监测采样方法按下述执行:(1)采用序批式处理方式对污染地下水进行修复时,验收监测采样可以每1个批次地下水为1个采样单元。(2)采用连续处理方式对污染地下水进行修复时,可
15、在单日施工周期内于出水口位置每2h采集一个样品,制成1个混合样。(3)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地下水不宜采用混合取样。6.4.3回顾性评估监测采样布点方法如需对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的质量状况进行回顾性评估监测时,回顾性评估监测布点可根据工程设计提出要求确定。回顾性评估的监测点位设置按HJ 25.2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场地地表水及环境空气进行回顾性评估监测,监测点位布设要求按HJ 25.2执行。6.4.4其它采样要求(1)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监测样品采集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按上述采样布点方案计算出的样品数量。(2)当采集的土壤或地下水样品数量超过8个时,应至少对其中4个样品采集平行样。(3)对于可能产生
16、废水、废气或固体废物的修复工程,可在修复工程完成后,按照修复工程实施范围和工程设计要求,在环境监理的监督下在场内和周边环境采集地表水和大气等样品。7 现场采样与实验室分析7.1 现场采样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工作中的土壤和地下水样品采集过程涉及的采样方法、现场质量控制、采样工作的组织和现场人员防护等按照HJ 25.2和上海市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土壤、地下水与地表水样品的保存、流转及注意事项,按照HJ/T 164、HJ/T 166和HJ/T 91执行。异位处理后的地下水样品采集过程与废水样品采集过程原则上相同,应按照HJ/T 91执行。7.2 实验室分析7.2.1土壤样品的分析测试应按照HJ
17、/T166、HJ 25.2和上海市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7.2.2地下水样品的分析应按照HJ/T 164、HJ 25.2和上海市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7.2.3验收项目检测方法的检出限应低于修复目标值。7.2.4实验室检测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测条件、检测仪器、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检出限、质量控制结果等。8 评估修复效果8.1 评估标准验收评估标准为修复方案中确定的修复目标,包括目标污染物的修复目标值、场地表观特征指标及其它相关标准(如地下水地面处理后的排放标准等)。8.2 评估方法当样本数量不超过8个,或样本数量超过8个但低于检出限的样本数占总体样本数比例大于或等于25%时,应采用逐个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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