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化粮处理责任书.doc
陈化粮处理责任书为加强对陈化粮处理的监管,强化监管措施,严明责任,确保陈化粮不流入口粮市场,根据省计委、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局、农发行等部门转发国家计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粤计粮计2002970号要求,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陈化粮只适用于生产酒精、饲料。 二、陈化粮购销合同,一律不得转让,凡倒卖、转让陈化粮购销合同的,视同倒卖陈化粮。 三、保证严格遵守陈化粮处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做到所购陈化粮只限于本企业自用,不转让、不倒卖。 四、在所购陈化粮运到企业后,要及时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报告,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到现场验证。 五、每次陈化粮购买量不超过企业半年的粮食消化量,全年购买量不超过全年粮食消化量。 六、所购陈化粮需要进行异地加工的,要提前将加工地点同时报发货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工地和购粮企业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备案。 七、销售陈化粮的企业必须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是“陈化粮”。凡未注明“陈化粮”的,要追究销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未按合同履行,违规违约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取消企业今后购买陈化粮资格。 责任方 企业法定代表人 (盖 章) 年 月 日 监管方 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负责人 (盖 章)二 年 月 日