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知识手卡-经济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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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基础 1 法的主要形式、命名及制定机关 形式命名特征制定机关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条例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名+条例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规章 部门规章 不带地名 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 署等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 规章 地名+ 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 判决书不属于法的形式,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属于法的形式 经济法基础 2 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法律事实不是法律关系三要素之一。 主体的分类:自然人、组织(法人组织
2、、非法人组织)、国家 自然人的民事能力: 行为能力年龄“心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8)(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18周岁(18)没有任何问题 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 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没有任何问题 客体:物;人身、人格;精神产品(智力成果);行为 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包括自然现象及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经济法基础 3 解决纠纷途的整体思路 1.先判断是何种类型纠纷 2.再判断纠纷双方是平等主体还是行政机关VS你我他 3.看是否涉及人身关系 解决途
3、径要求适用范围 可提起仲裁, 但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可提起仲裁 “人身关系”: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不平等主体”: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纠纷 民事诉讼适用范围比仲裁广泛,财产纠纷及人身纠纷均可诉讼 经济法基础 4 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 除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外,其他用工均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用工之日。 时间未订立后果记忆提示 用工之日起 1个月内 如劳动者不签,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终止 劳动关系,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支付 劳动报酬 1月以内:缓冲期,无责 自用工之日起 超过1个月不满1年
4、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自用工之 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 动合同的前一日 1月已用工时间 1年:两倍期,两倍工 资+个人不签也要赔偿 劳动者不签,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 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自用工之日起 满1年 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 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视为满1年当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1年已用工时间:共拿 11个月2倍工资+视为签 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经济法基础 5 劳动合同的合同条款的类型 条款类型具体包括 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5、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可备条款试用期、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条款 经济法基础 6 劳动报酬 基本要求:货币支付、按时支付、照常支付; 加班工资 方面具体规定 标准平日加班不低于1.5倍工资、周末2倍、法定休假日3倍(且不得倒休) 其他规定 不定时工时制度不执行上述规定 “五四”、三八妇女节照常工作,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最低工资制度 制度方面具体规定 标准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注册地标准高,且约定按注册地的,从其约定 不包括加班工
6、资、社保、货币形式支付各类补贴津贴(住房、伙食、高温补贴等) 经济法基础 7 非全日制用工 程序具体规定 合同订立 可订立口头协议,可与多家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不得约定试用期 合同解除及终止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报酬 报酬标准不得低于红线,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对完成一次性 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效协议或者合同 规定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劳动报酬 经济法基础 8 基本养老保险 资金来源 组成部分具体规定缴纳金额 单位缴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工资基数16% 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死亡可继承;计息工资基数8% 政
7、府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 待遇 待遇构成具体规定 职工基本养老金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病残津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领 经济法基础 9 失业保险 条件(同时满足):缴费满1年+“失业”事实(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登记且 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领取期限: 缴费期限(年)领取期限(月) 1A512 5A1018 A1024 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
8、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 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经济法基础 10 基本医疗保险 组成部分具体规定计算 单位缴费 70%记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工资总额的6% 30%划入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死亡可继承;计息工资总额的2% 经济法基础 11 工伤保险 征缴范围:所有类型的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险中只有工伤保险仅由用人单位缴纳。 工伤认定: 是否认定具体内容 应当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因履行工作职 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工作场所内
9、,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 (3)患职业病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 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 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认定(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 经济法基础 12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方面基本要求 依法建账应当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10、 实际发生的 经济业务记账 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资料 最基本要求 真实性、完整性 造成不真实 不完整的主要手段 伪造无中生有 变造涂改、挖补 会计处理方法 (1)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一致 (2)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 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会计记录文字 所有单位:应当使用中文 特殊单位: 中文+另一种 “涉外”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一种民族文字 会计电算化 会计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的规定 经济法基础 1
11、3 会计账簿 方面规定 启用要求 封面写什么: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 扉页写什么: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中层领导)姓名,并加盖人名章和单位公章 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 登记要求 如何改错: 划红线更正(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数字 错,必须全划,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 例:将3527登记成3587,必须将3527全部划去,不能只把2划了改成8 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重新抄写 经济法基础 14 档案保管期限 方面期限起算时间 归档及 临时保管 临时保管1年,有需要延长最长
12、不超过3年 会计年度终了后 的下一天起算 (正经) 档案保管 永久 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 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30年凭证、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10年其他资料 特殊5年固定资产卡片在报废清理后5年 经济法基础 15 代理记账 方面具体规定 资质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持“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机构 业务范围 会计核算、报税、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等 对外提供财务报告需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委托关系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经济法基础 16 会计人员任职要求 要求具体规定 禁入 “轻者5年、重者终身” 终身不得从事 因有提
13、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 会计资料,职务侵占等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5年内不得从事 因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尚不构成犯罪 的(“恶两条”) 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回避范围: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回避 链条: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 管理层的 特殊要求 总会计师具有会计师以上资格(中级职称,对应中级会计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记忆提示:“中3” 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经济法基础 17 票
14、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持票人(票据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出示票据要求主债务人付款。 票据追索权: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 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追索具体规定 谁追索? 持票人或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 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向谁追索? 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 索权 经济法基础 18 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种类 对出票人及承兑人 (如有)的权利 对前手的追索权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 被拒绝 付款日起6个月 自清偿日或被提起 诉讼之日起3个月 银行汇票自出票日
15、起2年 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商业汇票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被拒绝承兑或 被拒绝付款日起6个月 经济法基础 19 持票人提示付款 票据种类提示付款期限未按规定提示付款的后果 即期票据 支票出票日起10日 付款人(开户行)可以不予付款,出票人仍 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银行本票出票日起不超过2个月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远期票据商业汇票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 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作出说明 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 承担付款责任 经济法基础 20 支票的分类及用途 种类用途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仅限于
16、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普通支票 一般情况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经济法基础 21 背书、承兑、保证环节记载事项总结 票据行为/ 环节 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 字样、背书人签章、被背 书人名称(可授权补记) 背书 日期 未记载,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 承兑 日期 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 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 被保 证人 未记载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 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 日期 未记载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电子票
17、据 贴现 贴出人名称、贴入人名 称、贴现日期、贴现类 型、贴现利率、实付金 额、贴出人签章 经济法基础 22 各类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要求(上) 一、基本户 主办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 二、一般户 1.已开立基本户,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开立。 2.可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存现不可取现。 三、专用户 已开立基本户的存款人,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 四、临时户 1.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2.可支取现金,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五、预算单位零余额户 1.实行财政国
18、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可开立,一个单位开一个零余额账户。 2.使用 (1)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2)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 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3)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经济法基础 23 记名预付卡与不记名预付卡 记名预付卡不记名预付卡 单张限额5000元1000元 挂失可挂失不可挂失 赎回购卡后3个月可赎回不可赎回 有效期不得设置有效期 不得低于3年 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可延期、激活、换卡 实名办理一次性购买1万元以上 经济法基础 24 增值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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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 知识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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