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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2020 年 4 月草案征求意见稿,黑体字为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基础上增加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 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 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 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晶实施目录管理。 危险化学晶目录以及危险 化学晶
2、确定原则,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 化、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定、分类标准和国家安全管理的实 际需要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全生命周期凤险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一2 一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 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 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 机制。 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
3、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 强过程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其主 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有生产 装置和贮存设施的危险化学晶单位应当投保安全责任险。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 责任制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化工类注册安全工 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 岗位技能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
4、、运输国家禁 止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品。 科研单位因科研需要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危险化学晶时,应 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国家禁止和限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的危险化学晶目录由 一 3 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各地区可以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禁止和限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 的危险化学晶目录。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 处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 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
5、)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包括协调、督促其他有关部门落实危险化学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 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建设项 目进行安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核发 危险化学晶安全生产(含安全使用和安全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 险化学晶登记工作。 负责组织危险化学晶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剧毒化学晶 的贮存、使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易制爆化学晶购买 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的道路交通安
6、全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应急处 置,应急管理部门协助提供专业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力量,负责查 处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生产、贮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晶行为;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 包括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负责对危险化学 -4 一 , JV h f 1i , 、 吃 甲瓦 晶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安装和检验检测单位的许可和监督。 核发 危险化学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和危险化学晶废弃处理(含危废 晶中转贮存、危废晶处置)单位营业执照,查处各类市场主体违法 经营危险化学晶的行为; (
7、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收集、贮存、利 用、处置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 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 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化学晶首次进 口及有毒化学晶进出口环境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 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民测,牵头组织处置有关部 门依法没收和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 可以及运输工具(包括对危险化学晶运输车辆清洗等作业)、装卸 作业的安全管理,负责港区内
8、危险化学晶企业的安全监管,对危险 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 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 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 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邮政部门 负责寄递危险化学晶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贮存、使用危险化学晶安全 一5 一 监管以及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 作,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危险化
9、学晶建设项目所在的化工园区 和周边土地的规划控制,进城镇主体功能区规划,监督化工园区周 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危险化学晶安全发展规划的制定 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国家禁止和限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 学晶目录,并推动落后工艺、产能和高凤险危险化学晶企业退出;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危险化学晶建设项目工程质量、 消防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的安全; (十)海关主管部门负责进出口危险化学晶的口岸管理工作, 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晶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定时将危险化学晶 进口单位信息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十 一)其他对危险化学晶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
10、部门按照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 则,对其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晶履行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 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z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 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 一 6 一 .、 飞,f 、 、 ! . 1 ,户 ,一 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查封违法生产、贮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
11、 晶废弃处置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 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 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 者责令限期改正。 、 、均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贵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 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 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 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12、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 切协作、信息共事,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 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 全监督管理职贵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 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告知举报人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晶违法行为举 一 7 一 报机制。 对举报人特别是内部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违法行为并经 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护。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
13、、 废弃处置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本质安全和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 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贮 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鼓励建设危险化学晶管理信息平台,实 现危险化学晶全环节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登记和鉴定 第十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对符合危险化学 晶确定原则的化学晶进行登记,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 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对研究开发低量、低释放和低暴露等不产生商业价值,不进入 工业、商业流通领域的危险化学晶可以免予登记。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及构成重大危 险源的经营企业、使用取证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14、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 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一8 一 (四)危险特性; - .住, 咱一 、 1岭、 . . . 哩 : 、,. , 一, 五)贮存、使用、运输、废弃处置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七)重大危险源信息; (八)企业位置信息。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 登记。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E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 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 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
15、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晶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对其生产、进 口的尚未明确危险特性的化学晶进行鉴定。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企业不得擅自从事生产、贮 存、使用、运输等活动,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国务院生态环境部 门、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 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属于危险化学晶 的,应当侬照本法进行登记和管理。 危险特性未在危险化学晶目 录中载明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需要调整危 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危险化学晶登记信 息数据库
16、,向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 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开放危险化学晶登记信息数据库查询功能, 一9 并应当向社会公开已经登记的危险化学晶安全技术说明书相关信 息和应急咨询电话。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进 口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 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 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危险 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 技术说明书和化学
17、品安全标签,并向国家危险化学晶登记机构变 更或者重新登记所涉及的危险化学晶。 第三章规划布局 第十六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实行统筹规划、合 理布局。 国务院发展改草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 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在编制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的行业规 划、产业规划和区域布局时,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对产业定位、规划 布局、经济规模、企业准入条件等提出措施建议。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的 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 品的生产、贮存,并与周边企业单位保持符合国家规定的外部安全 10 一 i 唁 h 叩 距离。 第十七条化工
18、园区(含化工集中区)应当符合国家、区域、省 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化工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 划,在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立。 化工园区的设立应当提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环境评估报告, 编制应急预案,并按照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化工园区设立及其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发展、安全发展、高质 量发展的要求,坚持科学规划、集中布置、合理布局、产业关联、基 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的原则,规划和建设化工园区。 新建危险化学晶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资源类项 目、为其他行
19、业配套的危险化学晶建设项目等除外的,具体项目由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规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对本 地区的化工园区开展一次安全凤险评估,发现不可接受风险时,及 时采取措施,削减风险,确保区域安全凤险可接受。 当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晶晶种、数量、布局等发生变化,导致 化工园区凤险控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化工 园区安全凤险评估,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 急管理部门制定。 11 一 第二十条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员密集场所、重要设 施、敏感目标等应当保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国家 标准的安全距
20、离,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划定化 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并分送化工园区所在地规划主 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 门应当严格控制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内的土地开发 利用,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经过安全 风险评估,满足安全风险控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 险源的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 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z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
21、、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 夕阳、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 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 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 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一 12 一 e J., ; 哥Ae 专 品4吨当.,. ,:二吨七 、F气 毡 ,w白、 -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危险化学品
22、贮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 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t 贮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贮存设施的选址,应 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贮存、 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 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章生产和贮存安全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存储危险化学晶的工程 项目(以下统称危险化学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
23、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 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 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危险化学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设计应当提出保障安全的措施建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 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一13 一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标准以及批准的安 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实行工程监理的 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一并委托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 生产和使用。 负有危险化学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 对建设单位安全设施
24、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 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 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 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 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贮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铁路和机场建 设项目,由港口、铁路和机场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二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工程质 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
25、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新 建、改建、扩建生产、贮存危险化学晶的建设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晶生产、贮存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凤险 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确认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实施安全风险 14 F 咱 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和公告。 危险化学晶生产、贮存企业工艺、设施、设备、原料等发生重大 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安全凤险评估。 危险化学晶单位应通过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不得使用应 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及其设备设施,具体目录由国 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
26、危险化学晶生产、贮存企业应当建立包括工艺 操作、特殊作业、开停车和检维修等全部生产作业环节在内的过程 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并组织有效实 施,加强过程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生产、贮存危险化学晶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 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晶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管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关 规定。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晶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晶管道穿跨)越 公共区域;确需穿(跨)越公共区域的,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 机构进行专项安全评价。 第二十九条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
27、当对其铺设的 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 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 15 一 当在开工的7目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 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管道所属单位应当 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三十条通过管道运输石油天然气的,应当遵守石油天然 气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研制开发单位进行危险化学晶新工艺、新技术 开发,应当开展安全凤险评估,并加强研制过程的安全管理,确保 研制开发过程安全。 研制开发单位转让危险化学晶新工艺、新技术时,应当提供新 工
28、艺、新技术的安全论证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晶生产、贮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 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实 践经验。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 职称或者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新招 一线岗位从业人 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者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 险化学晶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爆炸类危险化工工 艺的化工企业进行正式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程度较低、工艺路 线简单且不涉及化学反应的危险化学晶生产企业不需要取得危险
29、化学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备案 管理。 一16 一 t. , i飞. - 、二,工 ,. “、电. ”叩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 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 涉及爆炸类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企业和实施备案管理的危险 化学晶生产企业类型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生产、贮存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 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
30、 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 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 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 和用途相适应二 第三十六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 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市场监管部门认定 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
31、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 一17 一 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 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 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使用 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晶的生产、贮存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建立 安全生产信息监控系统,实现信息化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誓,并接 入负有危险化学晶安全监管职寰的部门相关信息系统。 第三十八条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 产、贮存的危险
32、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 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 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 使用。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 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九条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 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四十条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 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
33、一 一 18 一 ,气 ; :.: . 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并给出结论性意见。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 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在港 区内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 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生产、贮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 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 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贮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 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 学
34、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 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贮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 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应当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 者专用贮存室(以下统称专用贮存场所)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 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 度,收发记录应当保存3年。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式、方法以及贮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 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19 一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贮存数量构成
35、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 品,贮存单位应当将其贮存数量、贮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 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在港区内贮存的,报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贮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 险化学品的专用贮存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 术防范设施。 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场所的 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四十五条危险化学晶生产、贮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对危险化学晶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建 立监控与事故预警系统,并定期对重大危险
36、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 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F并将重大危险源及 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危险化学晶安 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负有危险化学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化学 晶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的管控,建立危险化学晶安全生产风险监 测预警系统,通过接入危险化学晶单位的凤险监测监控数据,定期 分析研判重大危险源信息,实行分级管理,加强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晶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 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 一20 创 . . -俨 c、 ,。、, ,c , c - ,. ,一 第四十六条生产、贮存危险
37、化学品的单位整体或部分转产、 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 化学品生产装置、贮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 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 备案。 有关部门发现生产、贮存危险化学晶的单位未依照规定妥 善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确保处置过程安全。 第五章使用安全 第四十七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 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 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
38、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四十八条使用规定种类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 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 同),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 用)。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其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 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 公布。 第四十九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的化工 -21 一 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专职安全管 理人员
39、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专职或者 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五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的化工企 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 提交其符合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目起 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 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理由。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 用)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
40、 第五十一条使用危险化学晶的单位应当将其作业场所使用 的危险化学晶的化学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提供给从业 人员,将标签贴在危险化学晶容器上,并告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和 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二条生产、贮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晶且构成重大 一22 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使用的危险化学晶有关安全凤险的性 质、危害、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向社会公示,并及时更新有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使用危险化学晶的 单位应当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采取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加强从 业人员安全培训教青,提升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晶安全管 理规章制度。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
41、危险化学晶时,有权向危 险化学晶生产、经营单位索取有关危险化学晶的化学晶安全技术 说明书,了解其危险特性、防护措施和使用方法。 危险化学晶生产、经营单位在销售危险化学晶时,应当向购买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化 学晶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五十五条在使用危险化学晶前,使用单位应当进行相应 的安全凤险评估,确认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实施安全凤险分级 管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危险化学晶。 个 人携带危险化学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相关交通运输 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 接收。 公安
42、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 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 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 处理所需 -23 一 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第五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严防危 险化学晶流失。 危险化学晶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方式流失 的,案发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控制 措施,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 及时开展调查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 工作。 第五十九条本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 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
43、理的危险 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 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 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关 于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单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关于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 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六章经营安全 第六十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 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 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
44、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 24 、 ”,岛 A - 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 化学品经营许可。 无贮存设施、不从事实物经营的危险化学晶经营企业(票面经 营)和加油站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由县级 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备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贮存危险化学品 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贮存设施;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 化学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应急管理 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
45、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I(,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 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且安全管理人员具有注 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 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二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 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 一25 一 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贮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
46、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法第六 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 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经营场所、贮存设施、安全管理情 况等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 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 生产许可证(经营);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 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生产证(经营)的情况及时 向社会公示。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 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
47、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 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六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 遵守本法第四章关于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商店可 以在其经营场所内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但总量不得超 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经依法许可从事危险 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 一 26 一 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擅自 更改化学晶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 第六十五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
48、生产许可证,凭相应 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物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凭相应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 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 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六十六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
49、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 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 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27 一 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 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对持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晶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 爆危险化学晶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六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 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 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 品的品种、数量、用途。 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