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成套采油装备系统产业化项目.pdf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资质 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 30 个字(两个 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 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 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 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边界距离等。 6.结论和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分析 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 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 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 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1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化成套采油装备系统产业化项目 建设单位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马宝忠联 系 人韩志国 通讯地址济南市莱芜高新区苍龙泉大街 8 号 联系电话13563472865传真--邮政编码271100 建设地点济南市莱芜高新区苍龙泉大街 8 号 立项审批部门 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经济发展局 批准文号2019-371291-35-03-045943 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改 行业类别 及代码 C3512 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 占地面积 (平方米) 49811.6 绿化面积 (平方米) /(不新增) 总投资 (万元) 900 其中环保 投资 (万元) 48.4 环保投资占总 投资比例() 5.38 评价经费 (万元) 预计投产日期2021 年 3 月 工程内容及规模工程内容及规模 一、项目背景一、项目背景 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济南市莱芜高新区苍龙泉大街8号, 占地面积49811.6m2, 注册资本 5625 万元。公司前身成立于 1994 年 11 月,历史名称包括莱芜市泰山石油机械有限 公司、山东威马泵业有限公司等。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石油开采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维修、 技术研发与技术服务;油水井工程技术服务;智能微电网储能系统技术开发、智能微电网储 能系统相关产品销售及工程技术服务;机电工程施工;普通机械加工;金属表面处理;抽油 泵生产销售与维修;螺杆泵、柱塞泵、电潜泵、离心泵、螺杆泵地面驱动装置、电气成套装 置、控制装置、抽油杆、抽油机、电加热采油设备、电机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抽油泵配件(泵 筒、柱塞、拉杆、卡爪、阀罩、球阀球座)、电气机械、控制柜、脱节器、扶正器、泄油器、 封隔器、仪器仪表、电工元器件、防垢防蜡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原山东威马泵业有限公司智能化成套采油装备系统产业化项目于 2012 年 11 月 30 日 取得原莱芜市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莱环报告表2012113003 号,详见附件 4);于 2014 年 2 1 月 13 日取得原莱芜市环境保护局验收批复(莱环验20140113 号,详见附件 5),生产规 模为年产智能化成套采油装备 2000 台;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登记编号为91371200169555028D001Y(详见附件 6)。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及壮大,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投资 900 万元在现有厂房、 设备及生产规模基础上(不新增占地),整合现有资源并新增部分设备建设山东威马泵业股 份有限公司智能化成套采油装备系统产业化项目。该项目建成后,现有工程将被取代且全厂 生产规模达到年产智能化成套采油装备 5000 台、抽油泵 60000 台、标准件 100 万件。 本项目依托现有生产车间并新增部分设备进行建设。目前,本项目新增设备已安装,尚 未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该项目属于“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70、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中其他(仅 组装的除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山东澳东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公司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工 程场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了详细的实地勘查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核实与分析工作,在此基础 上,编制了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化成套采油装备系统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表,上报环保主管部门审批,为项目实施和环境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二、项目基本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化成套采油装备系统产业化项目。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山东威马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性质建设性质改扩建。 建设地点建设地点济南市莱芜高新区苍龙泉大街 8 号,地理位置坐标约为东经 117.738333、北 纬 36.215833附近;东侧为京沪高速,西侧为泰山齿轮厂,北侧为苍龙泉大街,南侧为园区 道路。本项目地理位置见附图 1,周边环境概况图见附图 2。 项目概况项目概况本项目总投资 900 万元。在现有厂房、设备及生产规模基础上(不新增占地) , 整合现有资源并新增部分设备进行建设,建设智能化成套采油装备系统生产线 1 条、抽油泵 生产线 1 条、标准件生产线 1 条。 建设规模建设规模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年生产 5000 台智能化成套采油装备系统、 60000 台抽油泵、 100 万件标准件。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本项目劳动定员 160 人,实行二班制,每班工作 8 小时,年工作 3 300 天,年工作时间 4800h/a。 三、项目符合性分析三、项目符合性分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 类”,属于允许建设项目, 所采用设备和工艺均不属于国家政策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 同时, 本项目不在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范围内。故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该项目已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备案文号为 2019-371291-35-03-045943(详见附 件 3)。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性分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济南市莱芜高新区苍龙泉大街 8 号, 在现有厂房、 设备及生产规模基础上 (不 新增占地),整合现有资源并新增部分设备进行建设。根据国土证莱芜市国用(2008)0065 号、莱芜市国用(2014)0198 号、莱芜市国用(2015)0271 号(详见附件 7),项目用地为 工业用地,符合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与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符合性、与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符合性 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位于济南市莱芜区东南部。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影 响报告书已于 2010 年 11 月 5 日以鲁环审2010302 号文(详见附件 10)通过原山东省环境 保护厅审查。 根据 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 , 园区规划发展面积 35.07km2。 园区发展定位为金属产品深加工、食品、化纤;规划产业发展方向为机械加工、纺织服 装、电子信息、饮料食品 4 个产业。 (1)开发区优先发展行业见表 1。 表表 1开发区优先发展行业开发区优先发展行业 行业优先发展 纺织棉纺织、服装、家纺及相关产业的发展 食品加工蔬菜、水果加工等具有高附加值、污染轻食品行业 机械制造普通及专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 电子信息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 开发区在优先发展产业定位的行业同时,还可以吸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耗低、污染 少、科技含量高的其他行业进区。具体引进的行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1)进区项目应是高科技含量高的、产品附加值高的项目,其生产工艺、设备和环保设施 应达同类国际先进水平,至少是国内先进水平; 2)废水经预处理可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并确保不影响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 4 果,“三废”排放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3)采用有效的回收、回用技术,包括物料回收套用、各类废水回用等; 4)注意开发区内企业之间产业链的延续。 (2)开发区禁止发展行业 对达不到进区企业要求的建设项目坚决不支持进入。主要体现为 1)不符合开发区产业定位、污染排放较大、对外境影响较大的行业; 2)高水耗、高物耗、高能耗项目,水的重复利用率低的行业; 3)废水含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三致”污染物、及盐份含量较高的项目;废水经预处理 达不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的项目; 4)工艺废气含有难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 5) 采用落后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 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达不到规模经济的项目。 本项目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属于该开发区优先发展行业,废水经预处理可达到园区污 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并确保不影响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果,“三废”排放能实现稳定达标排 放;采用的合金粉末为镍碳化钨合金粉末,不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 年) 范围内。此外,根据莱芜高新区总体规划图(详见附图 3),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故项目的 建设符合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相关要求。 (3)本项目与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鲁环审2010302 号文符合性分析见续表 1。 续续表表 1与鲁环审与鲁环审2010302 号文符合性分析号文符合性分析 鲁环审2010302 号文相关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性 水资源及供给。高新区供水依托莱芜一水厂、三水 厂、龙兴水厂供给,水源为城市地下水供水水源地 (鹏山水源地)和地表水水源杨家横水库、孝义 水库,可满足高新区近期及远期用水需求。高新区 要建设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污水资源利用信息技术 与调度平台,实施分质供水方案,严格控制开采地 下水,节约使用地表水,优先利用中水。 本项目用水采用市政自来水,不自行开 采地下水和使用地表水。 符合 排水及污水处理。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和建设 排水系统,污水收集管网、中水回用管网建设要与 园区建设同步实施。入区企业的生产、生活废水要 立足于厂内处理后综合利用, 确需排放的废水应符 合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082-1999) 要求后, 经高新区污水管网排入莱芜中和水质净化 有限公司东厂、莱芜北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后的 废水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中的一级 A 标准作为中水回用, 不外排。 企业外排废水中的第一类污染物要在车间 本项目建成后锅炉定期排污水及软化水 制取设备反冲洗水属于清洁下水,与经 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废水均满足污 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及葛洲 坝水务(莱芜)有限公司东厂进水指标, 通过市政管网排入葛洲坝水务(莱芜) 有限公司东厂(原莱芜中和水质净化有 限公司东厂)深度处理。 符合 5 排污口达标,重点污染源要建立在线监测装置,并 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 集中供热。高新区近远期供热依托区外莱城电厂、 莱芜电厂供给。高新区要加快供热管网建设,确保 实行集中供热, 落实现有企业自备燃煤锅炉关停计 划,新入区企业不得自建燃煤(油)锅炉。 本项目清洗工序采用燃气锅炉提供蒸 汽,不建设燃煤(油)锅炉。 符合 固体废物处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 施分类处理,处置等方式,做到“资源化、减量化、 无害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立足于综合利用, 高新区生活垃圾由莱芜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理, 一 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须符合 一般工业固体废 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要求; 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 进行处置,转移须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 扩散,危险废物临时贮存须符合执行危险废物贮 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本项目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 等方式, 做到“资源化、 减量化、 无害化”。 一般固废均得到妥善处置,满足一般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 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中相关 标准要求; 危险废物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 单位处置,临时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 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 其修改单中相关标准要求。 符合 所有入区项目,要在规划的功能区内建设,并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高新区的行业准入和环保准入条 件。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经有审 批权的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并落实好 “三同时”制度。 本项目在规划的功能区内建设,并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高新区的行业准入和环 保准入条件。 符合 合理规划居住地和行业用地, 村民搬迁和居民生活 区应统筹考虑,集中建设。解决好占用居民土地的 补偿、安置和就业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在现有厂区内进 行建设,不新增占地,不涉及搬迁。 符合 4、与、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1)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 年),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 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区分属生物多 样性维护、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 4 种生态功能类型。本项目位于济南市莱芜高新 区苍龙泉大街 8 号,不在原莱芜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区规划范围内。 本项目与原莱芜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区位置关系图详见附图 4。 (2)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2019 年济南市环境质量简报,济南市城区环境空气中 PM10、PM2.5、NO2、O3不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济南市 政府发布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暨大气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三期)的通知(济政发201826 号),按照上述方案落实污染防控措施,同时 随着该方案的持续落实,环境空气得到逐步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保护目标为牟汶河水质满 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要求;地下水质量符合地下水质量标 准GB/T14848-2017 类标准;声环境能够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 类区 6 标准要求。 本项目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置,确保废气达标排放,且根据大气环境预测结果,本工程 排放污染物对环境敏感目标影响较小。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锅炉定期排污水、 软化水制取设备反冲洗废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葛洲坝水务(莱芜)有限公司东厂深度处理 后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根据预测,本项目厂界噪声能够达标;项目固废均能得 到妥善处置。因此项目符合环境质量底线的要求。 (3)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运营过程消耗一定的天然气、电能、水资源等,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 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济南市暂未制定环境负面清单。 本项目位于济南市莱芜高新区苍龙泉大街 8 号。 根据 莱 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本项目属于该开发区优先发展行业,不在该开发 区禁止发展行业范围内。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相关要求。 5、、与与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 2013-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 行动计划(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的通知(鲁政发年)的通知(鲁政发201817 号)符合性号)符合性 表表 2与鲁政发与鲁政发201817 号符合性分析号符合性分析 鲁政发鲁政发201817 号要求号要求企业情况企业情况符合性符合性 持续实施“散乱污”企业整治。巩固全省“散乱污”企业整 治工作成果,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和已取缔的 “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现有工程环保手 续完善,不属于散乱污企业。 符合 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禁新增钢铁、焦化、 电解铝、 铸造、 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 严格执行钢铁、 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本项目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不属于 “两高”行业。 符合 强力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全面淘汰 10 蒸吨/小时及 以下燃煤锅炉。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茶水 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不再新建 35 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 本项目不涉及燃煤锅炉及燃煤设施的 建设。 符合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对钢铁、建材、有 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开展无组 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规范 方案。 本项目各生产车间密闭,激光熔覆设置 在生产车间内独立区域密闭空间,强化 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且不属于钢铁、 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 行业及燃煤锅炉。 符合 严格落实国家制定的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 等 VOCs 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 执 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标准、VOCs 治理技术指 南要求。 本项目喷塑固化工序产生的 VOCs 采取 “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经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 符合 加大 VOCs 排放源治理效果的监管和信息公开力度。 (省环保厅牵头)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 本项目喷塑固化工序产生的 VOCs 采取 “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经 符合 7 剂等产品 VOCs 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7 个传输通 道城市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 VOCs 含量的溶剂型涂 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 且本项目不属于建 设生产和使用高 VOCs 含量的溶剂型涂 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 6、与山东省加强污染源头防治推进、与山东省加强污染源头防治推进“四减四增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符合年)符合 性分析性分析 表表 3与山东省加强污染源头防治推进与山东省加强污染源头防治推进“四减四增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符合性分析年)符合性分析 条例要求企业实施内容符合性 1.着力淘汰落后产能。按照我省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 出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 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依法依 规关停退出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 汰类产能(以上通称为落后产能)。 本项目属于专用设 备制造业,不属于 钢铁、煤炭、水泥、 电解铝、平板玻璃 等重点行业,不属 于落后产能项目。 符合 5.着力实施季节性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对重点高排放行业工业企业实施季节 性生产调控,17 个设区的市要组织制定错峰生产调控方案,明确错峰生产 的行业、企业清单及调控时段。对错峰行业中环境行为特别优秀的企业,免 予实施错峰生产。每年 9 月底前,各设区的市将调控方案报省经济和信息化 委、省环保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鼓励各设区的市按照实际情况和臭氧浓 度水平,制定实施臭氧高值季调控方案。全省水泥企业(非传输通道城市不 含粉磨站)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省会城市群和传输通道城市除天然气为燃 料的砖瓦窑、陶瓷、玻璃棉、岩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 各设区的市根据全省钢铁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绩效评估结果和企业污染排 放绩效水平实施限停产。通过延长出焦时间的方式降低焦化企业生产强度。 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省会城市群和传输通道城市其他 铸造企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7 个传输通道城市电解铝企业、氧化铝企业 采暖季限产工作,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组织实施。炭素企业(以生产线计)达 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 50以上。有色再 生行业熔铸工序限产 50。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挥发性有机物 (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在采暖季原则 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按照要求报省、 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本项目属于专用设 备制造业,不属于 重点高排放行业 符合 7、、与与济南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济南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三期三期))符合性符合性 分析分析 表表 4与济南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三期)符合性分析与济南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三期)符合性分析 相关要求项目建设内容符合性 1.着力优化产业布局。严格环境准入条件,2019 年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 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 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 型行业准入条件,在国家、省作出规定的基础上,制订更严格的产业准入 门槛。 本项目属于专用设备 制造业,不属于高耗 能、高污染和资源型 行业 符合 加大产能控制力度。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 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 办法。以“污染物排放量不增”为刚性约束,新增“两高”行业项目应严格落 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为原则,等量替代为例外”的要求,实施“上新压 旧”“上大压小”“上高压低”,新项目一旦投产,被整合替代的老项目必须 同时停产。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 按照我市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 本项目属于专用设备 制造业,不属于“两 高”行业, 不属于严禁 新增产能行业,也不 属于落后产能和过剩 产能行业 符合 8 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要求,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 等法规标准,推动钢铁、水泥等高耗能行业转型升级。(市经济和信息化 牵头)按照国家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压减过剩产能。 到 2020 年,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显著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 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 2015 年降低 20以上,电力、建材、化工、轻工、 机械等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 项目清洁生产处于国 内先进水平 符合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提标改造。落实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 2018 年第 9 号)要 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 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执行山东省区域 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国家、 省有更加严格要求的,从严执行。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核心控制区和重点 控制区的要求,实施分区分类管理,督促控制区内企业对照各阶段排放标 准限值和区域功能实施治污设施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持续推进 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 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 项目产生的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颗粒 物、挥发性有机物 (VOCs) 排放浓度均 满足相应的标准限值 要求 符合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对钢铁、建材、火电、铸造、炭素、 水泥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开展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制定无 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以及企业 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提出管控要求,2018 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建设单位运营期各 生产车间密闭,激 光熔覆设置在生 产车间内独立区 域密闭空间,强化 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 符合 8、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符合性分析、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符合性分析 表表 5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符合性分析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符合性分析 相关要求项目建设内容符合性 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 除在安全生产等方面有 特殊要求的以外,应当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工业集聚区 本项目属于改扩建项目,位于济南市莱 芜高新区苍龙泉大街 8 号。根据国土证 莱芜市国用(2008)0065 号、莱芜市国 用 (2014) 0198 号、 莱芜市国用 (2015) 0271 号,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 符合 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 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 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 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排放标准和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采取相应措施后 均能达标排放;产生的固废进行了合理 处置,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符合 9、与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与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 表表 6与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符合性分析与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符合性分析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企业情况企业情况符合性符合性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 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本项目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经过 处理后排放浓度均能满足相关 标准限值,同时满足总量控制指 标要求。 符合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 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 本项目不设燃煤供热锅炉。符合 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 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 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 本项目各生产车间密闭,激光熔 覆设置在生产车间内独立区域 密闭空间,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 符合 9 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 料堆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和道路硬化,采取密 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 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 项目按照要求进行地面和道路 硬化,各生产车间密闭。 符合 10、与挥发性有机物、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公告 2013 年第年第 31 号号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表表 7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关规定符合性分析)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关规定符合性分析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关规定本项目建设情况符合性 末端治理与 综合利用 1、 对于含低浓度 VOCs 的废气, 有回收价值时 可采用吸附技术、吸收技术对有机溶剂回收后 达标排放;不宜回收时,可采用吸附浓缩燃烧 技术、生物技术、吸收技术、等离子体技术或 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 本项目喷塑固化工序产生的 VOCs 经引风机引至“两级活性炭吸附装 置”处理后达标排放。 符合 2、 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滤材料、 吸附剂及催化剂 等净化材料,应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 规定处理处置。 本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由危废暂存 间暂存,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 资质的单位处置。 符合 运行与监测 1、 鼓励企业自行开展 VOCs 监测, 并及时主动 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结果。 建设单位拟积极开展、定期委托 VOCs 监测工作, 监测结果积极主动 上报当地环保部门。 符合 2、 企业应建立健全 VOCs 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规程和台帐等日常管理制度,并根据工艺要求 定期对各类设备、电气、自控仪表等进行检修 维护,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 企业运营期内建立健全 VOCs 治理 设施的运行维护规程和台帐等日常 管理制度,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 各类设备、电气、自控仪表等进行 检修维护,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 符合 11、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表表 8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相关政策本项目建设情况符合性 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或采用密闭固体投料器 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 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除尘设施、VOCs废气收集处理 系统。 VOCs物料卸 (出、 放) 料过程应密闭, 卸料废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 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本项目喷塑固化工序进行 局部气体收集, 有机废气经 引风机引至“两级活性炭吸 附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 激光熔覆镍-碳化钨粉末采 用气力密闭输送。 符合 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 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 期限不少于3年。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 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 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 风量。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 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 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 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料 (渣、液)应按照第5章、第6章的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 建设单位拟按照要求建立 台账,并做好记录。 符合 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 对 VOCs 废气进行分类收集。 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 (集气罩) 的设置应符合 GB/T 16758 的规定。 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 GB/T 16758、AQ/T 4274-2016 规定的方 法测量控制风速, 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本项目有机废气经集气罩 收集, 集气罩边缘风速不低 于 0.3m/s。 符合 10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 0.3m/s。 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 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 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 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 外。 本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初 始排放速率小于 2kg/h,为 进一步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 置”处理后达标排放。 符合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 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确定 本项目排气筒高度为 15m符合 12、与、与“十三五十三五”挥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符合性分析挥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符合性分析 环境保护部为了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强化重点地区、重点行 业、重点污染物的减排,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遏制臭氧上升势头,促进环 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 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本项目与其相关的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9项目与环大气项目与环大气2017121 号文符合情况分析表号文符合情况分析表 序号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具体要求工程情况符合性 1 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各地要全面开展涉 VOCs 排放的“散乱污” 企业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分类处置。列入淘汰类的,依法依规予 以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 列入搬迁改造、升级改造类的,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制定 改造提升方案,落实时间表和责任人;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制定总体整 改方案,统一标准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 升级改造。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 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排查和整改责任。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 通道城市于 2017 年 9 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地区其 他城市于 2017 年底前基本完成涉 VOCs“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 建立管理台 账,2018 年底前依法依规完成清理整顿工作。涉 VOCs 排放的“散乱污”企业 主要为涂料、油墨、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生产等化工企业, 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钢结构、人 造板、注塑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 本项目为改扩 建项目,现有 工程具有完善 的环保手续, 不属于“散乱 污”企业 符合 2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 VOCs 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 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 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 VOCs 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未纳入 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严格涉 VOCs 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 VOCs 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 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 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新、 改、 扩建涉 VOCs 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 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 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本项目位于莱 芜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不 属于高 VOCs 排放建设项 目,也不属于 炼化项目,且 执行 VOCs 排 放倍量削减替 代 符合 3 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各地应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充分考 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点以及污染排放情况等,在夏秋季和冬季, 分别针对 O3污染和 PM2.5污染研究提出行业错峰生产要求, 引导企业合理安 排生产工期,降低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企业要制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合 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 O3污染严重的地区, 夏秋季可重点 对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的行业研究制定生产调控方案。PM2.5污染严重 的地区,冬季可重点对产生芳香烃的行业实施生产调控措施。京津冀大气污 本项目为专用 设备制造项 目,不涉及原 料药生产,不 涉及 O3排放, 无需错峰生产 符合 11 染传输通道城市,对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 VOCs 排放工序、生产过程 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 VOCs 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 4 加快推进化工行业 VOCs 综合治理。加大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 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化学助剂 (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行业 VOCs 治理力度。京津冀大 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 2017 年底前基本完成。推广使用低(无)VOCs 含量、 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农药行业要加快替代轻芳烃等溶剂,大力推 广水基化类制剂;制药行业鼓励使用低(无)VOCs 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 剂;橡胶制品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等产品,推广使用石蜡油等 全面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优化生产工艺方案。农药行业加快水 相法合成、生物酶法拆分等技术开发推广;制药行业加快生物酶合成法等技 术开发推广;橡胶制品行业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常压连续脱硫工艺。 本项目属于石 油钻采专用设 备制造,不属 于上述行业。 符合 5 加大工业涂装 VOCs 治理力度。全面推进集装箱、汽车、木质家具、船舶、 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等制造行业工业涂装 VOCs 排放控制,在重点地区 还应加强其他交通设备、电子、家用电器制造等行业工业涂装 VOCs 排放控 制。重点地区力争 2018 年底前完成,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 2017 年 底前基本完成。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