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讲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四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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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第四章(教材第三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本章主要涉及矿山、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规定。重点内容:2011年新增的突发事件应对法、09年修订的消防安全法。难点:消防设计的审核、备案、验收、抽查等规定;突发事件预警后的分级相应措施。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93年5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落实这一法律,1996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原劳动部发布了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矿山安全法修订早已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计划,目前已起草出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根据全国人大代表以及各
2、方面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立法目的:(大纲未要求、了解)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二、适用范围(大纲未要求、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三、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分析)1、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2、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和验收(多选) 矿山建设工程设计的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安全监管部门参加审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
3、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安全监管部门参加。 (1)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2)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3)供电系统;(4)提升、运输系统;(5)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6)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7)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3、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设施 规定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法律对矿山运输设施和通讯设施的最低要求是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四、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分析)1.执行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2.保留的矿柱、岩柱,应予以保护3.特殊安
4、全要求的设施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4.对作业场所的有毒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5.对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矿山企业的事故隐患种类: p75多选 (1)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2)瓦斯爆炸、煤尘爆炸;(3)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4)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5)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6)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在害物质引起的危害;(7)其他危害。五、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分析、多选)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矿长职责:1)认真执行本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配
5、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现场跟班检查;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保用品的及时供应; 5)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6)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8)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P75错)和管理矿山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2.矿山企业的内部安全监督工会和职代会应行使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权利(工会有生产部)1)职工监督的权利包括(多选)(1)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2)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3)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
6、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下列事项(多选),接受民主监督:(1)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2)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其执行情况;(3)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执行情况;(4)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和要求的处理情况;(5)重大事故处理情况;(6)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重要事项。3)工会监督工会发现矿山企业出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3.安全培训规定进行教育培训,对不同类型人员,在培训时间
7、、培训内容方面有不同要求。1)职工培训内容应包括:(多选)(1)本法及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赋予职工的权利和义务;(2)矿山安全规程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4)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5)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6)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2)矿长培训1)矿长任职资格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2)对矿长安全资格考核内容应包括:(1)本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矿山安全规程;(2)矿山安全知识;(3)安全生产管理能力;(4)矿山事故处理能力;(5)安全生产业绩。(多选)4、禁止使
8、用未成年工,及禁止女工从事井下作业。5、事故应急救援规定(P77错)1)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2)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6、提取专项安全费用(详见财政部、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布的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六、矿山安全的外部监督与管理(分析)第33条和34条分别明确了县级以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原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职能。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多选)(
9、1)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2)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3)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4)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5)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拖专项费用的情况;(6)组织(教材和原法律为参加)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多选)(1)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2)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3)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
10、工验收;(4)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5)参加(教材为“组织”,原法律调查前未加“参加”或“组织”)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七、法律责任(判断)主要有罚款、停产整顿、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相应地要追究刑事责任。思考题矿山建设工程不符合矿山()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A.安全规程B.安全规程或行业技术规范C.行业技术规范D.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答疑编号505338040101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安全规程与技术规范(包括设计规范、设备规范、管理规范等)必须同时满足。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出台背景1984年
11、5月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随着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替代,消防工作遇到许多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强化人们的消防观念,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颁布了消防法,新修订的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消防法规消防监督条例,于1957年11月29日颁布。2010年全国火灾情况 2010年,全国共接报火灾131705起(不含森林、草原、军队、矿井地下部分火灾,下同),死亡1108人,受伤573人,直接财产损失17.7亿元,与2009年相比,起数、损失分别上升2.6%、12%,死亡、受伤人数分别下降3.5%、6.5%;另接
12、报刑事放火1029起,死亡101人,受伤40人,直接财产损失4282.9万元。 我国的消防警力状况目前,我国共有公安消防人员102115人(加上专职消防队总共18万人),351个消防支队,2574个消防中队,各种消防车8908辆,职业制公安消防队5000余人。企业专职消防队5000多个,保持在10万人左右,消方车9000余辆,还有乡镇专职消防队760个,7200人左右。消防工作贯彻的方针和原则(大纲未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消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体制公安部
13、负责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多选)一、火灾预防(掌握基本规定):二十世纪最后10年世界上一次死亡超过300人的特大火灾只有两次,均发生在中国:克拉玛依特大火灾1994年 死亡323人洛阳东都商厦火灾2000年 死亡309人衡阳“113”火灾 2003年11月3日凌晨5时许,衡州大厦保安值班员肖伟、唐成甫发现大厦一楼仓库起火,保安员打开室内消火栓却发现没有水枪水带。衡阳市珠晖区消防中队接警后出动3台消防车赶到现场扑救,随后,特勤中队、雁峰区消防中队、
14、石鼓区消防中队等180多名消防队员赴现场扑救。上午8时30分左右,大楼突然坍塌,共有16名消防官兵和4名现场采访的记者受伤,20名消防官兵壮烈牺牲。 湖南衡阳将为11-3火灾中牺牲的烈士建纪念碑 (一)消防规划(单选、多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二)安全位置(多选)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
15、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三)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单、多选)1、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2、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
16、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对于其它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3、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4、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四)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
17、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2、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多选):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18、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除履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外,还需:(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4)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19、 (七)消防产品和电器产品、燃气具管理1、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2、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八)火灾风险管理(教材未列出)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
20、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一次将火灾责任险写进消防法。二、消防组织:(重点、多选)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组织建设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1、。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4)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5)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三、灭火救援(分析、熟悉):1、报警
22、。2、单位和个人在灭火救援时的义务。3、公安消防机构在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有权使用各种资源。4、费用收取: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四、监督检查规定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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